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
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如下:是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林木种子一般具有一个完善的保护层、丰富的营养物质和一个胚。也有多胚现象和无胚种子(如松属卵细胞未能受精形成空粒,杉木合子败育成为涩粒)。许多林木种子具有助飞结构,其中有种皮变形为翅的如香椿,有果皮变形为翅的如杜仲,有胎座表皮细胞发育成絮的如响叶杨。有些树种的果皮或种皮肉质,成熟时色泽鲜艳,能吸引鸟兽。这些变异有助于林木种子远距离播散,扩大种族范围,增加生存机会。许多林木种子有休眠习性,能避免在不利条件下发芽,增加后代成活机率。林木种子作为播种材料应具有优良的遗传品质,并且是充分成熟、饱满、纯净、无虫、无病、无伤和活力旺盛的。除作播种材料外,有的还可供食用、入药,提取食用油、工业用油、芳香油,有的可作饲料。许多林木种子还是森林鸟兽取食的对象,因此是维持生态平衡的物质基础。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培育、引进和使用良种,组织多种形式的林木种子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到林木种子基地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
您好 林木种子的两证" 指的是审定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审定证书是指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定批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经过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品种、物种、种源的标准,经过合格性把关,然后营造出的种子质量证书。检验合格证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经过出证机构实施出具,证明种子经过检验,品质符合规定的证书。这两者证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林木种子的种质质量,确保栽培出来的林木生长稳健,具有生态环保和经济效益。【摘要】
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提问】
您好 林木种子的两证" 指的是审定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审定证书是指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定批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经过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品种、物种、种源的标准,经过合格性把关,然后营造出的种子质量证书。检验合格证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经过出证机构实施出具,证明种子经过检验,品质符合规定的证书。这两者证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林木种子的种质质量,确保栽培出来的林木生长稳健,具有生态环保和经济效益。【回答】
林木种苗质量的自查报告范文3篇
林木种苗质量的 自查报告 范文3篇 时光在不经意中流逝,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一段时间工作的付出,总体情况有好有坏,是时候好好地记录在自查报告中。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自查报告犯愁了吧!以下是我整理的林木种苗质量的自查报告范文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林木种苗质量的自查报告1 为了确保我县的苗木质量,提高造林成效和为20xx年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安顺市林业局《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部署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于20xx年2月对20xx年全县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及检测依据 (一)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良种审(认)定公告。 二、自查内容及检测项目 (一)自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状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情况;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8、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二)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三、自查结果 (一)林木种苗质量状况。 经过对5家苗圃场抽查,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3%。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检查的5个林木种苗生产单位中,已经建立档案的单位5个,占100%。其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5个,占100%。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 应当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个单位中,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个,占100%;在检查的5个单位中,生产经营环节使用标签的单位5个,标签使用率达100%。 (四)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情况。 我县对香椿、楸、冰脆李等境内乡土树种确定了采种林,并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示了采种期。 (五)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检查的9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4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数不清。 (六)苗木质量自检情况。 应当实行自检的5个单位中,实行自检的单位5个,占100%,5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均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 (七)育苗种子来源情况。 在检查的13个苗批中,使用一般采种林种子和采穗圃穗条育苗的苗批数为13个,占100%。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从抽查结果看,少数生产单位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到位。 (一)在苗木质量方面,个别苗木生产单位起苗时根系受到破坏,存在人为造成苗木质量不合格现象;苗木分级把关不严,将等外苗划入合格苗;圃地管理不善,育苗密度过大,杂草多影响苗木生长。建议加大苗木生产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合格苗木上山。进年来我县所育苗木大多为Ⅱ级苗,Ⅰ级苗的比重偏少,建议加强肥水管理,提高Ⅰ级苗的比重。 (二)在档案建设管理方面,档案虽然齐全,但个别生产单位对档案建设重视不够,档案内容记载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无专人管理、保存凌乱。建议各生产单位加强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 (三)苗木标准问题,我县属喀斯特地貌地区,造林立地条件很差,使用GB标准苗木造林效果不好,而采用县级标准苗木造林提高了成活率,保证造林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队伍建设,提高检验能力。通过种苗检验员培训,切实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林木种苗质量把关能力。 林木种苗质量的自查报告2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局高度重视, 组织技术人员在全县范围开展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xxx林场光皮桦良种基地种子生产要到明年5/6月份,故本次没有进行种子的相关调查。我县将这次苗木质量自查工作重点放在拟纳入林业重点项目工程所用的种苗。