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时间
2019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12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获得通过。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奖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等内容。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create_time]2022-02-09 12:01:35[/create_time]2022-02-24 12:01: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5060[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c67d5cb5fa6684690dcf2a250c88748a.jpeg[avatar]受人之托,忠人之事。[slogan]受人之托,忠人之事。[intro]29[view_count]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法律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新规定是国家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目前国家正在推行“三孩政策”,由于配套政策还未完善,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未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46[/create_time]2022-04-30 16:34: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项东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8ab155673c3c31bfae9bb738f67a44f1.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63[view_count]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create_time]2022-06-04 19:41:22[/create_time]2022-06-19 19:35:3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05[view_count]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法律主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客观: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并正式表决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create_time]2023-05-10 17:56:37[/create_time]2023-04-18 13:20: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潘律师普法课堂[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664531312,826673927&fm=3012&app=3012&autime=1697028345&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2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38[view_count]多省修改计生条例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假期,多省修改计生条例。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1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鼓励生育政策 各个省区市针对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调整以鼓励生育。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后多个省区市陆续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些条例中,普遍增设或提及了“育儿假”。 “‘三孩’政策效应短期来看预计不会有很大的效应,毕竟生育三孩的人群相对有限。二孩政策的累积效应经历了过去几年的释放,目前累积效应在减弱,急需政策引导。”黄匡时说。 近期已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出现了出生人口“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的表述。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安徽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孙中锋认为,在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全省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大幅减少、人口流出趋势无明显变化等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即使“三孩”政策开始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生育支持政策出台,生育率低迷问题将会长期存在。 目前《条例》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表明,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苏和吉林两省在条例中提及了育儿假,但并没有列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而陕西生育三孩的女性,甚至可得到半年的奖励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称,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也长达三十天。据其征求意见稿,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解决不了生育率低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困难。有居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表示,不敢生是因为怕失业,“生娃面临着岗位调动,产假期间职位被顶替等风险”,长时间的产假后公司可能已经忘了自己是谁。 黄匡时表示,假期与就业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斥关系,但是欧美很多国家女性生育假期更长,生育假期也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女性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北欧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不低。因此,需要从性别平等和家庭工作均衡的角度去协调好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2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一、超22省改计生条例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22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22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22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22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22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22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22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新计生法哪些人可以延长产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全面开放二胎后,修改了计生法,15省份都取消了的晚婚假,相应延长了结婚假期,另外也都延长了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陪产假也增加至最短7天。修改后的计生法鼓励夫妻生两个孩子,对产妇的待遇也有了很大提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3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8日,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修法或启动修法,其中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发补贴成为高频词。 记者注意到,各地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删去了明显与新的生育形势和“三孩政策”不适应的相关规定,比如,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将被处分的规定,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审批等方面的制约措施。 同时,各地还调整或新增了一些规定,多与生育假期有关,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包括延长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等。 设立带薪育儿假 北京、上海父母每年各5天,重庆父母一方可休至孩子一周岁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此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中,各地依据上位法普遍增设了育儿假,母亲与父亲都可以享受。从已经通过的省份来看,子女满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有10天的育儿假,成为主流。 北京、上海都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北京进一步说明,每年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一些地方的育儿假时间更长,黑龙江、河北、江西、四川、贵州、浙江、湖北等地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青海、甘肃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有15天育儿假。 安徽和重庆将育儿假的年龄上限提至六周岁。安徽规定,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重庆的安排更加灵活,可以“二选一”: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江苏和吉林两省虽然也提到了设立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江苏的条例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仅有“鼓励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其他省份,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虽然尚未通过,但一些地方已经公布了当地计生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陕西拟规定,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海南与重庆类似,拟设置“二选一”的育儿假方式:子女3周岁以内,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育儿假已经设立,但在实际中如何执行仍然需要细则。北京、上海都明确,每年的育儿假并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而是按照“周年”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上海进一步说明,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延长产假、陪产假 江西力度最大,女性可休产假188天,男性陪产假30天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新增“奖励假”,一些地方也叫“生育假”。“98天+奖励假”,构成了通常意义上我国女性的产假天数。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经完成修法的省份中,多地延长了产假,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多为158天或188天。江西、安徽、重庆等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最长可休30天。 比如,湖北、安徽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北京、上海、四川规定接近,在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生育假60天,在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假期。 江西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90天,青海也在98天基础上奖励90天生育假,两地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都可享受到188天的假期。甘肃直接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 浙江、河北则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对产假做了区别规定。浙江提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河北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即188天。 同时,一些地方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湖北、浙江、北京的男性可享受陪产假15天;四川为20天;安徽、江西、甘肃均延长至30天。 江苏对产假和陪产假政策进行了微调,由定量标准改为底线标准。