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清良的开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通报,54岁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闻清良于2005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太原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山西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昊东煤炭集运有限公司、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负责人的请托,为上述六家单位解决铁路运输计划、铁路专用线审批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单独或伙同情妇钟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房屋、钱款、消费卡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案发后,大部分受贿款物已追缴。公诉机关认为,闻清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进行了法庭讯问、证据出示及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闻清良的辩护人对指控闻清良犯受贿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提出异议,当庭发表了无罪的辩护意见;闻清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绝大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最后陈述。当日的庭审于晚上8时结束,案件将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闻清良的事件
2011年8月19日,香港大公网刊登了一则消息: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被宣布免职。据知情人士透露,闻清良涉嫌违纪,已被“双规”。从可靠人士处获得消息,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的确在2011年8月16日被宣布免职,昆明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刘振芳已担任昆明铁路局局长。至于闻清良是否被“双规”,该人士表示并不敢肯定。该知情人士表示,闻清良被“双规”或与中国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落马有关,在昆明一年多的时间里犯案的可能性不大。闻清良曾与刘志军过从甚密,与牵出刘志军案的山西女富商丁书苗亦有关联。知情人士透露,闻清良可能早在7月中旬即被有关方面带走调查,近期昆明铁路局的好几个重要会议都未见闻的身影。 手握车皮调度权闻清良是山西五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98年调到太原铁路分局,历任总调长、运输处长、分管运输的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的副局长,2010年4月调任昆明铁路局局长。2011年8月16日,到任昆明铁路局1年有余的闻清良被宣布免职,成为铁道部窝案中又一名落马的厅局级干部。闻清良的6起受贿指控均发生在他任职太原铁路局期间,行贿者都是山西当地的从事煤焦相关产业的民企老板。山西每年煤炭资源外运量在全国位居前列,铁路货运指标历来十分紧张,在运力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批条子、倒车皮自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闻清良在太原铁路局12年,长期分管运输,是有权调度车皮的实权人物。伙同情妇收贿款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审时提及,他2005年开始追求一名女歌手,并觉得自己缺钱,那年他刚升任运输局长,为了满足情人,他向商人索贿。在闻清良被控的2000余万元受贿款中,也有近1500万元是他伙同情妇,在案发前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收取的。据说闻清良为人低调、谦逊,轻易不出来会见人,要是有企业老板能请闻清良吃一顿饭,在业界都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而其情妇钟某借机大肆敛财的事实,一直不为外界所知。据悉,钟某已被另案处理。案发后,大部分受贿款物已追缴。闻清良最大一笔1000余万元的受贿指控就是和钟某共同收下的。资料显示,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洗煤、炼焦、化产、发电、煤气净化供应、水处理及铁路发运为一体的民营股份制企业,曾被授予“山西省百强企业”、“临汾市先进民营企业”等荣誉称号 。
受贿300万判几年
法律分析:受贿300万的法定基准刑是10年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还要结合其他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如实交待,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是否特别恶劣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多少万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受贿多少万判处无期徒刑,法律中未作出具体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贪污罪如何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