这次全县共抽查xxx县xxx合作社、xxx县三禾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良种育苗和长安 、金沙等乡镇部分造林单位和个人造林所用的苗木,共抽查 9单位和个人,苗批数 10 批。重点检查了山核桃、油茶2个树种。 二、自查结果 1、 苗木苗批合格率。本次共抽查了9个生产销售和使用苗木的单位和个人,抽查苗批数10批,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2、苗圃育苗水平及圃地管理情况。我县的苗圃经营水平较高 ,圃地管理到位,合格苗出圃率高。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持证情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较为规范,规范的苗圃,办证率100%。林业部门也积极主动的上门办证。 4、林木种苗标签使用情况。我县规模苗木生产单位和造林大户都能自觉坚持林木种苗标签使用,也有部分在本县销售的苗木标签使用不够到位。 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档案建立情况。较大的苗圃和造林单位都建立健全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部分有待完善。 6、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情况。我县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清楚,无来历不明的种子。 7、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情况。近几年来,我们严把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关。春季造林时林业站跟踪检查,监督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良种壮苗,杜绝劣质苗木上山造林;秋季验收时不是良种壮苗不予验收、不予安排任何林业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有一些个体苗圃认为有证无证无所谓,两证已过有效期,不及时年检、更换。 2、 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苗木的个体户对林业政策、特别是《种子法》研究不透。认为政府不给补贴,苗木又是走市场经济,主要靠自己推销,特别是绿化大苗生产销售与林业部门关系不大,故对林业执法检查工作不太配合。 3、加强种苗生产、经营方面的培训,提高基层林木种苗工作者和生产经营者水平,让他们及时了解苗木市场变化,掌握种苗生产的前沿科技。 4、规范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培训,让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持证上岗、着装执法,提高林木种苗执法的震慑力,同时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为民服务意识。 林木种苗质量的自查报告3 根据《xx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于20xx年12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由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负责,对xx市林木种苗质量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范围 我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及苗木;国家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全市各林木良种和采种基地、享受林木良种补贴的单位生产经营的种子及苗木;各种子经营公司经营的林木种子。 (二)抽查方式 上述各单位按照《xx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定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抽查内容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2、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3、档案建立和完善(纸质、图片、电子档案)情况; 4、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5、20xx年春季造林种苗生产、贮备及质量情况;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和良种使用情况; 8、抽检种子情况,主要包括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9、抽检苗木情况,主要包括综合控制条件、苗高、地径、根系。 二、抽查结果 (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在抽查的15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15个,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率达到100%;抽查单位种苗标签制度执行率达到87%。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签的制作格式和填写内容不全、不规范。 (二)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 从抽检结果来,15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种苗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建立率达到40%,较往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三)20xx年造林种苗生产、贮备及质量情况 此次在全市共抽检了4个树种、4个苗批,主要树种有河北杨、刺槐、榆树、连翅等,合格苗批为4个,合格率100%。 三、抽查情况分析 此次抽查结果表明,xx市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等各项种苗管理各项制度执行较好,种苗质量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档案记载内容不规范、缺少种苗自检记录、种苗种源不清、良种没有使用证明、种苗使用档案建立不完善等。 四、意见及建议 (一)加强种苗执法管理队伍建设 种苗执法管理队伍是种苗执法管理的前提,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培训,提高种苗执法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市种苗执法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薄弱,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改善我市种苗执法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现状,完善设备,从而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督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相关规定的宣传 本次检查中发现,一些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有关林木、种苗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相关 规章制度 的执行主动性不够,今后应加强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造林苗木质量自查报告
【篇一】造林苗木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xx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于20xx年x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由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负责,对xx市林木种苗质量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范围 我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及苗木。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全市各林木良种和采种基地、享受林木良种补贴的单位生产经营的种子及苗木。各种子经营公司经营的林木种子。 (二)抽查方式 上述各单位按照《xx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定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抽查内容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2、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3、档案建立和完善(纸质、图片、电子档案)情况。 