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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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政务网是什么网站?

辽宁政务网-8890综合服务平台为沈阳市民心网诉求中心的官方网站。原民心网-网站公告已经停止使用。依据按照《辽宁省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原民心网现已整合并入全省8890综合服务平台。该8890平台拥有便民服务、诉求受理、监督评价、服务决策、风险预警、政民互动等六方面功能。主要受理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各类民生问题的投诉、破坏营商环境的投诉和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公共便民服务信息的咨询、非紧急类问题的求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展资料:8890综合服务平台咨询发布方法:1、在电脑的浏览器中打开该平台的官方链接,进入以后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按钮。2、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输入对应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3、页面跳转以后登录进入到该网站后台,点击首页。4、在出现的首页界面中下拉页码点击8890平台进入。5、在出现的8890平台页面中点击需要办理的内容进入。6、进入到对应的咨询后者投诉界面,选择对应的行业分类以及问题类别和城市。7、相关咨询问题输入完成以后点击页面底部的提交保存按钮。8、此时可以看到页面弹出的提交保存成功提示消息。9、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个人中心界面,在该界面可以看到自己提交的相关咨询或投诉问题受理情况以及办理进度。参考资料来源:辽宁政务网-8890综合服务平台参考资料来源:民心网-网站公告

辽宁政务网是什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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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流程

a、1 网上报名 2审核通过后交钱 3 按指定日期内打印准考证 4 考试 5成绩查询 6资格审查 7面试 8复审 9录用。

b、辽宁 报名网址: http://www.lnrsks.com/ http://www.lnrc.com.cn/ 参考报名时间:8月, 9月下旬考试。
具体
一、招考公务员可以网上报名也可以直接到所在的省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去报名,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所需要的相关岗位,自己可以选适合自己的相关岗位,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或学生证、毕业证、户口本、工作证(如在工作)、照片。如果学生在校没有毕业,还要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如果是刚毕业的学生学校要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报名时如果自己没有时间想让别人代报名的,代报人员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或相关证明。
二、现在公务员报名一般都是在网上进行,按照要求提供了资料后,就在等待审查了,自己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资料有没有通过,如果没有通过要及时查原因。如果通过了就要进入下一个程序:笔试。
三、笔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所考试的内容根据公务员自身应具备的能力而定,考试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只有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考生可以认真阅读这个资料。笔试结束以后就要进入面试的程序。
四、考试结束以后,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考试的分数的高低进行面试(一般招录人数与进入面试的人数比例为1:3或1:5),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实施。面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体型气质、掌握的相关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情绪稳定性、积极性、求职动机、业余爱好、其它福利方面的问题。
五、在面试结束以后,如果有考生要求岗位调剂的,可以提出申请,但是要符合相关调剂岗位的要求。
六、下一步就是体检,体检内容包括:心脏、血液、血压、遗传病、传染病、皮肤病、视力、听力、头颅、甲状纤、生殖器等。
七、体检结束以后,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对你在报考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再次审核,看看是否真实,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
八、以上各关如果都过了,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将对你的相关材料备案,对考试通过的考生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九、公示结束以后,相关录用单进行录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后如果合格转证,如果不合格将取消公务员的资格。九、


想报考2014年的辽宁公务员考试,怎么报名?

2014年的辽宁公务员考试,建议你在网站:http://v.huatu.com/liaoning/gwy/ 了解相关考试信息,并在网站内查找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现在考试公告还未发布,建议你关注一下网站,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考试的信息。
相关考试信息如下:
通过观察近三年辽宁省考的招录信息,我们不难发现,2011年招录8434人,2012年招录6900人, 2013年招录7483人,而2011年国考招录16205人,2012年国考招录17941人,2013年国考招录20839人,2013年国考招录19538人,招录人数略减,据悉2014年辽宁省考招录人数大概在6000人左右,招录人数略有下降,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2011年省考笔试时间为4月24日,2012年辽宁省考笔试时间为4月21日,2013年辽宁省考笔试时间为4月13日,又笔试时间均在周六,预计2014年辽宁省公务员笔试考试时间为4月12日。


