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如下: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结算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在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2.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办理多边交收业务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划付。3.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证券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证券交收账户。4.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资金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拓展资料1.为规范证券登记结算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第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第二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第三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3.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证券及证券衍生品(以下简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证券登记结算办法执行。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实行证券什么制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实行证券实名制。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拓展资料: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什么?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证券实名制、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4.净额结算制度。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货银对付 券款对付
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 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指进行证券交易的结算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承担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的责任,必须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活动。这是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 补充: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此前,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等,均不能实现资金和债券的同步交割,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且容易造成汇划速度慢、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而“券款兑付”方式大大改进了这一缺陷,使资金交易效率得以显著提高。 现券买卖、买断式及质押式回购等债券交易的结算都可采用“DVP”结算方式。在海外市场,高效率、低风险的“DVP”结算方式早已成为防范结算风险和避免结算纠纷的国际通行做法。 取得DVP结算资格的机构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二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或已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了资金清算代理关系;三是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追问: 我觉得意思都差不多呀!“券款对付”只是“货银对付”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中的说法而已吧? 回答: 就是差不多,只是用货币和债券的区别。求采纳
证券交易知识点:第四章清算与交割、交收
第一节 清算、交割、交收的含义
一、清算的概念;对清算含义的三种解释;证券清算业务的含义;交割、交收的概念。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采取的措施;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和钱货两清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及钱货两清原则的含义。
三、清算、交割、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清算与交割、交收模式
一、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及流程;清算路径的概念;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流程;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划拨方式。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法人结算办理流程;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会员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的含义;证券营业自办出纳的清算程序;银行代理出纳的清算程序;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的程序。
第三节 交割与交收方式
一、一般交割、交收方式:当日交割、交收,次日交割、交收,例行日交割、交收,特约日交割、交收,发行日交割、交收;各种交割、交收方式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T+1交割、交收,T+3交割、交收。T+1交割、交收的含义;我国目前适用T+1交割、交收方式的证券种类:A股、基金、投资基金、国债、国债回购、债券;我国对B股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的含义及程序;结算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可分为:净额交收指令、逐项交收指令;托管银行对交易交收的选择:银行对付、收券不付款、付券不收款。
第四节 清算、交割、交收的中的禁止行为
一、对交收中的资金透支的处罚办法;对资金交收中透支的处理程序。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交割中实物券欠库的处罚办法及处理程序。
第五节 股权与债权的过户
一、股权与债权过户的概念及特点;股权与债权过户的种类:交易性过户、非交易性过户、账户挂失转户;各种过户种类的含义及特点;非交易性过户的种类: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初期交易过户的“双向过户”方式的操作规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挂失转户程序。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管理二级明细股份后的交易过户操作规程;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交易过户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挂失转户规则。
货银对付原则是指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定义货银对付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银货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交收对手方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货银对付原则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