4、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5、20xx年春季造林种苗生产、贮备及质量情况。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和良种使用情况。 8、抽检种子情况,主要包括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9、抽检苗木情况,主要包括综合控制条件、苗高、地径、根系。 二、抽查结果 (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在抽查的15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15个,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率达到100%。抽查单位种苗标签制度执行率达到87%。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签的`制作格式和填写内容不全、不规范。 (二)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 从抽检结果来,15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种苗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建立率达到40%,较往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三)20xx年造林种苗生产、贮备及质量情况 此次在全市共抽检了4个树种、4个苗批,主要树种有河北杨、刺槐、榆树、连翅等,合格苗批为4个,合格率100%。 三、抽查情况分析 此次抽查结果表明,xx市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等各项种苗管理各项制度执行较好,种苗质量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档案记载内容不规范、缺少种苗自检记录、种苗种源不清、良种没有使用证明、种苗使用档案建立不完善等。 四、意见及建议 (一)加强种苗执法管理队伍建设 种苗执法管理队伍是种苗执法管理的前提,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培训,提高种苗执法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市种苗执法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薄弱,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改善我市种苗执法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现状,完善设备,从而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督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相关规定的宣传 【篇二】造林苗木质量自查报告 为了确保我县的苗木质量,提高造林成效和为20xx年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安顺市林业局《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部署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于20xx年2月对20xx年全县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及检测依据 (一)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良种审(认)定公告。 二、自查内容及检测项目 (一)自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状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情况。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8、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二)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三、自查结果 (一)林木种苗质量状况。 经过对5家苗圃场抽查,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3%。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检查的5个林木种苗生产单位中,已经建立档案的单位5个,占100%。其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5个,占100%。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 应当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个单位中,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个,占100%;在检查的5个单位中,生产经营环节使用标签的单位5个,标签使用率达100%。 (四)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情况。 我县对香椿、楸、冰脆李等境内乡土树种确定了采种林,并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示了采种期。 (五)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检查的9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4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数不清。 (六)苗木质量自检情况。 应当实行自检的5个单位中,实行自检的单位5个,占100%,5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均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 (七)育苗种子来源情况。 在检查的13个苗批中,使用一般采种林种子和采穗圃穗条育苗的苗批数为13个,占100%。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从抽查结果看,少数生产单位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到位。 (一)在苗木质量方面,个别苗木生产单位起苗时根系受到破坏,存在人为造成苗木质量不合格现象;苗木分级把关不严,将等外苗划入合格苗;圃地管理不善,育苗密度过大,杂草多影响苗木生长。建议加大苗木生产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合格苗木上山。进年来我县所育苗木大多为Ⅱ级苗,Ⅰ级苗的比重偏少,建议加强肥水管理,提高Ⅰ级苗的比重。 (二)在档案建设管理方面,档案虽然齐全,但个别生产单位对档案建设重视不够,档案内容记载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无专人管理、保存凌乱。建议各生产单位加强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 (三)苗木标准问题,我县属喀斯特地貌地区,造林立地条件很差,使用GB标准苗木造林效果不好,而采用县级标准苗木造林提高了成活率,保证造林质量。 【篇三】造林苗木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在全县范围开展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xx林场光皮桦良种基地种子生产要到明年5/6月份,故本次没有进行种子的相关调查。我县将这次苗木质量自查工作重点放在拟纳入林业重点项目工程所用的种苗。这次全县共抽查xx县xx合作社、xx县三禾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良种育苗和长安、金沙等乡镇部分造林单位和个人造林所用的苗木,共抽查9单位和个人,苗批数10批。重点检查了山核桃、油茶2个树种。 二、自查结果 1、苗木苗批合格率。本次共抽查了9个生产销售和使用苗木的单位和个人,抽查苗批数10批,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2、苗圃育苗水平及圃地管理情况。我县的`苗圃经营水平较高,圃地管理到位,合格苗出圃率高。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持证情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较为规范,规范的苗圃,办 证率100%。林业部门也积极主动的上门办 证。 4、林木种苗标签使用情况。我县规模苗木生产单位和造林大户都能自觉坚持林木种苗标签使用,也有部分在本县销售的苗木标签使用不够到位。 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档案建立情况。较大的苗圃和造林单位都建立健全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部分有待完善。 