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属于法律规则吗
法律主观: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目前很多人为了避免家庭因继承而产生纠纷,破坏相互之间的感情,一般都会采用在生前设立一份遗嘱。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
法律主观:婚姻继承的规定,按照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配偶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夫妻财产,应当分配出配偶 一方的财产 ,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继承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婚姻继承的规定,按照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配偶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夫妻财产,应当分配出配偶 一方的财产 ,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客观: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
关于继承遗产分配的问题,一般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那么婚姻继承法继承遗产如何分配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一、婚姻继承法继承遗产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是一般情况下,应当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但是如果一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二、再婚遗产继承财产怎么分配 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婚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我们一般可以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或虽在结婚之后取得,但结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新婚姻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法律分析: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法律分析: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
法律主观: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客观: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夫妻间的 继承权 因 结婚 而发生,因 离婚 而消灭。夫妻间继承权的产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 同居 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认定是 事实婚姻 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非法同居 、或 婚姻无效 ,当事人之间不产生 继承 。 2.互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 遗产继承 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也应注意保护男方在继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3.先分割,后继承。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当划清个人财产与 共同财产 的区别。当配偶一方死亡发生遗产继承时,首先应当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然后再开始继承。遗产是由被 继承人 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继承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 4. 离婚诉讼 过程中的婚姻当事人不丧失配偶继承权。 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婚姻关系处于“非常情况”下的继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时法院并未就离婚问题做出裁决,双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时,他方享有继承权。在法院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新婚姻法夫妻遗产继承规定有哪些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属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员。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的房产算婚内财产吗
对于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报酬的金钱或者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鼓励、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劳动者的金钱或者实物。
2、生产经营所得。从事自营、租赁、承包业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以个别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活动,或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根据独资法或公司法从事生产或商业活动所得的资金或种类。
3、知识产权收入。知识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其中只有作者和发明创造人才能享有人格权;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来获得收益。
4、继承或捐赠产生的财产。在婚姻期间,配偶或遗产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一方或双方继承的已故父母的继承权,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收到的礼物和礼物。但是,如果继承人在遗嘱中表明某项遗产只属于夫或妻,或者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给予夫或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尊重一方配偶的继承和赠与。不能将赠与遗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婚后购房就一定是共同房产吗
不一定,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1、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钱买房:
双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内财产继承有哪些法律规定
再婚财产继承法律规定有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分配,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继承。在分配继承财产前,应当先对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那一份纳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法律行为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摘要】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法律行为【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回答】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及合同编的规定,列出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形,并说明理由。【提问】
论述题很急【提问】
案例分析中设计的法律规定有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及合同编的规定,列出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形,并说明理由。【提问】
麻烦答详细点答到点上【提问】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第一,是对结婚的禁止要件的修改。《民法典》将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原本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删除。 第二,将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体现在《民法典》第1053条。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而是作为婚前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此项修改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引导公民在结婚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何为重大疾病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关于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中的“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经常发生的各种事项;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均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委托。同时,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法律应当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从而类推适用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另外,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定效力优先。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 第四,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在过往法律规定中,仅就离婚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这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处理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举债的目的为何,只要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一致,双方均同意举债,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举债时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追认。即所谓的“共债共签”。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包括购买食物、衣物、医疗、子女的教育、正当的保健、娱乐等等【回答】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但因各地各家庭生活所需差异巨大,家庭生活需要的内容和消费水平有较大区别,需要法官根据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及家庭生活状况的影响因素予以确定。再次,债权人能够举证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考虑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资产用于共同生活或形成共同财产的;二是在举债期间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三是在举债期间对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生活经营活动投资,但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回答】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关于上述规则的认定,其意义在于有利于保障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体现在《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的认领是指权利人请求权人某人是该子女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父亲、母亲或成年子女只要能够提出指认某人是其子女或其本人之生父或生母的证明,便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及非婚生子女均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的认领之诉,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而亲子关系的否认是指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父亲或母亲只要能提出现存亲子关系中的父亲不是或不可能是该子女的生父的证明或正当理由。便有权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存在。 在上述两项规定的综合下,成年子女尽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之诉,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回答】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第六,修改完善收养的条件。本次《民法典》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对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首先,本次修改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其次,放宽收养的实质要件。一是取消了不满14周岁的限制,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二是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有名子女亦可收养的规定。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均可作为收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三是增加了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额。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再次,修改单身收养的条件。无论男女,无配偶的单身收养人收养异性,均须达到40周岁以上;最后,提高对收养人的要求。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民法典》第1076条和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程序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为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有时间冷静思考,提高当事人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尤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冲动型和规避政策型的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际包含两个期间:一是冷静期,二是领证期。第一个30日冷静期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离婚救济问题均须认真考虑,且协商一致并订立了书面离婚协议。二是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三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30日后,双方均不反悔。亦即30日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君又反悔的权利并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个30日领证期。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自30日冷静期满后的第二个30日内,当事人必须在第二个30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回答】
上述这些是法律行为吗?【提问】
嗯,是的【回答】
2003年5月,甲男与乙女结婚。2008年8月,甲与刚退休的母亲丁共同设立了一家医药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持股5%,甲母持股95%。2010年,甲、乙双方在公证处签署了婚内协议,协议核心内容如下:(1)双方在婚后购置的房产(下文简称“房产A”),约定为甲10%,乙90%的按份共有;(2) 甲的公司持股5%部分,约定为甲占4%、乙占1%的份额;(3)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2016年1月1日,丁因车祸去世,去世后发现留有一份遗嘱,内容如下:所有的公司股权由儿子甲继承,为甲的个人财产;另有别墅一座(下文简称“房产B”)留给同居男友戊取得。但戊与丁在同一车祸中受重伤,昏迷一天之后(2016年1月2日)也去世了。经查,戊有儿子庚,而丁除了儿子甲外无其他继承人,且遗嘱未有任何无效之事由。2017年,乙得知甲花了100万元为其情人戌购买房子,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乙对戌提起诉讼请求返还100万元,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财产。庚在父亲遗物中发现了丁的遗嘱复印件,随即对甲提起了诉讼。【提问】
要问啥问题【回答】
首先这个案件简单说,甲乙双方有协议书,后面有立下遗嘱,按照遗嘱进行分配的,甲违反协议书,那么就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所有庚是可以提起诉求的,法院也会受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