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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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安康教师资格国考合格人员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安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国考合格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国考工作安排,现就我市2015年教师资格国考合格人员的资格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考合格证书领取 2015年教师资格国考合格证书于7月6-8日发放。考生先行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人的合格证书编号,再凭身份证原件和合格证书编号前往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3室领取合格证书(两者缺一不可)。 二、教师资格国报流程 7月6-10日为全市教师资格国上报名时间。全市教师资格国考合格人员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请注册,申请任教学科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认定省份选择“陕西省”,认定机构选择“安康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考报名确认)”。姓名、证件类型和编号均必须与身份证内容一致,出生日期的时间格式为:yyyy-mm-dd。上传照片必须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jpg格式,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设置并牢记个人登录密码,遗忘密码则不能登录。再次登录账号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个人申报信息后,以“提交注册信息”上传,“保存注册信息”仅供临时存放网上报名资料。 三、提交材料及资格认定 7月8-11日为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和现场确认时间。在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育才路校区)领取体检表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提交认定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二份,贴二寸证件照)、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体检表、思想鉴定表、考试合格证原件等七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7月15日开展教师资格评审认定工作,7月20-24日凭身份证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由本人交存个人档案。 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联系人 陈晓靖 冯纪清 联系电话:3216119 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彭小进 陈海晏 联系电话:3219167 13700259884 安康市教育局 2015年6月30日
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
您好,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14号,营业时间:07月01日至0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 08:00-12:00,15:00-18:00;09月01日至06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08:00-12:00,14:00-18:00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管理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监管人力资源流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就业服务负责档案接收【摘要】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提问】安康市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是育才西路114号档案接转窗口吗【提问】我想确认一下【提问】您好,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接收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14号,营业时间:07月01日至0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 08:00-12:00,15:00-18:00;09月01日至06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08:00-12:00,14:00-18:00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管理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监管人力资源流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就业服务负责档案接收【回答】【回答】对的【回答】地址是对的【回答】
12年陕西省城镇社区招聘2000名专职工作人员招聘通知
为了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按照《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人数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本次招聘仅限于各区和韩城市的社区服务站,总人数2000名(各区市招聘计划附后)。 二、招聘条件 (一)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高职)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三)18周岁(1994年10月1日以前出生)至40周岁(197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陕西户籍公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聘期待遇 (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1.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大专(高职)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2.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 3.年限报酬: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二)社会保险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按各市制定政策执行。 (三)其他待遇 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当地标准执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竞选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增发岗位补贴,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 四、招聘程序(9月至12月底)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和考察、报批和公示、聘用和培训上岗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一)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10月9日至10月19日) 1.报名时间 2012年10月9日0:00时至2012年10月14日24:00时 2.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报名。 3.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10月9日0:00至10月14日24:00期间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区(市)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资格条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10月14日24:00时后关闭报名系统,报考人员不能再注册报名。 2)资格审查和结果查询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8:00至2012年10月15日18:00。 招聘人员的各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对报考考生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应在报考人员提交信息后24小时内完成。对未通过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资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回考生进行补充。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后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下载《2012年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名及审批表》,用A4纸打印留存,作为进入面试后的资格复审资料。10月9日8:00至10月14日24:00期间,已报名但资格尚未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区(市)。 3)报名确认 笔试考一门,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确认并缴报名费50元。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24:00时。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10月15日18:00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4)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1月7日0:00至11月9日24:00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11月10日) 笔试的主要内容以《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全省统一时间进行,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生可在11月20日24:00时起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陕西民政网查询笔试成绩。 (三)加分程序 1.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笔试成绩加10分; 2.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笔试成绩加10分;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加分条件的,只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陕西民政网(http://shaanxi.mca.gov.cn)下载并填报《2012年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其中符合第一项条件的还应提交《陕西省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加分证明》(陕西民政网下载);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考生应在11月1日17:00点前将《加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报考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区(市)社区办审核同意后,于11月5日17:00点前将加分申请表上报市级社区办复审,市社区办将通过加分复审的人员名单和原因在市级报刊和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考生,由市级社区办负责审核确定,最终名单于11月16日17点前上报省民政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加分。 (四)公布进入面试考生名单 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区(市)招聘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由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于11月23日12时在陕西民政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五)资格复审和面试(11月下旬) 面试前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考生按照报考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级资质证书原件和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没有通过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试题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命题,面试工作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民政网上另行通知。 考生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两项合计按总成绩确定体检人员。笔试、面试和总成绩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成绩相同,并列面试最后一名,则同时进入面试;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加面试总成绩相同,且并列体检名额最后一名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若笔试成绩又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 (六)体检和考察(12月上旬) 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分区(市)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数量与招聘计划的比例为1:1。 体检由各区(市、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统一组织,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考察工作。考察由各区(市、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着重考察考生的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能力、纪律观念等情况。 凡在笔试、加分、面试和体检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七)报批和公示(12月中旬) 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拟选聘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和陕西民政网上统一公示,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经查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和培训(12月下旬) 各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向决定聘用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接到聘用通知的考生应在10日内到所应聘的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的或因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对出现的缺额,在1个月内可按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各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对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为期5天左右的岗前培训。并于12月31日前将选聘人员分配到社区任职。 本次招聘考试考生可参考《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大纲》和《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辅导教材》。考生可在各市、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区县民政局)预订和购买。 咨询电话:(029)87291648、87292175、87291646 陕西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2012年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区市招聘计划 一、西安市(1050名):新城区160名、碑林区160名、莲湖区200名、雁塔区190名、未央区130名、灞桥区60名、阎良区30名、临潼区50名、长安区50名、沣东新城20名; 二、宝鸡市(194名):金台区83名、渭滨区98名(含高新区15名)、陈仓区13名; 三、咸阳市(175名):秦都区115名、渭城区60名; 四、渭南市(130名):临渭区130名; 五、铜川市(100名):王益区40名、耀州区15名、印台区30名、新区15名; 六、延安市(44名):宝塔区44名; 七、榆林市(50名):榆阳区50名; 八、汉中市(40名):汉台区40名; 九、安康市(100名):汉滨区100名; 十、商洛市(44名):商州区44名; 十一、杨凌示范区:23名; 十二、韩城市:50名;
2012年陕西省公开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陕西大成提示
2012年陕西省城镇社区笔试考试大纲内容
一、陕西省情省貌
(一) 陕西省基本概况
1、 位置面积,地形地貌与气候特征
2、 主要河流和主要山脉
3、 自然资源
4、 旅游资源
5、 农业、工业与交通
6、 人口与民族
7、 行政区划
(二) 陕西历史与文化
1、 历史概述
2、 文化概述
(三) 全面建设西部强省
1、 过去五年的辉煌成就
2、 过去五年的实践经验
3、 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
4、 弘扬陕西精神,发挥好导向、支撑、凝聚和激励作用
二、政治基础理论
(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1、 哲学及其基本问题
2、 辩证唯物主义
3、 历史唯物主义
(二) 毛泽东思想概论
1、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含义和历史地位
2、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
3、 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 邓小平理论
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 科学发展观
(四) 时事政治
三、法律基础知识
(一) 法的概述
1、 法制史
2、 法的基本概念
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 宪法
1、 宪法概述
2、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 实体法和程序法
1、 刑法
2、 行政法
3、 民法
4、 程序法
四、公共管理与社会工作基础知识
(一) 公共管理概述
1、 公共管理的概念
2、 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
3、 公共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4、 公共管理的主体和对象
5、 公共管理的目的
(二) 社会工作的含义、目标与功能
1、 社会工作的含义
2、 社会工作的目标
3、 社会工作的功能
(三) 社会工作的构成要素
1、 服务对象
2、 社会工作者
3、 社会工作价值观
4、 专业助人方法
5、 助人活动
(四)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内涵和体系
1、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
2、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操作原则
3、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内容
(五) 社会工作直接方法
1、 个案工作方法
2、 小组工作方法
3、 社区工作方法
五、 公文写作
(一) 公文基础知识
1、 公文的概念
2、 公文的特点
3、 公文的种类
4、 公文的文种
5、 公文的组成要素
(二) 常用公文写作
1、 通知
2、 通告
3、 报告
4、 请示
5、 批复
6、 通报
7、 函
8、 纪要
9、 倡议书
10、 调查报告
11、 证明信
12、 启事
13、 海报
(三) 公文写作要求
1、 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2、 公文的语言运用
3、 公文写作程序
六、 社区概论
(一) 社区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1、 社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2、 社区的基本要素
(二) 社区的分类和功能
1、 社区的基本类型
2、 社区的功能
(三) 社区的发展
1、 社区发展的含义和原则
2、 社区发展的程序
3、 我国社区发展的历程
七、 社区建设
(一) 社区建设的意义
(二) 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历程
1、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
2、 国外社区建设的发展
(三) 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 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2、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3、 社区建设的目标
4、 社区建设的实现条件和发展方向
(四) 社区建设的特点和功能
1、 社区建设的特点
2、 社区建设的功能
(五) 社区建设的内容和任务
1、 社区建设主要内容
2、 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八、 社区居民自治
(一)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含义及其要素
1、 自治的基本含义
2、 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素
3、 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4、 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二) 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1、 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2、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1、 居民会议制度
2、 民主选举制度
3、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4、 民主监督制度
5、 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6、 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九、 社区组织
(一) 社区党组织
1、 党的基层组织
2、 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3、 社区党建工作
(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
1、 居民委员会的创立和发展
2、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3、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4、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的驻区的单位关系
5、 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三)城镇社区服务站
1、城镇社区服务站的功能和设置原则
2、城镇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3、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四)其他社区组织
1、社区志愿者组织
2、社区社会组织
3、业主委员会
