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政府

时间:2024-07-02 04:20:15编辑:奇闻君

四平政务大厅周六周日上班吗

亲,您好,四平市政务大厅在周六周日不上班,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上8:30至下午5:00。根据四平市政务大厅官方网站上的信息,该大厅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上8:30至下午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因此,周六周日政务大厅不开放。如果市民需要办理政务手续,可以在工作日前往政务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政务大厅网站或手机APP在线办理。此外,在政务大厅门口还设有自助终端机,市民可以通过机器自行办理一些简单的业务,方便快捷。【摘要】
四平政务大厅周六周日上班吗【提问】
亲,您好,四平市政务大厅在周六周日不上班,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上8:30至下午5:00。根据四平市政务大厅官方网站上的信息,该大厅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上8:30至下午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因此,周六周日政务大厅不开放。如果市民需要办理政务手续,可以在工作日前往政务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政务大厅网站或手机APP在线办理。此外,在政务大厅门口还设有自助终端机,市民可以通过机器自行办理一些简单的业务,方便快捷。【回答】
我是铁东区石岭镇的农民办理60岁社会保障卡在哪办【提问】
亲,您好,您可以到您所在的石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60岁社会保障卡。在办理时需要您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以及近期1寸证件照片。60岁社会保障卡是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证件之一,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优惠和保障。因此,农民老年人办理60岁社会保障卡是十分必要的。【回答】
本地会计告诉说去市政务大厅办理呀【提问】
亲,您好,也可以的哦,办理60岁社会保障卡,也可以前往当地市政务大厅办理。在这里,您可以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办理费用。经过审核后,您就可以领取自己的社会保障卡了。【回答】
材料已提交3年了,就只是取卡了,请问周一去市政大厅可以拿到卡并激活吗?【提问】
亲,您好,可以的。如果已经取得了卡,那么证明您的申请已经审核通过,只需激活即可使用。因此,周一去市政大厅可以拿到卡并激活。在前往市政大厅前,建议先查询市政大厅的工作时间和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如果您对于卡的使用有任何疑问,可以向市政大厅的工作人员咨询,他们会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回答】


四平市铁东区团支部全称

四平市铁东区团支部全称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平市铁东区委员会。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是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团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领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团支部。

四平政务大厅工作时间

律师分析:
政务大厅即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简称政务中心)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也是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的重要平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章节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八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一条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二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三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第十六条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八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第二十四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第二十八条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第二十九条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三十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折叠第二章立项第七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十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平市市直部门有哪些

四平市市直部门包括: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台办、市档案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团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国防办、市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体育总会、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


四平市人民政府的四平简介

四平别称四平街,吉林省第三大城市,东北军事重地,东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城市,被誉为吉林省的“南大门”,东北三大粮仓之一,国家卫生城市。地处辽、吉、蒙三省区交界处,松辽平原中部腹地。四平是一座“英雄城”,解放战争中“四战四平”被中外史学家誉名为“东方马德里”。四平历史悠久,是满族的发祥地之一,清王朝皇太极生母孝慈高皇后【孝慈高皇后(满语:穆麟德:hiyoošungga gosin dergi hūwangheo;1575年-1603年),那拉氏,名孟古哲哲(满语:穆麟德:Monggojeje),叶赫部贝勒杨吉砮(杨吉努)女,清太宗皇太极的母亲,清朝第一位被追封的皇后。1629年,孟古姐姐与努尔哈赤合葬在福陵。崇德元年,皇太极为其上谥号为“孝慈昭宪纯德真顺承天育圣武皇后”,以后经加谥、改谥,孟古姐姐的最后谥号为“孝慈昭宪敬顺仁徽懿德庆显承天辅圣高皇后”】的出生地和慈禧太后的祖籍地,是两代皇后的家乡。四平工商业发达,企业众多,是东北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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