2010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加强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2010年度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全省计划招录2286人,其中,公安系统1429人,森林公安系统11人,监狱劳教系统846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他条件详见《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2010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下简称“三个计划”)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0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08、2009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在禁考期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根据相关规定,2008、2009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0年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www.ln.gov.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

  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阅。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3月23日8时至3月30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审核合格后,报考人员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网上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报名实行诚信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10年3月23日8时至31日12时。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分别向省公安厅、林业厅、司法厅咨询。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 3月24日至26日到所在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选择省直考区的考生到省人事考试局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当招考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招录计划为1人的为1:2,招录计划为2人及2人以上的为1:1.5)时,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面向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的招考职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4月15日8时至4月25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报考全省公安系统的考生加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星期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17:00—18:00《公安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考生加试科目)

  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省直考区设在沈阳,报考者可自主选择笔试考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三)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纳入我省“三个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辽西北地区(锦州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县(市、区)级以下公安、森林公安机关公务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一科加2.5分)。

  因公牺牲者子女报考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一科加2.5分);革命烈士子女报考上述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10分(一科加5分)。

  以上只加一项分,不累计加分。

  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如实填报加分有关信息。

  四、面试

  (一)面试人选的确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招录计划为1人的为1:2,招录计划为2人及2人以上的为1:1.5),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从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合格人员中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由辽宁省公安厅、林业厅、司法厅分别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等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应届毕业生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政审)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的期间内,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对递补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面试前,辽宁省公安厅、林业厅、司法厅分别按照公布的人民警察身体条件标准,对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系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合格的考生,方可进行面试。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并对递补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递补仅限一次。请考生在报考前认真对照辽宁省公安厅、林业厅、司法厅相关公告中公布的人民警察身体基本条件标准进行自测。因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被取消面试资格的,责任自负。

  公安、森林公安和监狱劳教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详见《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2010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四)面试

  具体详见《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另行发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政审)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报考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面试成绩,满分为200分;报考公安系统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公安基础知识成绩×20%)+面试成绩,满分为200分。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辽宁省公安厅、林业厅、司法厅具体实施。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二)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辽宁省公安厅、林业厅、司法厅分别按照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意见和录用人民警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招考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和全面考察。

  六、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由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职位排名等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监狱劳教系统及县(市、区)以下公安、森林公安系统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误导报考者的,均与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无关。考试范围按《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招考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3241

  辽宁省林业厅:024-86851352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

  招考政策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4-23448361

  报考考务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31

  报络技术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23447326 024-23447327

  附件1: 2010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信息表.xls

  附件2: 2010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信息表.xls

  附件3: 2010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信息表.xls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


2008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各级机关 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和聘任法院书记员公告
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法院书记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组织实施 2008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聘任法院书记员工作,全省总计招考 4665名,其中招录公务员 4450名,聘任法院书记员 2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 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 1972年 7月 26日至 1990年 7月 26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乡镇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三个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三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检法系统及监狱劳教系统此次公务员招录,不进行体能测试。
监狱劳教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请见《 2008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在农村工作的经历。在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曾在基层工作,之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纳入我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08年 7月 26日。报考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与录用(聘任)单位无关。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 2006 年- 2008 年中央及全省机关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聘任)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08 年全省各招录机关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www.ln.gov.cn)
东北新闻网( www.nen.com.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 www.lnrsks.com)
各市政府人事网站(详见各市人事网站一览表)将发布本辖区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
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上述网站查阅。


