昆山砍人

时间:2024-06-20 00:35:33编辑:奇闻君

昆山龙哥案怎么判?

法律分析:
1.被告人刘海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两年零两个月的合并监禁。
2.被告人焦伟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3.被告人朱继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reate_time]2023-02-26 00:20:42[/create_time]2023-02-28 12:22: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7092[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9d56fea6f8d4c6415148488aa1432c6.jpeg[avatar]律师[slogan]吴亚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intro]2[view_count]

昆山龙哥案怎么判

法律分析:1.被告人刘海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两年零两个月的合并监禁。2.被告人焦伟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3.被告人朱继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reate_time]2022-04-26 15:02:11[/create_time]2022-05-11 15:02: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烟台律师赵高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4d080f6c6e80aad8ec3d885c0d97a50e.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注于烟台地区提供法律服务。[intro]1566[view_count]

昆山龙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昆山龙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我来自甘肃屯村,从小老天爷没给我太多选择。每次我都从中选择一个最好的。所走的每一步路我都认为是对的,结果却是大错。

唯一可以自慰的是,这个错误足够大。

十八年前,在村口的土庙旁,狗蛋对我说,“出去行走江湖的,是生是死,该由自己决定。”狗蛋又说,"刀如果太长,不能横着砍。你长得不高,要想唬得住别人,得纹个身。"

那一天烈日当头,神像灰头土脸,没有上香,我掏出三支烟,狗蛋一支我一支。我发誓不回屯村。

二十岁的我站在北京的街头,望着在电视里曾见到过的建筑,任凭一辆辆小车从我眼前划过,我觉得我属于这里。

尽管那时候我还不知道宝马开起来很舒服,就算知道,也不会有一辆宝马摆在我面前供我选择。

我只能走路。天安门广场上的人很多,我用余光来回瞄他们的口袋、钱包,不一会儿,就有位平头兄弟要检查我的身份证

从那以后,我天天闲逛各个小区。这里都是有钱人,白天大多不在家,门也不难打开。幸福来的如此简单,我沉醉于这种状态。

直到2001年的7月,有两位平头兄弟找到了我。带我到了一个叫监狱的地方呆了四年半,我也因此避开了一场灾难--非典。

北京太难缠了!得换个地方,我想到了台湾人最聚集的城市--昆山。在来的路上,想起了狗蛋和我说过的话。

我去纹了个身,一定要花里胡哨;我去理了个发,一定要凶神恶煞。不能再偷鸡摸狗浑浑噩噩了,我要很有钱,我要开宝马,我要花天酒地,我决定重启人生。

光靠唬人不行,我需要点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有天晚上在KTV,有个小子斜看了我一眼。这TM就是对我的不尊重,我就要让你难看。

我又进去呆了五天,五天算个屁啊

出来之后,听到有人叫我“龙哥”了,吃早点也可以不用给钱了,但我并没有满足于这些。

从小我就明白,做人不能只看眼前。

2007年,我帮高利贷收债。外形给我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优势,平时都很顺利。3月份的时候,遇到一个僵硬的,结果又给我整进去9个月。

这算个屁啊,北京的监狱我都呆过,昆山的又能如何?

9个月的时间稍纵即逝,但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了。出来就有兄弟给我接风,我喜欢喝酒,喜欢光着膀子在外面喝酒。

从小我就明白,做什么事都要做得比别人强。

别人在交涉得时候,我就动手了,靠得是胆量;别人在犹豫得时候,我就动手了,靠得是速度;对方比我高的时候,我用刀;找不到人的时候,我砸车。

能动手就尽量别吵吵!尽管又进去了几次,每一次都是一种历练,都是一种资本。

从小我就明白,做人要低调、低调再低调。

当我开着宝马,飞速在娄江两岸。

当我踩在金鹰国际的楼顶,光着臂膀,我觉得这里属于我。

2018年的这个夏末,车内依然是熟悉的酒气熏天,车外依然是那条熟悉的震川路。……(详情见视频)当回车拿刀的时候,我竟忘了这把刀太长!倒在娄江岸边的草坪上,我感觉有点冷,身边没有一个兄弟……

