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时间:2024-07-03 09:32:39编辑:奇闻君

军事法庭的远东国际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12 月16~26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 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参与国家

参与国家法官备注澳大利亚 威廉·韦伯爵士 法官团主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中国 梅汝璈律师 立法院立法委员 加拿大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前法官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法国 亨利·柏奈尔 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 拉达宾诺德·巴尔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 曾提出异议 荷兰 贝尔特·罗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 艾里玛·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Jaranilla) 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美国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Cramer)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 伊凡·柴扬诺夫将军( Zarayanov) 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国际军事法庭已经不存在了。国际军事法庭是受权审判和惩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司法机构,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主要战犯,这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临时性的国际司法机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分别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其使命也就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实施,实现了国际社会惩治战犯的愿望,促使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基于此,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那些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冷战”却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到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严重违反国际国际人道主义的武装冲突,卢旺达境内的武装冲突也出现了种族种族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对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通过,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由此,针对犯有国际犯罪的审判有了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个人实施的国际犯罪进行审判,团体和组织、国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军事法庭究竟是干什么的?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
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远东军事法庭是哪个国家的

法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专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属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有管辖权。《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一部在国际司法中具有奠基性作用的文件,它首次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法律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特点研究》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所能管辖的犯罪是特定的,也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规约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并明确了对下列四种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其中规约第6条具体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罪》中的完全一致。规约第7条规定了反人类罪,是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规定的反人道罪的基础上,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它与作为战争犯罪之一的反人道罪相比,涉及的范围更广泛。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超出这个范围国际刑事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有学者指出规约未将恐怖主义罪、针对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犯罪、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和使用或威胁使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武器罪行纳入管辖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但换个角度看问题,这是国际法朝着可操作性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的标志,因为任何一个国际司法组织从来都没有获得过同样的授权。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方面人员都是谁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11个国家组成,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人员有17人。他们是:中国法官:梅汝璈中国法官秘书:方福枢 杨寿林 罗集谊中国检察官:向哲浚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噢中国检察官顾问:吴学义 鄂森(鄂吕弓) 桂裕(桂公绰)中国检察官秘书:裘劭恒 刘子健 高文彬 朱庆儒国际检察处派往中国检察官办公室的翻译:周锡卿 张培基 刘继盛 郑鲁达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哪些法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来自11个国家,共计12名法官(美国中途换过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法官如下:
威廉·韦伯爵士,来自澳大利亚,法官团主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梅汝璈,来自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来自加拿大,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亨利·柏奈尔,来自法国,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拉达宾诺德·巴尔,来自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法学讲师
贝尔特·罗林,来自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艾里玛·诺斯克罗夫特,来自新西兰,新西兰军法处处长
德尔芬·哈那尼拉,来自菲律宾,最高法庭成员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来自英国,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来自美国,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46年7月离职)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来自美国,1946年7月替代希金斯
伊凡·柴扬诺夫将军,来自苏联,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法律分析:日本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此即著名的东京审判。东京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之后的又一重要审判,是二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 事件之一,也是一次正义而存在缺憾的审判。但是最终被判处绞刑的这7名是已经得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在国际法上有何意义?

〖案情〗 依据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以及同年的莫斯科会议的宗旨,为审判日本战犯,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按照该《宪章》,由中、美、英、苏、澳、法、荷、印、加、新、菲等11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述11个国家系本法庭的原告。代表原告起诉的机构是国际检察处。按照《宪章》第8条之规定,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派检察长对属本法庭管辖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法庭公布《宪章》的同时,季楠被正式任命为检察长。 国际检察处列出的被告有: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朗、烟俊天、平治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坂恒征四郎、贺屋兴宣、本户本一、木村兵太郎、永野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男、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双方主张及理由〗 国际检察处指控上列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在起诉书中列出了55项罪状,其中有些是针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则是针对部分被告提出的。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驳说,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责任。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正式受理国际检察处的起诉,并驳回了被告的异议,依《宪章》规定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宪章》第3条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项罪状,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法庭均有管辖权: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为,此种虐害行为系于执行或共谋归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罪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国之法则在所不问。 按照该《宪章》的规定,上述罪行都是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罪行,被告的官方地位,遵从政府或上级命令,都不能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 经过两年半的审理,法庭在调查了大量证据(有419人出庭作证,书面证据达4 336件)的基础上,逐一驳回了为被告辩护的律师所提出的辩护理由。1948年11月4日法庭作出了最后判决。被告中除松冈洋右和永野修男在审讯中死亡、大川周明因患精神病而中止受审外,其余25人全部被判为有罪。其中,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武藤章等7人绞刑;判处东乡茂德20年徒刑;判处重光葵7年徒刑;判处其余16名罪犯无期徒刑。 〖评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判决,与纽伦堡审判一样,在国际法上,尤其是战争法上是一种历史性的创举,它确立了追究首要战犯的国际刑事责任,这对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在应该受到惩罚的战犯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逃脱了审判。从日本投降至今,在日本总有一小撮军国主义分子从暗地里到公开、从小打小闹到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地为其侵略战争辩护,试图篡改历史。东京审判铁案如山。它已经证明并且还将证明,发动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战争罪犯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哪

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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