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时间:2024-07-19 15:28:52编辑:奇闻君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3、期限在3年以下;
4、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三、购买公司债务的风险
第一,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第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面临遭受收益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的风险。
第三,再投资风险。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4%,短期债券利率13%,为减少利率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于10%的投资机会,还不如当期投资于长期债券,仍可以获得14%的收益,归根到底,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第四,回收性风险,具体到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因为它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券面上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一块好饽饽时常都有收回的可能,我们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这就叫回收性风险。
第五,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create_time]2022-12-05 16:52:40[/create_time]2022-12-10 11:14: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慕栀颖as[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756df56.RH737N5sylkrQF8M4feqTg.jpg?time=5634&tieba_portrait_time=5634[avatar]超过14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的优势 ( )

【答案】:D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的优势包括:①发行门槛低,成本可控;②无强制性信用评级要求;③可无担保,无抵押;④发行期限可长可短;⑤发行利率较目前中小企业常用的民间借贷成本低;⑥采用交易所备案制、效率高、可预见;⑦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限制,资金用途灵活;⑧40%规定突破;⑨无产业政策限定。


[create_time]2023-04-26 14:52:22[/create_time]2023-05-11 14:23: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view_count]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什么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3、期限在3年以下;
4、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三、购买公司债务的风险
第一,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第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面临遭受收益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的风险。
第三,再投资风险。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4%,短期债券利率13%,为减少利率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于10%的投资机会,还不如当期投资于长期债券,仍可以获得14%的收益,归根到底,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第四,回收性风险,具体到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因为它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券面上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一块好饽饽时常都有收回的可能,我们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这就叫回收性风险。
第五,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create_time]2022-12-03 00:40:25[/create_time]2022-12-14 14:41: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广东张龙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03533fa828ba61e128318ba5334970a304e5932?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intro]1[view_count]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义就是大家常说的私募发行,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它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reate_time]2022-01-22 22:26:00[/create_time]2022-02-06 22:26: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姚森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53786374be517ba10a048e9b0acdd067.jpeg[avatar]律师[slogan]现于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执业[intro]224[view_count]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一、增资扩股时的增资条件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二、转账记录可以起诉高利贷吗?
可以起诉的,但是除了转账记录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借贷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三、如何区分高利贷的合同或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年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为高利贷。高利贷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create_time]2022-12-14 02:03:18[/create_time]2022-12-17 15:17: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陈友联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4fbb2fb43166d22e1115801542309f79152d2c5?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intro]2[view_count]

下列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B[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列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具体条件要求。其中,合格个人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与上交所不同的是,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没有明确列示。


[create_time]2023-04-11 17:30:45[/create_time]2023-04-26 17:18: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什么?办理有哪些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主要有哪些优势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什么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垃圾债。其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
司法解释中唯一可借鉴的是人民银行对民间信贷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在企业选择上,试点时期证监会将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开试点,但企业选择由券商来主导。各券商对此态度均较为积极,希望将此作为新业务增长点。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主要有哪些优势
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
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条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的目标企业能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create_time]2022-12-04 13:09:45[/create_time]2022-12-10 11:28: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肖红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fbef7807080d7af3166b557f6440394.jpeg[avatar]律师[slogan]人生百态、悲欢离合。[intro]6[view_count]