这一刻,我又想起了屯村口的那条土路,想起它背后那座山坡,没有树木,多是杂草,每到冬天,我就和狗蛋一把火给烧个精光,火光冲天时我内心冷静,犹如一头野牛;想起土庙里斑驳的功德箱,年代已久略有缝隙,我喜欢把它翻过来倒出钢蹦,或用铁丝勾出纸币,去村里的小店买烟,狗蛋一支我一支……

昆山龙哥职业生涯高光时刻: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2018年8月27日,卒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配图源于网络,侵删


[create_time]2022-06-30 12:08:08[/create_time]2022-07-14 22:52: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温屿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2ab3c6b.EGWNOK5JoOudI3wwHvt0TA.jpg?time=4578&tieba_portrait_time=4578[avatar]TA获得超过946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昆山街头砍人案详细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8月28日消息,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create_time]2018-08-31 13:56:21[/create_time]2018-09-15 13:55: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7[alue_good]zh66489569d0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67397cab.WQynDGsV23n_XL6NLrEQgQ.jpg?time=7134&tieba_portrait_time=7134[avatar]TA获得超过6.8万个赞[slogan]生活,不止,有眼前,还有,诗[intro]5195[view_count]

警方如何通报"昆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侦查认定事实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一)涉案人员情况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二)认定主要事实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三、案件定性及理由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四、其他相关问题(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昆山市公安局2018年9月1日来源: 网易新闻

[create_time]2018-09-01 17:48:03[/create_time]2018-09-16 17:44:49[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4[alue_good]重启不再偏离[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public.1.225efdb.MweNj_lRfxm_qXeS4nIK0w.jpg[avatar]知道合伙人情感行家[slogan]喜欢回答网友问题,愿意和年轻人探讨问题,在搜搜多年,最近才加入知道,希望可以在知道继续问答。[intro]1901[view_count]

关于法院管辖的法律汇总有哪些内容

立案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法律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create_time]2019-03-01 15:51:24[/create_time]2018-04-06 11:56:34[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4[alue_good]华律网[uname]https://cambrian-images.cdn.bcebos.com/49dd3339e33ce521e378dde338dee8ed_1543455766737.jpeg[avatar]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华律网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平台注册律师18万,提供专业的找律师、问律师、查知识等法律服务,我们倡导全民知法,懂法,用法。[intro]1134[view_count]

昆山反杀”宝马男”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律师之我见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发生冲突。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电动车骑车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男”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男”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朝”宝马男”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宝马男”倒地。在”宝马男”起身反抗过程中,骑车人又朝”宝马男”连砍三刀。”宝马男”反身跑回宝马车时,骑车人又追砍两刀,后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此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对骑车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争论不休。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马男从车上下来追打骑车人,骑车人只是防卫,几乎没有还手,"宝马男"跑回从车上拿出长刀,向骑车人臂部、腿部、头部连续挥砍五刀,骑车人也只是躲避,骑车人一直比较克制。作为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生命遇到严重危险时刻,是奋起反抗还是跪地求饶?

"宝马男"在继续追砍骑车人时,长刀甩到地上,宝马男仍欲抢刀行凶,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捅向宝马男,在宝马男倒地后,骑车人为防止宝马男反击,又连砍宝马男两刀,宝马男起身后仍欲反抗,骑车人又追砍宝马男一刀。对骑车人开始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太大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骑车人夺过刀砍伤宝马男,宝马男反身往车尾方向跑动时,骑车人继续追赶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这句话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

在国外也有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借鉴。特别要提到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让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我国刑法也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条第三款提到了特别防卫权,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宝马男反身逃跑时,骑车人掌握了主动权,宝马男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骑车人继续追砍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骑车人继续追砍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进一步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属于正当防卫(此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宝马车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骑车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骑车人本来已经将电动车挪开,准备离开,但是此时”宝马男”却突然追打骑车人,骑车人无意与其纠缠,没有过多还手,只是做出一些防御性的动作,但是“宝马男”却不依不饶,反而跑回宝马车拿出一把长约80cm砍刀,冲向并追砍骑车人,导致骑车人身体多处受伤,此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已经对骑车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在宝马男丢失刀具后,仍然要继续捡刀伤害骑车人,毫无终止伤害的意图。