4、物业服务企业
十、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
(一)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内容
1、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概述
2、社区公共服务
3、其他面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等服务
(二)社区管理的与社区服务工作方法
1、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工作方法
2、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法
3、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方法
4、协助做好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法
5、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方法
6、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方法
7、社区纠正工作方法
8、开展无毒害(无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和各类毒品)社区活动的方法
9、老龄工作方法
10、做好老年院舍(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方法
11、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方法
12、办好不同类型的社区学校方法
13、组织社区文化活动方法
14、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方法
15、组织社区休闲娱乐活动方法
16、组织家庭文化活动方法
17、进行社区调查活动方法
18、进行社区入户调查活动方法
19、社区档案管理方法
(三)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1、社区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社区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
3、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4、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能力
5、社区工作者素质修养方法
十一、社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选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 国务院关于将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8、 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9、 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10、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工作的通知
1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12、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社区建设的通知
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14、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将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5、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
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二零一二年九月
2021下半年陕西安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教师资格证# 导语】 从安康市教育体育局获悉,2021下半年陕西安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陕西省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结合安康市工作实际,现将安康市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安康市的中国公民,可在安康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市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
3.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4.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5.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体检标准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10月25日至11月1日。
2.申报网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成注册及实名验证后,选择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户籍所在地、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完成申报。安康市现场审核确认点为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汉滨区育才路92号,电话3219167)。
安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安康市教育体育局统一认定。
(二)体格检查
安康市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申请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于10月25日-11月1日到安康市中医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汉滨区巴山东路47号,电话:8183522,周六、周日不接待体检),体检表由体检机构统一提交资格认定机构。
(三)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于11月1日-5日到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携带以下材料完成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在安康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在网报时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近期免冠正面小2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4.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5.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方式为邮寄和现场领取。需要邮寄的可在网报时勾选邮寄方式并填写相关信息,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现场领取时间为11月8-12日,领取地点在安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汉滨区育才路92号,电话3219167)。
四、其他事项
1.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10月20日
2021年上半年陕西汉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教师资格证# 导语】 从汉中市教育局获悉,2021年上半年陕西汉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汉中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汉中市的中国公民,可在汉中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市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应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体检标准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21年5月20日至6月21日,网上申报期间如有临时调整,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通知为准。
2.申报网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成注册及实名验证后,选择认定机构为“汉中市教育局”。其中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选择“非统考”,社会考生选择“统考”。
(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具体安排以“汉中市教育局”网站和“汉中职院继续教育信息”微信公众平台7月初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于7月5日—7月9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汉中市中学教师培训中心(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670号、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内四号楼二楼会议室)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在网报时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学历证书在网报时未通过者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4.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5.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避免人员扎堆导致现场拥堵及网络系统瘫痪,请申请人务必按如下规定的时间和相应的资格进行材料提交:
7月5日:高级中学资格;
7月6日:高级中学资格、中等职业学校资格;
7月7日:初级中学资格;
7月8日:小学资格;
7月9日:小学资格、幼儿园资格。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汉中市教育局完成认定工作后,将依据认定情况做出结论,并为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请关注“汉中市教育局”网站和“汉中职院继续教育信息”微信公众平台的公告。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如在网报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常见问题”版块查看解决办法。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疫情防控
由于全国疫情尚未结束,根据汉中市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和汉中市教育局要求,人员聚集场所必须做好防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申请人进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内必须戴口罩、进门时接受体温监测、按照指定路线进入确认点、每位人员间隔相应距离。申请人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汉中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hanzhong.gov.cn/
汉中职院继续教育信息微信公众平台:
离休老干部遗属去世后有丧葬费吗
法律分析:人员在岗时都对工作岗位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其离世后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离休人员离世后,给予其家属一定的丧葬费是我国政策所规定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退休机关干部去世后的丧葬费有多少
法律分析:退休机关干部因病去世后的丧葬费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根据相关的条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