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什么条件

一、私募债券发行的统一条件
1.净资产方面:无明确要求。
2.盈利能力方面:鉴于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对盈利规模、是否连续盈利等方面无明确要求。
3.偿债能力方面:对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无明确要求,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
4.现金流方面:无明确要求,根据公司债的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
5.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规定,如:
(1)存续满两年。
(2)生产经营规范,内控完善。
(3)企业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无债务违约行为等。
6.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上交所表示,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优先接受备案。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具体条件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create_time]2018-03-12 16:49:14[/create_time]2018-02-26 20:01:52[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alue_good]波士商学教育[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ad4b31c8701a18be1208432952f07082938fe80?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900,h_1200,limit_1/quality,q_85[avatar]随时、随地的企业家商学院[slogan]BOSS商学院专注商学教育10余年,30000+学员遍布全国。在互联网+时代,携手知名经济学家、行业大咖及实战企业家,重新定义企业家学习新模式,打造一所随时、随地学习的企业家商学院。[intro]3613[view_count]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个发行流程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前期准备阶段、材料制作阶段、申报阶段、备案阶段及发行阶段。每一阶段都各有工作流程及重点事宜,程序分工明确。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流程步骤
①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②联系担保工作;
③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
④券商、律师开展尽职调查;
⑤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2、重点工作
前期重点工作有发债事项决议、审计工作、尽职调查及确定发行方案,具体内容与企业角色分析如下:
①发债事项决议
发行人有权部门需组织会议,出具同意发债的决议文件。一般发债事宜由董事会提案,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开展。制定审核限制股息分配措施。此时企业需联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②审计工作
备案材料包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一般审计工作所需时间最长,而财务数据定稿决定了其它备案文件的完成时间。
在企业操作层面,发行人需尽早确定会计师,安排会计师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③尽职调查
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可一起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加快项目进程。尽职调查期间,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私募债具体发行方案。中小企业作为私募债发行人需根据中介机构要求配合完成尽职调查。
④确定发行方案
在此项工作中,具体要做到四确定,即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常规方案(具体方案在项目过程中仍可讨论修改);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承销商、上市商业银行,为私募债提供担保机构不得担任该债受托管理人;确定担保方式(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积极寻找担保方,联系担保工作;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
此时,中小企业角色职责上要与主承销商就具体方案进行磋商,选择债券托管人及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
(二)材料制作阶段:
1、流程步骤
①完成评级、担保工作;
②签署各项协议文件(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担保函、担保协议);
③中介机构撰写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
④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完成上报文件初稿。
2、重点工作
在材料制作阶段重要的是完成担保工作和签署协议文件两大方面。具体内容与企业角色分析如下:
①完成担保工作
证券交易所鼓励发行人采取一定的增信措施,以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内部增信、外部增信(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抵押(优先选择现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含上面房屋)、在建工程等价格稳定的);质押(黄金、白银、股票、应收账款、专利权等)等;目前受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担保方式为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考虑到第三方担保需要尽职调查,且发行人需要准备相应反担保物,该环节耗时长,沟通较为复杂,需要尽早安排;选择担保机构很重要:机构实力,股权结构,评级等。
在企业角色方面,第三方担保方需要尽职调查,发行人提供反担保质押物。
②签署协议文件
需要签署的协议文件包括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银行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签订的协议、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协议文件的签署,保证了相关文件制作的顺利完成。对签署协议各方都需要走公司内部流程,需要预留时间以防止耽误整体进程。
在企业角色方面,中小企业要与各方签订好协议。与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银行设立偿债保障金账户;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三)申报阶段
1、流程步骤
①全部文件定稿;
②申请文件报送上交所、深交所备案;
③寻找潜在投资者。
2、重点工作
申报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寻找投资者,在申报阶段,主承销商开始寻找本期债券的潜在投资人,进行前期沟通。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企业宣传、推介工作。
(四)备案阶段:
1、流程步骤
①证交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
②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
③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完成备案。
2、重点工作
备案阶段的重点工作是沟通协调,上报备案材料后,主承销商需要在备案期间与主管单位持续跟踪和沟通,保证债券顺利备案。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与主管单位沟通工作。
(五)发行阶段:
1、流程步骤
①发行推介及宣传;
②备案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债券。
2、重点工作
发行流程最后一个阶段即发行阶段,其重点工作主要是做好发行推介和把握好发行时机。
①发行推介
在发行阶段,主承销商正式寻找本期债券投资人,进行充分沟通,积极推介企业;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高净值个人,主承销商的销售实力与寻找潜在投资人的能力直接相关,进而对公司最终融资成本产生影响,故为申报阶段的重点。
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做好企业宣传、推介工作。
②发行时机
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可择机发行债券。此时主承销商通过对市场的研究,与发行人共同把握发行时机;优秀的承销商能够寻求更好的发行窗口,挖掘更多潜在的投资者,以低利率发行本期债券,为发行人降低发行成本。
此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者应配合主承销商,选取最佳的发行时机,完成此次债券的发行工作。
在整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的五个阶段中,所需花费的时间上前三个阶段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备案阶段预计1—2个月,发行阶段要在6个月内。
一、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
1、国内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是国际并购中常用的融资手段。所谓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贷款。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通常为5:5,即10亿的并购贷款项目5亿由并购方自筹,5亿由银行提供,倘若特批,这个比例可以扩大到3:7。
并购贷款与普通贷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条件。近年来银行大力拓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分散风险。而对并购方来说,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率。
2、境外银行融资
资金量大的海外并购项目,企业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并购融资,除了并购贷款,境外银行融资也是较为普遍的融资途径。若参与银行较多,还可采用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的形式,二者的区别在于,银团贷款由一到两家银行牵头,主导完成银行融资,但牵头行除了利息收益,还会收取牵头费;而俱乐部融资时,企业需要与各家银行多方沟通,这对企业本身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另外,境外多实行市场化利率,会根据收购企业的负债结构、风险程度、发展情况等等做评估,采取浮动利率,企业可根据这一特点适当调整债务结构。
3、债券
涉及到国内发债以及海外发债。国内债券包括发行高收益债券、定向可转债、定向可交换债等等,而海外发债则分为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发行国际债券。目前海外人民币债券尚未放开,而国际债券需要通过三大评级公司的评级,倘若获得投资级,境外发债是成本较低的融资工具。整个过程需要关注汇率风险,并且寻找最合适的时间窗口,等待发债期间,可借助过桥贷款。
4、股权融资
包括发行股票,以及与私募基金合作等等。对民营企业来说,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并不容易,因此不少企业开始与投行、PE等金融机构合作。


