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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到底喜欢同性的哪方面?
同性恋到底喜欢同性的哪方面? 有句俏皮话叫做,性别不一样怎么在一起?我觉得高同性恋的人不是因为向异性一样是看上对方哪一点,或是漂亮?又或是身材好等等的问题,当燃也不排除这些,但是同性恋更看重的应该不是这些。 我个人认为同性恋是因为彼此都很孤单,性格相同,内心孤僻,很想有一点志同道合的之心人,可是如果选择异性,那么异性肯定没有同性更了解同性,所以选择异性根本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想要彼此都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对方的感受,那么只能找同性交往,和同性交往肯定比跟异性交往更融洽。 其实处同性恋对象的人是很孤单的吧!他们是需要一个伴,一个知根知底又兴趣爱好相投的另一半,与同性交往更有安全感吧! 我不知道同性恋是怎么想的,以上只是凭感觉说说,因为我自己就觉得假如不是因为世俗观念,假如不是因为要传宗接代,我也不会跟男人结婚,如果一个人很孤独,不想一个人孤独终老,那么我也会找一个同性一起生活相互陪伴,因为真的只有同性才会理解同性的感受。比方说十月怀胎生孩子这种事情,对于男人来说他们什么感觉都没有,只不过孩子生下来了多一张最吃饭多一个人花钱,就是这么简单,他们永远体会不了也不会理解女人为此付出的代价。但是生孩子这种事情如果是跟同性在一起生孩子了,那么对方会亲切的感受得到那种痛苦,那种拿生命在做赌注危险系数超高的情况。这种事情只要女人那个体会女人的艰难,而男人就不会。 所以孤独的人,有些隔壁人的心思细腻有敏感的女人就接受不了男人的神经大条,通常情况下只能选择与同性在一起,只要这样才会觉得对方那个设身处地的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问,不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一样的会彼此理解。 参加我们宿舍就有两对同性恋女生,那个时候第一次见这种事情,一起听都没有听过的,所以觉得接受不了,感觉好奇怪,但是随着年纪的增长,见多识广了,观念就改变了,然而对男人这种动也理解得透彻了,就觉得同性恋感情的存在才是真爱的真谛,因为性格相同,兴趣相同,性别相同,才那个更好的在一起嘛。
英国是怎样从一个迫害同性恋的国家变成“腐国”?有没有这方面的书籍?
应该没有吧不过我有较为详细的分析(是找到的,本文最初发表自《凤凰自由谈》):
3月29日是英国同性婚姻法实施的第一天,从这天起,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同性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许多对同性情侣赶在第一时间举行了婚礼,据英国媒体报道,首相卡梅伦“盛赞”并祝福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
此外,伦敦政府机构也插上象征同性恋运动的彩虹旗以示庆祝。尽管英国不是世界上最先允许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但是回顾英国同性恋法律变革史,或可解答英国为何变“腐国”?
“腐国”是怎样炼成的?
英格兰1967年将同性恋行为“除罪化”,自2005年以来允许同性情侣缔结民事伴侣关系。2013年7月,同性伴侣婚姻法通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于今年3月13日开始为同性婚姻办理登记手续。3月29日,这项法律正式生效。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近代以前,同性恋在英国都是有罪的
在镇压同性恋的法律中,英国亨利八世的法律最为著名,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该法。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对鸡奸判处死刑的法律,这一法律一直被保留到1861年。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对同性恋的法律与其他各国相比一直是最为严厉的。
19世纪下半叶,尽管同性恋仍被视为犯罪、不道德和不体面的事情,但男妓充斥伦敦,英国上流社会的男子寄宿学校中也盛行同性恋。因此1861年以后,死刑改为监禁,从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
当时发生的最著名的同性恋案件,就是奥斯卡•王尔德(OscarWilde)事件。王尔德是位同性恋者,他的性伴是道格拉斯勋爵。1895年道格拉斯的父亲奎恩斯伯里侯爵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公开称王尔德为“摆出肛交姿势的王尔德”。王尔德在法院告他诽谤罪。
然而,王尔德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事实败露,反被判两年劳役。他的妻子因而离开了他,他的作品也不能再上演。出狱后三年不幸逝世。
沃芬顿报告:划时代的大转折
1954年前英国的同性恋法律地位并无太大变化,同性恋还被认为是一种疾病,任何同性恋活动无论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空间发生,都会面临坐监。
但随着二战后普世观念的传播,1954年英国内务部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同性恋犯罪与卖淫”。该委员会由15位“社会贤达”组成,没有任何激进分子,而本身反感同性恋的John
Wolfenden被认命为委员会主席。
在被要求“抛开个人立场、基于事实证据作出合乎道德与法理的判断”时,该委员会可以说体现了现代文明的最高道德与思辨,经过62次会议以及听取200个以上团体和个人所作的证词,长达3年的激烈讨论和质证,最终在1957年9月4日由Wolfenden爵士提交给英国政府的这份报告指出,“同性恋不是一种病”以及“任何成年人之间,在相互允许情况下,私下进行的同性恋活动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沃芬顿报告引起巨大反响,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对同性恋看法的一个重大转折,也被公认为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
沃芬顿委员会报告认为:“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