2011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1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告
为加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2011年度全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省计划招录8434人,其中招录公务员7159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27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详见相关公告)。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09年以前(含2009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责任。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1年7月31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09、201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8—2010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人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1年全省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www.ln.gov.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
各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详见各市网站一览表)将发布本辖区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
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单位)联系,招录机关(单位)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阅。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3月21日8时至3月28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3月21日至29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1年3月22日至3月29日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人事考试部门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3月22日至24日到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4月14日8时至4月24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26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不再单独设置省直考区。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6、对招考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1:3;市以下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1:2;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招录计划1人的为1:2,招考计划2人以上的为1:1.5),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司法类专业毕业生的招考职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7、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的情况,报名期间,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30:1的招考职位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8、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复习可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报考全省公安系统的考生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按《2011年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17:00-18:00《公安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考生加考科目)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因公牺牲者子女报考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的,笔试每科加2.5分;革命烈士及一、二级英模子女报考上述机关的,笔试每科加5分。
以上只加一项分,不累计加分。
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加分有关信息。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省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质监系统以及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各市面试人员名单在本市相关网站公布。
报考非公安系统笔试成绩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报考公安系统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40%+公安基础知识成绩×20%。
专职翻译职位及部分公安职位允许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后,专职翻译职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8的比例(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职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5的比例),确定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专业科目考试后专职翻译职位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3的比例(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职位招录计划为1人的面试比例为1:2,招录计划为2人以上的面试比例统一为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省直部门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以下部门专业科目考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由省直招考部门或市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复审)。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及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要坚决防止、杜绝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行为。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职翻译及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职位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省直部门面试组织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质监、安全系统及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面试的组织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录用。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专职翻译职位及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公安职位公共科目笔试不计入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60%、40%。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司法警察职位录用公务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2、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职位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面试合格人员中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六、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七、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可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辽宁省委组织部(政策咨询):024-23128862
辽宁省公务员局(政策咨询):024-23448361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技术咨询):024-23447326

附件:1. 2011年辽宁省直党群系统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附件:2. 2011年辽宁各市党群系统公务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附件:3. 2011年辽宁省直政府系统招考公务员职位表(含垂直管理系统)
附件:4. 2011年辽宁各市政府系统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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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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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商家是对自己权益的正当维护。【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回答】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回答】


辽宁2015公务员考试考试报名时间?

辽宁2015公务员考试考试报名时间为明年3月份,建议关注辽宁华图网校,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为您公布辽宁2015公务员考试考试报名时间,考生可参阅2014辽宁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作为参考: 1、报名时间及报名网站。2014年3月12日8:00开始至2014年3月18日24:00结束。本次招考报名全部在辽宁人事考试网网上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2、报名缴费时间。通过照片审核的报考者需要缴纳报名费用。缴费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3月20日16时。  3、考区选择。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考生可自主选择考区。  4、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4月4日8时至4月12日8时缴纳报名费用的报考者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更多详情请咨询:http://htwx.huatu.com/liaoning/gwy/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第九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政府采购的、贷款方或者赠款人对采购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十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本级政府采购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进行。采购人应当参与全过程。
  分散采购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三)经费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前款第(二)项规定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第十三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第十五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
  (一)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人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
  (五)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辽宁政府采购网怎么报名

辽宁政府采购网报名步骤如下:1、访问辽宁政府采购网官网,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按钮,选择“注册”进行注册。2、输入手机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后接收并输入验证码,勾选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点击“注册”按钮。3、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点击“采购信息发布”图标,在页面上找到您要进行报名的项目,点击该项目进入详情页。4、在详情页上找到“报名”或“投标”按钮并点击,填写报名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与证明文件。5、报名审核通过后,可以进入“投标”环节,提交投标文件。6、耐心等待采购单位的评选结果,获得中标后可以进行后续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辽宁政府采购招标网介绍?

辽宁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是辽宁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辽宁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基本概况: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1号)的精神,经省编办同意,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于2005年3月正式挂牌。为了做好本地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关办法,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相关内容,其中投标的内容如下: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站:http://www.lntb.gov.cn/辽宁政府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24-86892394辽宁政府采购招标网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辽宁政府采购招标网邮箱:lntb@lndp.gov.cn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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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是辽宁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辽宁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基本概况: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1号)的精神,经省编办同意,辽宁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于2005年3月正式挂牌。为了做好本地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关办法,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相关内容,其中罚则的内容如下: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站:http://www.lntb.gov.cn/辽宁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24-86892394辽宁采购招标网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辽宁采购招标网邮箱:lntb@lndp.gov.cn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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