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件是什么?
辱母事件指的是: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对女企业家苏银霞实施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羞辱人在先,自己耽误事情在后,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扩展资料: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催债手段”不断升级。最“轻”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杜志浩
辱母案是什么事情
辱母事件指的是: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对女企业家苏银霞实施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羞辱人在先,自己耽误事情在后,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扩展资料: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催债手段”不断升级。最“轻”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杜志浩
辱母杀人事件的看法
最近网上被辱母杀人事件霸屏了,关于事件的细节网上已经铺天盖地,动动手指就可以查到。在这里说说我的几点看法。
第一,关于杀人者的量刑问题。大多数人都觉得量刑过重,我也是这么认为。但是有的人说判无罪,却也是不太合适的。作为人子,当母亲遭遇这种奇耻大辱,冲动之下做出过激举动,情有可原。甚至可以说是让人敬佩的,更是帮助当地某些被欺压的人出了口恶气。不愧为七尺男儿!有血性有节操!那么这样的话是不是这个堂堂男儿就可以判无罪了?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判了无罪的社会效应。相信大家还记得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当第一起事件发生之后,整个事情的进展曲曲折折。从开始大家同情伤者,到伤者不停上诉,动物园进行大额赔偿。然后发生了第二起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这个时候,时间死者的家属再站出来,网友们同情的比例已经减少很多了。前几天,又有人在野生虎园不守规则,而且这回是全家一起。网上的评论亮了:老虎说,这回送全家桶来了。从这个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一点规律了没?因为第一次老虎事件伤者获得了大额的赔偿,使得人们对进入虎园的后果估计乐观,即使伤了或者死了,获得的赔偿在某些人眼里也是可观的。虽然围观群众的思想是逐步进步了,但是当事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回头来说辱母杀人事件。如果这件案件被判无罪,带来的社会效应,我们来推测一下。这个假设的结果会造成大众的一个感觉:如果遭受了奇耻大辱杀人是可以被谅解的。但是每个人对奇耻大辱的界定是不同的,特别是充满了血性的略微冲动的年轻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更多的激情杀人的事件。这种结果是大众乐于看到的吗?
第二,关于当事民警的表现。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作为一个农村出来的人,生活在法制和人情紧密结合的地方的处事节奏,有一些了解。民警如果是当地人的话,说出这样的话办出这样的事,是不足为奇的。为了不受到恶势力的死缠烂打的折磨,守家带地的当地人首先想到的是躲开不是直面。普通人的生活是有个正当的职业谋生,而恶势力的职业就是作恶(帮某些愿意出钱的人作恶)。这样的实力对比,普通人是没有胜算的。有人说了民警就是人民警察就应该为人民做主!!!民警是人民警察,但是他的家人不是呀!大家应该知道,恶势力是从来都不会按照牌理出牌的。这才是民警的后顾之忧!!!目前我认为这种情况的改善办法就是加强对基层民警的保障和执法素质的提高。
第三,关于死者。死者的去世除了至亲的父母之外,对多数当地的人来说是大快人心的。他去世是罪有应得。大家有没有想到可能死者做出那等讨债行动可能不是第一次,只是由于当时没有造成伤亡,又由于被侵害者为保护自己的脸面没有声张,就默默的消失于无形。谁又给他这么大胆子敢这样肆无忌惮的有恃无恐的羞辱别人?这其中的关节细思恐极!!!死者背后的人有怎样的神通?这就不是我这等升斗小民所能理解的了。这大概才是人民警察机构需要努力的地方吧!
以上!!!如有不适言论,望指出,会改正。
“辱母杀人”案的细节是怎么样的?