3.在此情况下,面对”宝马男”的极度暴力行为,骑车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夺得”宝马男”的刀后,骑车人进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宝马男的继续行凶。

4.宝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难判断当时宝马男是欲逃跑还是继续拿凶器进一步反击,不排除宝马男驾车冲撞腿部已经受伤的骑车人,更不能排除宝马男再次从车上拿出刀具、枪械等凶器继续反击和施暴。

5.就当时形势而言,骑车人是一个人,而宝马男还有三四个同伙,人数上宝马男占优。且在砍人之前,宝马男多人曾经围攻过骑车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证宝马男纠集其同伙继续围攻伤害骑车人。

6.作为首先被伤害一方,当时的形势不容骑车人多想,他必须首先确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还会受到进一步的威胁,而宝马男还继续往车的方向跑动,对于骑车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会继续反击,不得不继续追砍宝马男,使其彻底丧失反击能力。

7.在警察出现时,白衣骑车人还紧紧握着刀,说明他当时内心深处依旧处于恐惧和提防之中,害怕宝马男醒过来或者他的同伙反击,此时时刻没有人会考虑如何才属于正当防卫。假若,宝马男子纠集同伙继续反击,受害人可能就是骑车人。此时想的应该是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是作为一个正常人自我保护的本能。

此案要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使宝马男彻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彻底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骑车人的一系列行为均未超过正常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确定骑车人为正当防卫,有利于匡扶正义,让受害者在面对暴力时勇于反抗,对于犯罪分子产生有效的震慑和警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不是让受害者唯唯诺诺,思前恐后,束手束脚,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create_time]2022-07-28 20:09:54[/create_time]2022-08-10 17:14: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孤高鹤不同4976[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179eaac.C5n0YCUVsXKMD7IiYKOCng.jpg?time=3240&tieba_portrait_time=3240[avatar]TA获得超过35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view_count]

昆山街头砍人案为何引发广泛关注?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create_time]2018-08-29 16:15:06[/create_time]2018-09-13 16:13:42[finished_time]6[reply_count]4[alue_good]答疑解惑x[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0515c62.IHxhsP1eAzFmRuwAcEFsVg.jpg?time=7666&tieba_portrait_time=7666[avatar]TA获得超过38.3万个赞[slogan]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intro]6951[view_count]

江苏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毫克/100毫升),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一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二是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是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2018年9月1日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create_time]2018-09-05 17:32:12[/create_time]2018-09-20 17:12:12[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4[alue_good]叨书[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e4c9d43c0d8b04877b88d31978373e54.jpeg[avatar]娱乐知道那些事儿,挖掘不知道那些事儿[slogan]娱乐知道那些事儿,挖掘不知道那些事儿[intro]875[view_count]

在强奸,杀人,抢劫,绑架四种情况下,是否拥有无限防卫权?

拥有。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无限防卫权。“暴力”的评价依据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判断正当防卫有无过当,需要分析、比较不法侵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后者相对于前者,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成立防卫过当;否则成立正当防卫。这意味着,在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时,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相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言,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否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暴力”的评价依据,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暴力”的内涵在于,较之“不法侵害人死亡”,其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扩展资料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神逆转”事件。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一个文身大汉,殴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这还没完,文身大汉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文身大汉数次,后者不治身亡。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相继发出通报,对连日来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给予公开回应,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成都法院网《无限防卫权的适用》人民网《北青报:砍人凶汉被“反杀”案应适用“无限防卫”》人民网《法制日报评论员:昆山反杀案的有益启示》

[create_time]2019-10-20 20:37:51[/create_time]2013-09-04 11:30:53[finished_time]8[reply_count]5[alue_good]spring391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55c1aa1.7yqJPoDkqM3d7gNDeP7PfQ.jpg?time=3787&tieba_portrait_time=3787[avatar]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5757[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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