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时间:2024-07-05 07:44:01编辑:奇闻君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

法律主观:老年人是我国一个庞大的群体,所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那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呢?下面,跟着 网 小编一起看看吧。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八章规定,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以下救济途径: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 ,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 赡养 、 扶养 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 人民调解 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 赡养费 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 赡养义务 、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 家庭暴力 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 盗窃 、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的问题解答,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网咨询。法律客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与老版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尤其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新法还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法”,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常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众多儿女和父母的共鸣,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依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今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外,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新颁布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批法律也在今日起施行。依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老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年龄大于或等于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年龄大于或等于60岁以上的人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

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法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对的规定来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老年人对其依法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有继承遗产,接收赠与,处分遗产的相关权利,子女以及其他人无权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法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保障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此外,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也都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我国有多部法律都用来保护老年人哦权益,具体如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而制定的
2.《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通《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5.《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6.《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摘要】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有哪些?【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我国有多部法律都用来保护老年人哦权益,具体如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而制定的
2.《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通《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5.《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6.《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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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2.社会经济权利;3.住房权;4.婚姻自由权利;5.财产所有权;6.文化教育权利;7.人身自由权利;8.宗教信仰自由权;9.受赡养扶助权利;10.继承权。【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我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老年人可享有下列权益。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权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这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表现。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权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样享有。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我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物质帮助方面: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照护服务方面:
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
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对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关爱服务方面: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国家应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老年人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和政策应覆盖老年人的养老金、医疗保健、福利待遇、住房、就业等方面。提供全面医疗保障: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质量高、可及性强的医疗服务,包括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医疗费用报销、促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等。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样化、综合性的养老服务体系,包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养老院等,以满足老年人的居住、护理、休闲、社交等需求。促进老年人就业和培训:鼓励并创造条件,让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培训机会和职业转换支持。加强老年人福祉和精神关怀:重视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社交活动、文化娱乐等服务,保障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幸福感。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监督和维护,打击虐待、欺诈和歧视老年人的行为。提供教育和宣传:加强老年人权益的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度和意识,促进尊重和关爱老年人的价值观。这些措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和努力,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公平、尊严和可持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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