[create_time]2022-12-17 07:46:16[/create_time]2022-12-24 09:33:2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伟长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a95a6e9f9a70adf7839ce90f51ce87d.jpeg[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1[view_count]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

一、中小企业私募发行概述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和重庆8个省、直辖市可以参与试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工业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政审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全套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受到重多中小企业的青睐。
二、上海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page]
三、深圳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create_time]2022-12-13 20:21:28[/create_time]2022-12-10 11:54: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姜超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c4bd11373f08202b3eb50af59fbfbedab641b21?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intro]6[view_count]

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同时废止。


[create_time]2022-07-18 15:15:57[/create_time]2022-07-31 07:18: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清宁时光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66817d0.sg2uptlA4rVTuV_qaAgZJw.jpg?time=582&tieba_portrait_time=582[avatar]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5[view_count]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 证据 ,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证券机构是承销公司债券的主要机构,承销是公司债券发行的主要方式。有关部门颁布规范,就是明确承销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债券发行、定价、承销模式等作出规定。如果承销人员违反规定导致公司债券发行出现问题,监督管理机关会追究法律责任。


[create_time]2022-09-18 21:19:33[/create_time]2022-10-03 21:19: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ballance152qP[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fd9beb3.NywCP6ExEs1OA5TRQWp5nA.jpg?time=3455&tieba_portrait_time=3455[avatar]超过4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4[view_count]

公募基金关于可交换债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转私募可交换债,看这一篇就够了(附三大经典案例)-搜狐
http://mt.sohu.com/20161020/n470795167.shtml

1、可交换债概念及图示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可交债,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存量股票作为质押,如果换股则实现了换股减持,如果赎回或者回售则实现了低息融资。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在纯债基础上,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对于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得像普通债券一样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转让的资本利得外,还可以获得按照约定价格将所持债券转换成特定股票的选择权。除了交换权之外,我们目前发行的可交换债通常还设置给予持有人有条件的回售权,给予发行人有条件的赎回权和修正交换价格的权利。
  
  2、私募可交换债
  私募可交换债指的是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可交换私募债主要法规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换债主要是延续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2013年深交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随后发行了深交所首只可交换私募债“13福星债”。
  2015年1月证监会公布新公司债办法,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私募/非公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并且约定可以在公司债附加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的条款。从规定上来说,私募可交换债已经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中“中小企业”的约束。
  
  可交换私募债条款规定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我们梳理了两个办法中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定。两个办法从期限、利率、初始换股价、交换期、标的股票限售条件、质押数量、质押率等方面对私募可交换债进行了规定。
  从规定中我们特别关注一点:股票锁定期也可以完成债券发行。由于试点办法只规定了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即在发行债券时(尚未进入换股期)质押股票即使处于限售期也可以完成发行,只需要满足进入交换期时不存在限售条件即可。实际发行中,许多私募可交换在发行当时质押的标的股票也的确是处于限售状态。
  