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沃芬顿报告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影响。
196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取消同性恋罪名
1956年英国颁布了性犯罪法案,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
1964年英国国会继续讨论修改性犯罪法案,上议院阿伦勋爵(Lord
Arran)提出“如果参与者年龄在21岁以上并出于自愿,私下进行的男同性性行为不是犯罪。”1966年该法案分别在上议院和下议院获得通过。
在1967年,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法律正式取消同性恋罪名,规定年满21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应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1994年英国国会通过将同意年龄降至18岁的修正案。
2003年反性侵犯法案生效,取消了关于特定性向性别的规定,包括1967年性犯罪法案的有关条款,从而给予男女双方相同的反性侵犯权利。
2006年种族和宗教仇恨法案通过,任何基于性取向的暴力将被以仇恨罪(重罪)论处,该法案于2007年生效。其实在2003年犯罪公平法案已经规定,凡故意针对同性恋的犯罪,性取向仇视将视为量刑加重情节。
从民事伴侣权到同性婚姻合法
在刑事非罪化和受到更多保护后,英国同性恋维权开始转向民事领域。2004年英国通过民事伴侣法案,给予同性伴侣关系法律地位。第一对为英国法律认可的同性伴侣是2005年12月5日登记的Matthew
Roche和Christopher Cramp,由于Roche患有绝症,法院特别取消了14天的静默期,Roche在次日去世。
该法案适用于大不列颠全境,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2013年7月,同性伴侣婚姻法通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于2014年3月13日开始为同性婚姻办理登记手续。3月29日,这项法律正式生效。
3月29日起同性婚姻在英格兰威尔士正式生效;伦敦政府机关插上彩虹旗庆祝。
同性婚姻法意义何在?
据BBC3月28日的一项取样1007人的调查,68%的人对同性婚姻应该被允许表示同意,26%的人反对。一个同性恋权益机构表示,“人们的态度难以置信地积极。”此外,调查还显示,约4/5的人不会拒绝参加同性恋婚礼。
调查显示,约有6%的英国人是同性恋
据1992年的一项学术调查结果显示,在8337名接受调访的英国男性中,6.1%承认曾有过“同性恋经验”,3.6%的人承认有过“双向恋经验”。2005年英国政府在民事伴侣立法前夕的一次有关养老金、遗产继承和税务影响的调研结果显示,英国总人口中的同性恋者人口约为6%,也就是每16.66个人中就有1人是同性恋。
英国军队也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服役时公开性倾向。同性伴侣自2002年起可享收养之权,自2005年并可登记为公民伴侣。2004年通过的性别承认法案,英国社会时下已普遍接纳同性恋者。
YouGov公司2007年的民调就显示,九成以上英国人支持立法禁止性向歧视,另据Populus公司2009年民调显示,61%的英国人支持同性配偶结婚权。
新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平权
在英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立法中,英国政府宣布同性伴侣将可以合法结婚,并平等享受异性伴侣结婚后的一切权益。不过,新法附注称将不会强加于不愿接受此法的宗教组织。各宗教组织有权选择是否允许同性恋伴侣在各类宗教礼拜场所举行婚礼。
支持法案的人士指出,原则问题是同性配偶应该享有与异性配偶同样的权利。内政大臣梅指出:“简而言之,一对相爱的配偶被否认正式结婚的权利是不对的。”支持法案的人士还指出,合法结婚是可以在世界各地被认可的,而民事伴侣并不一定能被世界各国认可。
民事伴侣权与同性婚姻权也还有区别
此前,英国的所谓民事伴侣权与新通过的同性婚姻权还是有区别的。合法结婚的同性配偶将可以和异性配偶一样享有遗产继承权、配偶养老金继承权、人寿保险、子女抚养权、家庭团聚移民权等等权利。同性配偶今后也可以选择和异性配偶一样,除了可以在政府民事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外,也可以在愿意受理同性婚姻的宗教场所举行婚礼。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尽管在世界范围内可以理解和接受同性恋群体的人渐渐在增加了,但是不少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依然存在,有关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理争论也一直都存在。
法律既然给予了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就当平等对待选择结果
从法理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同性恋者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允许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生活的模式,自由选择生活伴侣,同性恋者现在只是在这个模式里换了一个性别的伴侣而已。
法律既然给予了公民同等的自由选择权,就应该对他们选择的结果给予同等的对待。因而如果法律给予异性恋婚姻承认和保护,也就应同等地保护同性恋者婚姻,不可以以性取向为标准划分人群的不同对待。
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也需要法律的维护
从现实上看,同性恋伴侣间虽然缺少婚姻形式,但是实质的伴侣关系一直存在。现在很多的同性恋伴侣共同生活,但在同居期间当他们有了财产的纠纷、继承问题时,没有法律可以适用。在对外关系中,因为社会的歧视和排斥行为,同性恋者受到种种不公的待遇,造成了一开始所说的实质权益和精神上的损害。
现代科学已证明同性恋也是一种自然现象,社会的歧视纯粹源于僵化的道德观念氛围,是不正确的价值观。在这方面,法律拥有最权威的价值判断和导向力,去推动整个社会理性化,引导大众正确对待同性恋人群。
从现实角度考量,对社会也是有益而无害
