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有几个长途汽车站?
昆山有两个长途汽车站。
昆山汽车客运南站 地址:昆山市柏庐南路788号(和312国道交界处)。亦称新客站。除苏北外的车,都在那边发车。 0512-57386789。
昆山汽车客运北站 地址:城北东路999号(靠近青阳路 ) 。原周市汽车站。电话:0512-50129059。主要发南通,高邮,扬州,安徽方向的车。
各区镇还有一些本地客运站,分别是:
昆山周庄汽车站 地址: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395号 - (0512)57211614 。
昆山巴城汽车站 地址:昆山市巴城镇湖亭东路117号。
昆山张浦汽车站 地址:港浦中路 - (0512)57442614。
昆山合丰汽车站 地址:珠竹路合丰开发区附近 。
昆山锦溪汽车站 地址: 锦溪镇普庆路 电话:0512-57231707。
昆山石浦汽车站 地址:石浦声荣路311号。
昆山市北村汽车站 地址: 青阳北路897号。
昆山蓬朗汽车站 地址: 蓬莱路蓬朗派出所东。
昆山吴淞江汽车站 地址:茗景苑北。
昆山淀山湖汽车站 地址:新乐路中市路西。
昆山南港汽车站 地址:莲花路109号 。电话:15062398909。
昆山千灯汽车站 地址:秦峰中路附近 。
昆山新浦路汽车站 地址:萧林东路新镇村 。
昆山大市汽车站 地址: 慈城路。(0512)57251039。昆山太湖路客运站 地址:杨树路附近 。昆山新生村客运站 地址:新生村村委会附近。 昆山环庆路客运站 地址:环庆路1322号。昆山荣心村客运站 地址: 通澄南路附近。
昆山体育中心客运站 地址:昆山市珠江北路128号。
昆山樾河路客运站 地址:樾河南路附近。
昆山南港做哪路公交车到昆山市高铁南站
望采纳!!!!!昆山旅游6号线20.0公里南港步行约1.3公里,到达绰墩山村站 乘坐昆山旅游6号线,经过18站, 到达昆山南站步行约190米,到达高铁昆山南站西侧停...高铁昆山南站西侧停...2昆山118路 → 昆山旅游6号线18.8公里南港步行约740米,到达威尼斯花园站 乘坐昆山118路,经过2站, 到达泰泓花园站 乘坐昆山旅游6号线,经过17站, 到达昆山南站步行约190米,到达高铁昆山南站西侧停...高铁昆山南站西侧停...3昆山118路 → 昆山18路20.9公里南港步行约740米,到达威尼斯花园站 乘坐昆山118路,经过16站, 到达东吴证券站步行约70米,到达东吴证券站 乘坐昆山18路,经过10站, 到达昆山南站步行约1.5公里,到达高铁昆山南站西侧停...高铁昆山南站西侧停...4昆山118路 → 昆山31路20.9公里
昆山有几个长途汽车站
昆山有两个长途汽车站。
昆山汽车客运南站 地址:昆山市柏庐南路788号(和312国道交界处)。亦称新客站。除苏北外的车,都在那边发车。 0512-57386789。
昆山汽车客运北站 地址:城北东路999号(靠近青阳路 ) 。原周市汽车站。电话:0512-50129059。主要发南通,高邮,扬州,安徽方向的车。
各区镇还有一些本地客运站,分别是:
昆山周庄汽车站 地址: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395号 - (0512)57211614 。
昆山巴城汽车站 地址:昆山市巴城镇湖亭东路117号。
昆山张浦汽车站 地址:港浦中路 - (0512)5744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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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锦溪汽车站 地址: 锦溪镇普庆路 电话:0512-57231707。
昆山石浦汽车站 地址:石浦声荣路311号。
昆山市北村汽车站 地址: 青阳北路897号。
昆山蓬朗汽车站 地址: 蓬莱路蓬朗派出所东。
昆山吴淞江汽车站 地址:茗景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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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南港汽车站 地址:莲花路109号 。电话:1506239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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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新浦路汽车站 地址:萧林东路新镇村 。
昆山大市汽车站 地址: 慈城路。(0512)57251039。昆山太湖路客运站 地址:杨树路附近 。昆山新生村客运站 地址:新生村村委会附近。 昆山环庆路客运站 地址:环庆路1322号。昆山荣心村客运站 地址: 通澄南路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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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樾河路客运站 地址:樾河南路附近。
昆山张浦未来5年拆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