6、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情况。我县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清楚,无来历不明的种子。 7、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情况。 近几年来,我们严把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关。春季造林时林业站跟踪检查,监督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良种壮苗,杜绝劣质苗木上山造林;秋季验收时不是良种壮苗不予验收、不予安排任何林业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有一些个体苗圃认为有证无证无所谓,两证已过有效期,不及时年检、更换。 2、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苗木的个体户对林业政策、特别是《种子法》研究不透。认为政府不给补贴,苗木又是走市场经济,主要靠自己推销,特别是绿化大苗生产销售与林业部门关系不大,故对林业执法检查工作不太配合。 3、加强种苗生产、经营方面的培训,提高基层林木种苗工作者和生产经营者水平,让他们及时了解苗木市场变化,掌握种苗生产的前沿科技。 4、规范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培训,让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持证上岗、着装执法,提高林木种苗执法的震慑力,同时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为民服务意识。
林木种苗工工作内容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调查林木种源,预测种实和林木种条产量;(2)采集、处理及贮藏林木种子;(3)培育管理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4)进行苗圃的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移植和苗木的出圃、假植;(5)除草、松土和施肥、打药,防治林木种苗见的病、虫、鸟、曾害等;(6)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苗圃的标准地选设及调查。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林木种苗工,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
《林木种苗工》工作职责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调查林木种源,预测种实和林木种条产量;(2)采集、处理及贮藏林木种子;(3)培育管理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4)进行苗圃的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移植和苗木的出圃、假植;(5)除草、松土和施肥、打药,防治林木种苗见的病、虫、鸟、曾害等;(6)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苗圃的标准地选设及调查。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林木种苗工,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引种及选育和示范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扶持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鼓励和支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后,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二)州、市、地以上国家科研课题或者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进行更新改造的。第八条 申请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的,应当持相关项目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的和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省级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三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
(一)经区域实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种苗;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者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报告;
(三)林木品种特征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第十四条 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发展林业生产,维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四条 省林业厅是全省林木种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和地区行署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第二章 种子经营第五条 林业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其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第六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识别种子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经营种子所需资金、场所、设施和贮藏条件;
(三)有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木种子经营申请表,经审查合格,由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用于常规造林、育苗、飞播的种子,其价格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珍贵稀有树种的种子,实行议购议销。第九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所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向当地林木种子管理部门申请质量检验,获得《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能销售、调运。
经营林木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条 省内县与县之间调拨、运输林木种子,须持有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调拨单;运输或邮寄出省的林木种子,须持省种苗管理机构的有效期内的林木种子调拨单、质量合格证和省植物检疫管理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到运输或邮政部门办理运输、邮寄手续。
从外省、外县调入的林木种子,须接受用种地县级以上林业种子检验人员的复检。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有权对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不合格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处罚第十二条 无《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经营额10%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出售假劣种子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假劣种子,处以假劣种子经营额30%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假劣种子经营额60%以下罚款,并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于林木种子管理的,由林木种子管理部门处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时,罚没款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调拨运输单》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发。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