从社会角度看,现在由于同性伴侣间的结合关系没有法定婚姻形式加以保障和束缚,容易造成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加剧群体的不稳定性和性病传播机率。相反,法律若承认了同性婚姻,那么双方以结合关系产生的合法身份权可以使部分同性恋者建立相对稳定关系,有效解决群体内部和对外的矛盾,促进社会安定融洽,是有益的。
同性婚姻合法化或将蔓延开来
同性婚姻在很多国家目前还不被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而这种障碍,实际上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世界上最早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是荷兰,早在2001年就通过立法。此后,先后通过同性婚姻立法的国家是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丹麦(2012)、法国(2013)和英国(2013)。
而那些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国家,也并没有放弃争取。在201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一部歧视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宪,使得同性伴侣争取平等权益的运动赢得历史性胜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批评《婚姻保护法》歧视同性婚姻,误导众人“同性婚姻比异性婚姻逊色”,违背了人人享有一切平等权益的美国宪法精神。
《婚姻保护法》被推翻后,意味着在目前承认同性婚姻的12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将与异性夫妻无异,可以在纳税、保险、配偶移民、遗产继承等诸多方面享受优惠和福利。
同性婚姻在很多国家目前还不被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而这种障碍,实际上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是宪法上的平等权,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与宽容度,是社会的现实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当相爱的人被法律所分开,那就应该是法律需要被修改。 ——英国首相卡梅伦在一份声明中说。
本文最初发表自《凤凰自由谈》,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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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合法吗
石墙运动被视为西方现代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开始,同性恋解放阵线形成了。终于在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董事会决定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最终,学会决定以会员公投的方式来决定。一共有一万多名精神病学家参加了投票,其中58%的人赞成董事会的决定,37%的人表示反对。到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也以同样的方式将同性恋剔除出了精神疾病的行列,同性恋被以投票的方式结束了它作为一种精神疾病的历史。历史是戏剧性的,在同性恋去病化之后,虽然仍有很多精神病医生将同性恋视为一疾病,但精神病学却从同性恋者的敌人变成了同性恋权利运动的重要盟友。例如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不但责难政府对同性恋的歧视政策,呼吁社会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还发表公开声明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用于描述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的名词"同性恋恐惧症",也被归为精神病学。"恐同症"将成为一种临床意义上的精神病,"恐同者"们会在精神病院接受大夫们的治疗。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于1973年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三版的修订版(DSM-III-R)中去除。当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但是,修订后的手册依然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1987年,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疾病单位又被去除。在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在1998及2000年的对性向治疗的公开表态宣言中提到,1973年精神病学协会审核相关资料后判定,同性恋无法定义为心理疾病,因为根据DSM-III-R,精神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所以,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而自我不和谐型同性恋亦以同样原则,不包含在精神疾病的诊断列表(DSM-III-R)之中。该学会还指出:尚没有足够的科学研究证实改变性取向的治疗安全或有效。有一些经历过改变性取向疗法的人表示,试图改变性取向有潜在性的危害。此后的DSM-IV和DSM-V,在其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美国心理学会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表示,人类不能选择作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人类的性取向不是能够由意志改变的有意识的选择。协会更进一步表示:事实上,有很多同性恋者生活得很成功很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可能会试图通过疗法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有时这是受到家庭成员或宗教团体施加的压力所致。