  可交换私募债与标的股票股东其他融资
  方式对比:上市公司股东如何玩转可交换债
  1、私募可交换债与股权质押融资对比
  作为标的股票的股东,与标的股票相关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券商质押式回购融资、大宗减持、可交换债融资(私募OR公募)。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可交换债相比于股权质押具有利率更低、质押率更高、更长的融资期限和更宽松的补仓要求等优势。
  
  2、私募可交换债与大宗减持对比
  私募可交换债与大宗减持对比主要具有以下的优势:1)在限售期也可获得现金流,上文我们已经提到许多私募可交换债在发行时质押的标的股票是处于限售状态的。2)减持价格更高,可交换债发行时的初始换股价一般为市价或者有所溢价,而大宗交易则往往折价交易。3)对二级市场冲击更小,交换债未来分批换股,对市场冲击较小;而大宗减持不论从心理层面还是实际流动层面对二级市场均有冲击。
  
  下面对当前已经发行的私募可交换债条款进行案例总结,债券条款方面包括规模、期限、票息、担保方式等;股性条款方面主要是换股条款、赎回条款、修正条款等。


[create_time]2016-12-28 10:13:45[/create_time]2017-01-09 16:26: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御辰37[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850352ac65c103851d5b4a2a2119313b07e8922?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quality,q_85[avatar]期待再一次重逢-小灯泡[slogan]期待再一次重逢-小灯泡[intro]1063[view_count]

可交换私募债券是什么东西

你这段话基本上是断章取义,在“拟以”之前应该是有该上市公司某一个股东的名称,注意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是上市公司自身,必须注意有些公司的母公司的集团公司与现在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名称是相近的,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建议你看清楚公司公告里所使用的名称吧,一般就是该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正常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另外这个债券是可以转换成股份,但并不像是可转债那样会增加公司股本的,所谓的可交换私募债券中的交易的意义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以所持有的股票作为交换这些债券投资者行使以债券换取股票的股利。对于公司和已经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是没有什么利弊的,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物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当然会影响上市公司和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但现在是上市公司的某一个股东行为,虽然大多数是大股东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发行这类债券,在未来发生债券行使交换股票的股利时,会出现大股东“减持”股票的现象,这是属于披露信息的范畴,故此在发行这类债券时上市公司是需要尽到披露相关持股比例较多的股东交易本公司股权的信息义务。

何为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呢?
深圳交易所将其定义为:中小微型企业依据《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可以理解为附换股条件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
其概念与上市公司可转债有一定的相似,但区别在于,上市公司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为转换标的,而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以发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场符合相应条件的股份,而不限于发行人自家股份作为转换标的。
具体到可作为交换标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券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应当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应当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可交换私募债券在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换股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以及换股价格调整机制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可交换私募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限内可以选择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而申请交换股票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向本所申报换股指令。


[create_time]2017-10-11 15:03:38[/create_time]2014-06-15 15:54:33[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20[alue_good]百度网友2110275[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5230afe.wczmDFM2gJsQD-2dbkqhDw.jpg?time=3019&tieba_portrait_time=3019[avatar]TA获得超过2.6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065[view_count]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发行办法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一)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二)商业银行债券(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3)混合资本债券。《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三)证券公司债券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五)财物公司债券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reate_time]2021-04-13 17:02:03[/create_time]2021-04-28 16:41:0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ABC保险网[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472cc788d3c451da80cb3e1b?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800,h_450,limit_1/quality,q_85[avatar]保险行业的深耕者,保险知识学堂[slogan]凡声科技是一家浙大系、阿里系的互联网创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科技进步。[intro]756[view_count]

保险公司 资本补充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一)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二)商业银行债券(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3)混合资本债券。《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三)证券公司债券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五)财物公司债券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reate_time]2021-04-13 17:02:11[/create_time]2021-04-28 16:46: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ABC保险网[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472cc788d3c451da80cb3e1b?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800,h_450,limit_1/quality,q_85[avatar]保险行业的深耕者,保险知识学堂[slogan]凡声科技是一家浙大系、阿里系的互联网创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科技进步。[intro]319[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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