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网站

时间:2024-06-27 19:39:59编辑:奇闻君

安全员证报考官网

亲亲您好,安全员证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从事特定领域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证件之一。以下是安全员证报考的官网信息: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saic.gov.cn/,该官网是安全员证的主管部门,可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证书申领要求。2.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www.mohrss.gov.cn/,该官网负责安全员证的考试和评定工作,可查询安全员证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成绩查询等信息。3. 各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不同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可能不同,可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百度搜索等方式查询。在各省市官网上,可以查询到当地安全员证考试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考试报名流程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安全员证考试时间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在相关官网上查询或咨询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摘要】
安全员证报考官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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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矿业安全工作的监察等工作。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国家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副部级)。2005年,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行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扩展资料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监察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

Ⅰ 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T620503197912134532 网络“江苏建筑业网”,滑到底下有“我要查询”再点特种作业人员查询就可以了 Ⅱ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 你可以进入所在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 *** 官网,找到网上申报信息这个项目,输入要查询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数据,就会显示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证书等。本问题回答结束,望采纳。 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证书在哪查询 省级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1、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2、4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 3、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单位安全任职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Ⅳ 国家安监局网站怎样查询自己的焊工证 可以采用以下步骤进行查询: 1、打开网络搜索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其他),也叫上岗证,发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岗必备证书,没证书不予工作,分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证书带磁卡,全国通用。 (4)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特种上岗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焊工特种上岗操作证由安监局颁发,哪里发的都可以通用的,以前叫IC卡,现在叫感应卡,3年年审一次,和身份证一样的,只要你有专用的读卡机,就能够读出卡里面的资料,但是这个读卡机国家只给有资质的单位,比如学校,安监局等才有,这证不管你拿去哪里,只要有读卡机的地方都可以读卡与年审,查询方式也可以上发证部门安监局的网站,上输入证号查询的。 参考资料:网络-焊工证 Ⅳ 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查寻,电工证 电工等级证查询方法: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全国联网)查询 查询连接://zscx.osta.cn/ Ⅵ 全国特种作业 操作证查询系统 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 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法如下: 1、在浏览器中输入“全国特种作业查询系统”,搜索找到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查询系统网站,点击进入。如下图所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6)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需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3、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培训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_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Ⅶ 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备案查询系统查到的电工证是真的吗 特种作业的电工证可以在国家安监总局(现在的应急管理部)网站上查询到的。 进入应急管理部 *** 网站//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输入证号姓名查询真伪。 如果查不到的话,说明这个信息没有上网,可以到安监局去读下卡,如果能读出相关的信息,那这个是经办人员的失误,如果读不出信息,那就说明这个证的流程有问题了。 Ⅷ 国家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备案查询系统这是真网站吗 你试一试 网络输入: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就可以查询到。看似是一个地址 Ⅸ 特种作业证怎么查询 可登陆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该系统为国家应急部官方查询平台,按照国家应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地市安监部门统一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上传至该系统平台,各省、地市安监部门所发特种作业操作证都可在该平台查询。 1、在查询界面输入证件类型、身份证号、姓名 (9)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Ⅹ 全国电工证查询系统 1:全国电工证查询,都可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站进行查询。 (10)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1)电工常见有四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 (2)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安全生产

安全就是生命,忽略了安全,就像失去了生命,
生命无法重来,安全不能等待。
拥有安全,才能拥有生命。
质量是生产之本,安全是生命基石【摘要】
安全生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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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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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设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煤矿(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除外)、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地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行政执法监察,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行政执法监察;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行政执法监察;参与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设5个内设机构:综合处(职业卫生监察处)负责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综合业务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监察一处负责非煤矿矿山、石油、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监察二处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监察三处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监察四处负责全省煤矿(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57号 邮政编码:050061

江苏安监局网站

江苏安监局指的是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网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首页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组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正厅级建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扩展资料在原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一)原由省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二)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第八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第十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级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   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部门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   (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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