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两高、三部委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create_time]2016-06-02 01:57:54[/create_time]2016-06-16 23:34: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竹节高风流芳2542[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e12c643.fjPHXaB0abd9SHIUG1OO3g.jpg?time=8774&tieba_portrait_time=8774[avatar]TA获得超过18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view_count]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做好法律、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起草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必须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依据,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并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出发。第三条 在部领导下,本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立法计划,由法规司统一组织协调。第二章 法律、法规的起草第四条 法律、法规由法规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起草,必要时聘请有关部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专家、学者参加。第五条 起草法律、法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2、搜集、整理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国外立法文献资料;
3、论证立法中的基本问题。第六条 法律、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中央机关、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七条 法律、法规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由法规司核报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务院。第八条 送审法律、法规草案,必须有草案说明,并附有关资料。第三章 规章的制定第九条 规章由主管司(局)起草。内容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业务有关联的,以一个司(局)为主起草;属于全局性的规章,由法规司起草。第十条 规章内容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新起草规章取代原有规章的,必须写明废止原规章。第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尽可能协商一致;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送审时附必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各司(局)起草的规章,经司(局)负责人签署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送法规司审核。第十三条 法规司审核规章草案,应当从法律、政策方面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第十四条 规章草案经审核后,由法规司负责人签署,提交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定。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规章草案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核报告。第十六条 司法部制定的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发布。发布令由部长签署,法规司统一编序号。第十七条 规章发布后三十日内,由法规司拟写备案报告,报送国务院备案。第十八条 规章由法规司按年度汇编出版。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 司法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司法部关于本部起草法律、法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create_time]2022-06-05 19:36:54[/create_time]2022-06-20 19:35:2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view_count]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分析: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
[create_time]2022-09-06 15:54:40[/create_time]2022-09-21 15:54: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渐[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dd98d1001e9390144a2bdab69ec54e737d1968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百度认证:上海律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0[view_count]
考大司法证,都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考试流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司法考试科目
[create_time]2022-07-26 15:53:04[/create_time]2022-08-10 15:53: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妞问答律师在线咨询[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e2442a7d933c895aa9dc993da1373f083020072?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900,h_1200,limit_1/quality,q_85[avatar]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slogan]法妞问答律师在线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快速解答您的法律问题,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6188116[intro]1731[view_count]考司法证需要什么条件
考司法证需要的条件如下: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相关资料: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create_time]2022-12-13 00:12:50[/create_time]2022-12-09 14:44: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百度网友5aea96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5a6b46f.o-86NWHTDSxfsarZO7oJKg.jpg?time=1544&tieba_portrait_time=1544[avatar]TA获得超过25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790[view_count]家暴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家暴行为涉及的罪名是:虐待罪。至少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序,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要构成虐待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从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客体方面来分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家暴的量刑标准是要求达到“情节恶劣”。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create_time]2023-01-13 05:59:18[/create_time]2023-01-27 23:05: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赵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968828866,3419969730&fm=3012&app=3012&autime=1697856296&size=b200,200[avatar]贡献了超过4.1万个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家暴判刑的标准
法律主观:家暴入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create_time]2023-03-10 17:34:48[/create_time]2023-03-25 17:34: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贵阳律师何帆[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9114a5382bd1fb0832d99da7c46250f.jpeg[avatar]律师[slogan]硕士研究生,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intro]10[view_count]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create_time]2022-06-03 07:07:09[/create_time]2022-06-18 07:05: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39[view_count]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第五条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第二章 当事人第六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第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第八条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第九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回避第十条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第十一条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第四章 管辖第十二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 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第十四条 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create_time]2022-06-02 21:11:08[/create_time]2022-06-17 21:10: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1[view_count]
司法部出意见要求全系统落实什么?
司法部出台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意见要求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台《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见》共7个方面37条。《意见》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行政机关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全过程,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用改革破解难题,以创新推动发展。《意见》强调,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努力推进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着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提供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法律服务。《意见》强调,要认真做好刑罚执行、戒毒管理等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力加强监狱工作。全面加强监狱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变更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意见》强调,要深入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诚信执业,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立法和《监狱法》、《律师法》修改工作,积极推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意见》最后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
[create_time]2017-09-17 21:06:03[/create_time]2017-10-02 21:01:22[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0[alue_good]匿名用户[uname]https://iknow-base.cdn.bcebos.com/yt/bdsp/icon/anonymous.png?x-bce-process=image/quality,q_8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93[view_count]
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法部出台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意见要求
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台《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见》共7个方面37条。
《意见》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行政机关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全过程,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用改革破解难题,以创新推动发展。
《意见》强调,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努力推进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着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提供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法律服务。
《意见》强调,要认真做好刑罚执行、戒毒管理等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力加强监狱工作。全面加强监狱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变更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
《意见》强调,要深入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诚信执业,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立法和《监狱法》、《律师法》修改工作,积极推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
《意见》最后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
[create_time]2016-12-28 14:18:18[/create_time]2017-01-12 14:07:20[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alue_good]司马刀剑[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ceca565.CKDjQqs5RqG63ZiMRZPhqQ.jpg?time=7050&tieba_portrait_time=7050[avatar]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slogan]生活不止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intro]224[view_count]
肾挫伤算轻伤吗
肾挫伤是一种比较多见的肾损伤,肾组织损伤较轻,肾包膜和肾盂大多保持完整,肾实质内产生瘀血或血肿,并有少量血液流入肾盂导致血尿。肾挫伤在X线造影片上可不显示形态上的改变。一般均能自行愈合而不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确实属于轻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create_time]2017-10-06 00:22:22[/create_time]2015-09-09 19:13:20[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12[alue_good]安宏伟安莹[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243fa69d.nCjXdQnEqayz8t_-srR1jQ.jpg?time=4567&tieba_portrait_time=4567[avatar]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084[view_count]
肾挫伤属轻伤吗
肾挫伤是否属于轻伤还要看具体程度,应进行法医鉴定,以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腹部规定:
5.7.4 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create_time]2017-12-12 10:37:23[/create_time]2017-12-26 15:03: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4[alue_good]戚广利[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90e7bec54e736d1b531617494504fc2d56269a8?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法律顾问[slogan]资深法律行家,专注法律问题[intro]728[view_count]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法律主观: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 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子,与幼女 发生性关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 强奸罪定罪 处罚;已满16周岁的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 判处无期徒刑 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死刑或者极刑。中国刑法已将 奸淫幼女罪 并入 故意杀人罪 。[1] 2014年1月2日,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读称,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create_time]2023-02-16 11:11:25[/create_time]2023-03-03 11:11: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沪深刑事律师猫哥[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244555213,3477944624&fm=3012&app=3012&autime=1689619462&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0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1、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create_time]2022-01-18 12:36:45[/create_time]2022-02-02 12:36: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郝丽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36ec028e290039baabbd96e159c6d1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13[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