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不过,案发前大约6小时,苏银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已不平静。判决认定的公司多名员工证言显示,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办公楼前,“现场乱哄哄的”,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喊大叫,“苏总和对方互骂”。这些上门者并非全是债权人。按判决书的说法,他们当中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称借给了苏银霞100万元,这是判决认定苏银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数额。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给高利贷者,于欢的东西也被拖了出来。此次“对阵”没有结果。苏银霞与于欢最终回到一层办公室,催债人员则坐在外边的台阶上,晚上7点左右,催债者在楼前摆起了烧烤炉,一边吃烧烤一边喝酒。苏银霞母子去伙房吃饭已是晚上8点多的事情了。当他们走出办公室,两名催债者随后跟上,轮流看着他们。“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电话喊来多名催债者的男子李忠在证言中称,他们讨账时没有打苏银霞母子,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了。”在于欢姑姑于秀荣的回忆里,苏银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此后回到办公室。事情的走向很快改变了——在一个名叫杜志浩的男子晚上8点多开车到公司大院之后。他小胡子、长头发、身着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后一名到场的催债者。 母子遭催债者下体侮辱、打耳光多名催债者均出具证言称,他们吃完饭的时候,杜志浩走进了一层办公室。随后,在楼前吃烧烤的催债者全进了楼内,监控显示,这个时间是晚上9点50分。苏银霞母子那时还待在办公室内。11个人围着他们,主要与苏银霞对话并要求还钱的,是杜志浩、李忠。这场从傍晚开始的催债“闹剧”,终于发展到了顶峰——有公司员工及家属见办公楼“乱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过窗户往里面看,发现苏银霞和于欢面前,“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脱裤者是杜志浩,判决认定的催债者张书森的证言显示,此时,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下体露出来,对着苏银霞;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另有多名催债者也陈述了类似说法,还称杜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他们均表示,杜和苏银霞吵了起来,杜“嘴上带脏字了”、“说的话很难听”。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苏银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她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了办公楼。目击者称于欢被椅子“杵”后反击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最大争议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已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该院给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具有过错。并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虽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也是有问题的。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体对其母亲进行侮辱。家属目前已委托律师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他们将于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严峻民警为什么到办公楼4分钟之后就离开了?按照判决书认定的说法,于欢的理解是民警“去外面了解情况”,苏银霞则认为民警是“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此后,母子试图跟民警到门外。不过,于秀荣及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警是准备离开公司,并且发动了车。在公司员工阻拦、僵持的时候,办公室内发生了血案。曾有多年从警经历的律师王甫认为,警察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到场之后,应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个前提之下才开始调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留在了现场。于欢的二审律师表示,他们准备先起诉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判决书写明,两名民警、两名协勤人员分别出具了处警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说明,民警也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的处警情况。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有关视频。据媒体报道,苏银霞因涉嫌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接受调查。接近苏银霞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苏目前尚未被起诉。记者注意到,源大工贸公司及苏银霞的负债情况同样严峻。在血案发生之后,2016年10月,源大工贸及苏银霞等被申请人,被法院裁定冻结570万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源大工贸公司被判决偿还808万元,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2月,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人亦被判决偿还他人100万元。如何熬过经济困境,与于欢的自由问题一样,摆在了苏银霞一家面前。
媒体对辱母刺人案都有哪些报道和评论?
3月25日《南方周末》刊发《刺死辱母者》引发热议。3月26日“侠客岛”微信公号刊文,文章详见文末《侠客岛刊文谈“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3月25日澎湃随即追踪报道了《山东“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节:开着执法记录仪》。3月25日澎湃刊发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3月26日《华西都市报》头版。文章详见文末《“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3月26日《新京报》2版《社论|“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3月26日《北京青年报》7版。文章详见文末《“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3月26日“中青评论”微信公号刊文,文章详见文末《“中青评论”谈辱母杀人案: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3月26日法制日报微信公号刊文,文章详见文末《法制日报微信公号凌晨披露“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3月26日“长安剑”微信公号刊文,文章详见文末《长安剑:“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
山东辱母案判决结果
2017年3月,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山东高院于2017年6月作出改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22岁的男子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因不堪忍受催债者对其母的百般侮辱,于欢将该团伙成员杜志浩刺死。案发后,于欢被警方带走,苏银霞因涉嫌集资诈骗也被警方拘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山东“辱母案”背后的涉黑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学占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团伙的15名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8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山东辱母案是怎么一回事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搜狗百科4·14辱母杀人案山东辱母案一般指4·14辱母杀人案4.14辱母杀人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中文名4.14辱母杀人案又名4·14聊城于欢案当事人于欢致死者杜志浩债务方苏银霞债权方吴学占地 点山东省聊城冠县最终裁决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收起人物关系苏银霞:女企业家,债务方(借款人)。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方(贷款人)。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刺后自己驾车去医院并在医院门口与人争吵,延误救治时机失血过度死亡。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杀催债人杜志浩。事件起因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2009年,苏银霞创办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事件经过案发地案发地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事件审判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苏银霞为于欢写的陈情书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2]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3]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4]2017年5月27日,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庭将择日宣判。2017年6月23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5]2017年12月,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召开庭前会议。事件处理“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说,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6日凌晨,法制日报披露“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刺死辱母者”于欢结婚,如何看待于欢曾经的举动?
