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

时间:2024-07-01 19:48:49编辑:奇闻君

担保法解释2022

法律主观: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 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 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没有区别啊!解释第30条指出的是责任加重不承担;时间变动的以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另:第三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原本的担保约定部分要继续承担。也正是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详细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7年 担保法 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 可以是 债务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 或者 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 无效。因此给 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 担保人 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 债务 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此类法律规定的解释,国家的有关部门会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所以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即使自己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对于案件的解决,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帮助,进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关于担保部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担保法全文(最新)

担保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或者提供财产保证的行为。本法所称担保物,是指担保人提供的财产。第三条 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担保人应当具有从事担保活动的资格,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国家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担保人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六条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遵守担保承诺。第七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其他担保协议。第八条 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内容。第九条 政府、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可以提供担保。【摘要】
担保法全文(最新)【提问】
担保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或者提供财产保证的行为。本法所称担保物,是指担保人提供的财产。第三条 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担保人应当具有从事担保活动的资格,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国家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担保人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六条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遵守担保承诺。第七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其他担保协议。第八条 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内容。第九条 政府、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可以提供担保。【回答】


担保法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版本是在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活动,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促进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并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收取的一种法律关系。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条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担保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一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三条保证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本人提供保证的,除保证人配偶外,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摘要】
担保法全文(最新)【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版本是在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活动,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促进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并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收取的一种法律关系。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条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担保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八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十一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三条保证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本人提供保证的,除保证人配偶外,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回答】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13条内容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法律分析: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做担保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如袭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5、闭脊能履行担保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渣态兄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 担保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

担保法司法解释2022

担保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我国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我国,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担保物权都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物权的权益等,避免在物权被侵害的情况的发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2021 担保范围

法律主观:在生活中,如果有需要经常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没有能力立马偿清交易的行为,一般就会采取担保的方式让交易顺利完场,当然这其中担保也有可能是人也有可能是物都不一定。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指担保法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出就是将担保法涉及的司法问题具体化,以便进行操作。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担保法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希望上文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担保法保证期间的规定以及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具体如下: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3、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废止了吗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代替所有的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上一篇:一起发企业名录

下一篇:当世幻想博物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