但事实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疗。美国心理学会亦表示:临床经验表明,那些试图寻找转变疗法的人通常是因为社会的偏见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恋恐惧症所致,而那些能够正面接受自己性取向的同性恋者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人有更好的自我适应能力。2009年8月,关于性取向治疗参与者的研究,并未把性取向和性取向认同这两个概念进行足够的的区分。我们的结论是,这些区分的不足导致这些研究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治疗改变的是当事人的性取向还是性取向认同?而从研究得出的证据表明,性取向是不可能改变的,但有些人改变了自己的性取向认同。美国心理学会于2012年发表的一份立场文件中声明:在基于性取向和性取向认同的研究中,在一些个体的人生中转变的是他.她的性取向认同,而非性取向。世界卫生组织世卫2012年5月17日声明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国际疾病分类手册(ICD-10)之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恋从原有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这一方案列入的性心理障碍,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取向有关的问题。在新设立的与性的发展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条目下,还特别注释道:性取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2012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驻美洲的办事处泛美卫生组织,就性取向治疗和尝试改变性取向的方法,发表一份用词强烈的英文声明《"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为一种不存在的疾病"治疗"》。声明强调,同性恋是人类性取向中的一种正常类别,而且对当事人和与其亲近的人都不会构成健康上的伤害,所以同性恋本身并不是一种疾病或不正常,并且无需要接受治疗。世卫在声明中再三指出,改变个人性取向的方法,不单没有科学证据支持其效果,而且没有医学意义之余,并会对身体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同时亦是对受影响人的个人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世卫亦借发表该声明提醒公众,虽然有少数人能够在表面行为上限制表现出自身的性取向,但性取向本身是个人整体特征的一部分,不能改变。中华精神科学会1996年9月,中华精神科学会设立CCMD-3工作组,重新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计划在随后的几年中,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中国标准。2001年4月,CCMD-3出版,取消了CCMD-2的性变态条目,将同性恋归于新设立的性心理障碍条目中的"性指向障碍"的次条目下。对此,时任中华精神科学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工作组组长陈彦方教授解释:我们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但是考虑到一些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焦虑和苦恼,保留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从而和世界卫生组织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0)保持一致。他还指出,CCMD-3里的同性恋和社会上普遍所指的同性恋有些不同,因为CCMD-3的诊断对象只包括那些自我感觉不好并希望寻求治疗的同性恋者。在新的标准中,只有那些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并要求改变的人才被列入诊断。中华精神科学会在2001年对CCMD的修订,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的重要标志。
同性恋合法吗
同性恋爱合法,但是要结婚,即不犯法也不合法。同性恋属于民法领域的范畴。在民法领域,实行的是法无禁止即许可,也叫“法不禁止皆自由”。其含义是只要行为人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领域这一为法所禁止的不正义行为,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所以,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在中国同性恋并不违法。但不受婚姻法保护。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同性恋结婚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其权益应该得到保障。男女都应平等地享有与男性结婚的权利,也平等地享有与女性结婚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同性恋结婚登记的合法化,有待于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外国领事办理的“同性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同时,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中国境内使用,中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手续。总之,根据中外领事实践,双方当事人由于“同性婚姻”而产生的所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既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得不到中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