现在回想起当年的事件,仿佛还浮现在我们的眼前,刺死辱母者于欢,他当年的这个案件可是闹得沸沸扬扬,让全国的人们都很关注这个话题,并且对于他的审判也有着很多的说法。这么多年过去之后,于欢也终于迎来了他的婚礼,也是让我们很欣慰,他能够找到自己的另一半实属不易。这件事情迅速在网上得到了转载,因为余欢虽然已经离舆论过去了很多年,但他依然都是大家的一个焦点人物,他有一个动作大家也会纷纷关注。也再次恭喜于欢能够喜结良缘,那么对于余欢当年的一个举动如何看待呢?我认为于欢当年的举动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人们出于保护心理和正当防卫去伤害那些伤害我们性命的人,完全是属于一个正常现象,并且辱母者居然当着于欢的面侮辱他的母亲,这完全就是挑衅,从各个方面都说不通,于欢的这一个行刺动作,我觉得是可以被称赞的,谁都不能去质疑他的这一个行为。如果换做是每一个网友,那么都会选择和余欢做出同样的动作,而不是默默的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侮辱。总的来说,于欢如今已经成家,这件事情就让它过去吧,反正我们大家只要知道一个道理,谁敢侮辱我们的亲人,那就是不可原谅的,我们可以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对他进行一个制裁,就算在法律上也是说的过去的。同时我们也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并且守法的良好公民,在自己的岗位上做着自己的工作就好,好好的生活,如果有人来侵犯我们,我们也势必不能同意,最好的方法就是选择报警,让警察和他们进行周旋,我相信他们很快就能败下阵来,而我们的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一个保障,千万不要试图和歹徒们去硬碰硬,这样吃亏的是我们自己。
“刺死辱母者”当事人于欢母亲姐姐相继出狱后做了什么?
“刺死辱母者”当事人于欢母亲姐姐相继出狱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理发,第二就是着手准备将工厂恢复,等待于欢的出狱,一家人在一起。于欢案2014年到2016年,由于行业不景气。工厂的资金运转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所以苏银霞在别人的别人的介绍下,向当地的黑社会借了135万元的高利贷。由于利息非常高,最后她没有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黑社会的人进行上门催债,于欢为了保护母亲,所以用水果刀捅伤了侮辱母亲的催债员杜志浩和其他三名催债员。由于失血过多,造成其死亡。最后于欢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判决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至2017年,苏银霞和女儿也因为非法吸储获罪入狱。母女二人出狱在母女二人出狱后,她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剪了头发,恢复了入狱前的发型。估计也是寓意这重头开始吧。这两人把家里收拾了一番,将家里的水果刀都收起来了(怕想起当年的事情),等待于欢的出狱。她们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准备重启工厂。重启工厂一直是苏银霞记挂的事情,所以出狱后的她就与老顾客洽谈业务。对于刚出狱的自己,她还担心别人不肯接纳他,好在顾客都挺好的,说只要来了就行。出狱不久的苏银霞欠着银行五千万,还欠着别人的几百万。这对她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苏银霞一直觉得后悔,并对儿子有深深的愧疚感,如果当年自己没有去借高利贷,就不会发生于欢的事情,一切都不一样。但是世上没有如果,只要脚踏实地向前走,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好的。
山东辱母案的全过程是什么?
1: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者当着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女老板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羞辱其母,造成1死3伤。催债者头目即为吴学占,其对外身份为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2:据于欢故意杀人案判决书显示:苏银霞向吴学占两次总共借贷135万元,月息10%。2016年8月11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发布公告称,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并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同时向外界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3:3月26日,张贴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门口的吴学占涉黑案线索征集布告。3月26日下午,北京时间“此刻”以受害者身份向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吴学占目前已被批捕。
山东辱母案的全过程是什么?
山东“辱母案”涉黑团伙头目已被警方批捕。3月26日下午,北京时间“此刻”从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处获悉,山东“辱母案”涉黑团伙头目吴学占已被警方批捕。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者当着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女老板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羞辱其母,造成1死3伤。催债者头目即为吴学占,其对外身份为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据于欢故意杀人案判决书显示:苏银霞向吴学占两次总共借贷135万元,月息10%。2016年8月11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发布公告称,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并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同时向外界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23月26日,张贴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门口的吴学占涉黑案线索征集布告3月26日下午,北京时间“此刻”以受害者身份向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吴学占目前已被批捕。“我们有纪律,具体情况不便在电话中沟通”。据聊城新闻网消息,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
刺死辱母者案引争议是不是法律惹的祸?
刺死辱母者案经过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一家名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女老板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吴学占一方的11名催债人便对用尽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裤子猥亵等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在经历6小时的凌辱煎熬后,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3岁于欢拿起水果刀乱刺,致4名催债人受伤,其中一人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聊城中院认定,杜志浩等人曾对苏银霞和于欢有侮辱言行,并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存在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事实。是否构成正方防卫,只需考虑四个问题:1、不法侵害是否仍在继续;2、行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3、行刺对象是否针对侵害人本人;4、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派出所民警进屋了解情况后即离开了房间,苏银霞母子也想离开,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因此发生了冲突。也就是说,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已经结束——判决书引用了于欢的供述,他承认杜志浩脱下裤子后,很快被同伙制止,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侵害仍在继续。令人费解的是,法院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事实上,由于杜志浩等人的人数远超过于欢母子,即便未使用工具,在民警已经离开房间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根据判决书中引用的证人证言,他们在拦阻过程中也对于欢进行了殴打。另外,除了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同样收到法律保护,被非法限制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本就可以进行防卫。考虑到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于欢母子离开受阻,民警当时也已不在房间,于欢当时的主观目的更可能是摆脱拘禁状态,而不是单纯的报复。其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有疑问的只在于,是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在内的多名法学家和现任法官、检察官都曾发表观点,一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其中多数意见行刺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相对于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被限制的人身自由权位格较低,不满足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应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是,聊城中院的解释也不能说是荒唐,从中国过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确实很窄,比法律规定的要严格的多,基本只有在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予以认定,如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等。聊城中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反映出的是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并非因为法官愚蠢。其背后的政策考虑或许在于,防卫行为毕竟是一种不可控的私力行为,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风险,如果不是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宁愿被害人选择隐忍克制,到时候再向公权力求助,由公权力来对侵害人进行惩罚。这种矛盾的后果,在于欢案中充分地暴露出来。在案件已经引发全国关注的情况下,也可以算得上一种契机,来统一法律条文和具体司法实践。山东高院可以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最高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解释——这样的解释将具有法律效力,全国法院必须遵守。或者在法院判决之后,最高法院将其编入最高法院公告,或者收入指导性案例,也能起到相当的导向性作用。作为量刑因素的被害人过错和义愤事实上,就算不将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给减轻处罚留下了空间。法律的技艺,就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找到适当的法律条文,来实现法律的原则,其中就包括了罪刑相适用。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最关心的也不是正当防卫这一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无期徒刑这一结果。当母亲在自己面前受辱,报警后也无法解除危险,很难再期待谁能保持足够的克制,即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正如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据《南方周末》报道,案发前一天,讨债人也曾对于欢的母亲进行羞辱,将其头按进马桶,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全无效果。冲突发生时,民警已经离开第一现场,于欢母子也想出去,却被阻拦,人身自由仍被控制。有理由相信,这时于欢的心中对于公权力的保护已经绝望,羞辱等侵害行为随后仍可能会继续。这时,便可以认为他是基于“义愤”去行动。和正当防卫不同,“义愤”不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最常见的便是长期被家暴的妻子杀夫案件,由于男女双方体格上存在明显差距,很多杀人行为都是发生在丈夫熟睡时。2015年的一起案件即是如此,被告人被判故意杀人罪,却只获刑5年。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在该案中曾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她曾当庭表示,受暴方对暴力的感受与普通人不一样,会有不同于寻常的预测暴力的能力。她相信,如果对方不消失,自己摆脱不了暴力。她就会以这种方式终结暴力。这一判断,也可以适用于于欢。在母亲因为讨债人的压力持续被辱之后,他也有理由相信,如果不采取行动,他们无法摆脱这一境况。在这个意义上,于欢的行为就算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可以视为一种“防卫因素”,结合被害人过错,以及于欢的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现有的司法惯例,也能在量刑上进行减轻。和正当防卫相反,“义愤”因素的影响虽然被司法实践多次确认,其认定标准和量刑影响在《刑法》中并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定,需要结合主观故意、被害人过错等条文进行解释。当然,无论正当防卫还是“义愤”,都是一种私力行为,很容易失控超过必要限度,为法律所不提倡,因此通常只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法求助于公权力,只能依靠自己。正当防卫是侵害正在发生,求助公权力来不及了,理论上没法避免,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义愤往往是因为公权力的保护缺位,求助过,但没有效果,理论上不应存在。具体到本案,民警出警后的行为明显涉嫌渎职和不作为,是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反映出基层派出所面对民间纠纷、特别是债务纠纷时的一种常见状态:由于警力配备不足,只要侵害不是特别严重、导致人身伤亡,就算已经涉嫌了侮辱、非法拘禁等轻罪,也不全会严格处理。从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来看,他们显然对这一尺度非常熟悉,例如脱下裤子后也很快被制止,避免涉嫌强奸这一重罪,让警方不得介入。但在此以外,仍有各种手段可以利用,来对他人的身心进行严重侵害。结果就是,于欢最终拿起了刀。他们没法像法官那样精确的判处你几年徒刑,并给予上诉的机会,只能简单地去回答,一刀还是两刀。因此,要想减少私力行为,公权力必须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地保护。具体到本案,除了于欢的量刑,公平正义也体现在对其他10名讨债人的处理上,包括受伤的那3个。既然聊城中院在对于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妇女的行为,那么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聊城于欢案是什么情况?
事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
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