上一版条例规定的“女方延长3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调整为“女方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吉林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在此前的条例中,吉林曾就产假和陪产假作出过明确: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延长婚假、增设父母陪护假 山西、甘肃婚假30天,北京独生子女每年有10天父母陪护假 除上述措施外,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其他的鼓励措施,涉及延长婚假、增设陪护父母假、增加育儿补贴、住房倾斜等。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晚婚假被取消,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不过从执行看,各地普遍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天数。山西、甘肃婚假长达30天。 此轮修法后,吉林新婚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江苏、安徽为13天,江西、河北为18天。黑龙江的婚假为15天,如果参加了婚前医学检查则增加10天,由此最多可享受25天婚假。山西和甘肃则继续保留了30天的“豪华”婚假。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已经陆续进入老年,“421”家庭结构下,一对夫妻需要照护4位老人,压力较大。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注意,在此轮修法中增设了相关规定。 比如,北京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浙江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四川则提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北京也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此外,北京、黑龙江都提到发放补贴。黑龙江规定,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北京提出,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还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回溯:从“二孩”到“三孩”,政策调整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 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随后,依据上位法,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订,地方行政部门再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整,才能最终落地。 我国上一轮生育政策调整是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改变了我国执行了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各地相应调整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由于不再鼓励晚生晚育,各地普遍将原来的“晚婚假”修改为“国家规定婚假的延长”,将“晚育假”修改为“国家规定产假的延长”。 2021年5月底,中国生育政策再次迎来调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不久,中央决定实行“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废除了社会抚养费等其他制约生育的措施。 记者注意到,在两轮生育政策调整中,逐渐强调父亲角色发挥作用。2016年的政策调整中,各地普遍新增了男性的陪产假。2021年的这轮政策调整,男性陪产假天数进一步延长,同时,各地普遍新增育儿假,父亲、母亲都可以享受。 以浙江为例,计生条例修改后,男性陪产假维持15天不变;同时增加育儿假,子女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路国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安排主要为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育儿,从而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在生育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路国连表示,以前政府主要是以管理、调控为主,那么今后政府的职责更多的是做好为生育、为养育、为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措施。
[create_time]2022-08-18 11:55:43[/create_time]2022-09-01 20:33: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天然槑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a3084cb.ATR7THZ25E9Imhl_JAp6UA.jpg?time=4576&tieba_portrait_time=4576[avatar]TA获得超过914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view_count]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1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增设父母育儿假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 同时,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此次修改,调整完善了广东省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广东省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下列情形也可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多种支持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家庭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定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2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陈洁 广州报道 12月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目前各省情况来看,人口计生条例修改集中在三个地方:首先是延长产假的时间;其次是给予育儿假;最后是增加父亲的陪产假。 “国内外的众多实践表明,出台积极的生育政策,有利于激发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提高生育水平,增加出生人口。”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增设育儿假成本谁来分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其中,延长产假及男方享受陪产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此外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增设育儿假也成为各地惯常的做法,山西等部分省份提出育儿假长达每年十五日。北京提出,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对于育儿假,过去部分省份也有,但是从执行层面来说并不十分严格,体制内与民企的执行程度不一样,也缺乏监管的机制。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并不是一味延长假期就好,而应该加强监管,使育儿假能够落实。”杨舸表示,育儿假不应该太长,否则企业的负担会过重。 对于育儿假的成本分摊,部分省份也有表态。刚刚发布的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提出,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这一提法来看,育儿假的成本不仅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也将承担一部分。 “广东的这一做法是分摊成本的方式,因为尽管企业也有自身的社会责任,但如果过度让企业来承担家庭育儿成本的话,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收益,从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分摊育儿成本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执行相关生育政策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杨舸指出,各地的财政实力和发展程度不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的政策。比如,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不一定用公共财政来承担育儿成本,可以用公众之前缴纳的儿童抚养、教育基金,来承担育儿假和产假的成本。 杨舸认为,目前各地都在出台支持育儿的政策,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是最惯常的做法,因为这种方式对于政府的公共开支并没有增加太大的负担,但是需要理性的看待。比如,过长的产假会对女性就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更合适的办法是用社会资源来分担家庭育儿成本,比如说增加普惠型托幼资源的供给,对于女性兼顾职业和育儿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京粤公租房向多孩家庭倾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各省份在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时候,也注重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 山东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托育机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董玉整表示,一个生育政策“单打独进”,有时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说不定还会引起更多新的问题。 “增加妇女的产假,一定要与有可能会引起妇女就业隐性歧视的问题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将对妇女的生育关怀与职业发展、家庭生活统一起来,千万不能顾此失彼。”董玉整指出。 目前,各地也在关注生育妇女的就业情况。比如,广东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一些省份对于多孩家庭也给予了其他的支持措施。比如,此前北京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在11月底,北京最新的一轮公租房配租时,育有二孩及多孩的公租房轮候家庭与领取低保、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大病的轮候家庭一样,都可优先承租公租房。目前,北京约有2500多户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轮候公租房,而此轮公租房配租,北京共提供房源7000多套,基本能满足所有轮候的二孩及多孩家庭。 广东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杨舸指出,尽管公租房的影响人群并不多,但这确实是一个从住房政策上给予育儿家庭的明确支持。这一政策营造了一个环境,即政府从多方面支持育儿。 董玉整表示,生育问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或是家庭养育孩子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发展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统一思考布局生育问题。 “关于生育政策,不能够只是看重眼前的刺激作用,更要从社会发展整体的政策体系、政策协调、政策促进出发来综合施策。”董玉整表示。 超22省对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改3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比如山西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与你密切相关! 变化一: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二: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三: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变化四: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五: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create_time]2022-09-03 13:53:18[/create_time]2022-09-14 09:50: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白露饮尘霜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208c21a.f9V9VBE3sEUezgRl5aWFkg.jpg?time=4585&tieba_portrait_time=4585[avatar]TA获得超过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view_count]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具体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人口计生法具体修改了以下三个内容。第1个内容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第2个内容是国家提倡适龄婚育。女性的生育年龄在23岁到30岁之间,男性为30岁到35岁之间;第3个内容是提倡优生优育。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有良好的教育。近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逐渐增长,并且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现在又有不少的新生婴儿,而对于一些中年夫妻想要再生一个孩子的时候,不得不考虑一下赡养父母的问题,而且由于现在社会的经济消费较高。承担赡养父母以及抚养子女的责任在经济上会觉得很吃力。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孩子。这个政策无疑是帮助其他两个孩子在以后赡养老人的时候可以分担一些精神上还有经济上的压力。让孩子们可以互相帮助互相扶持。适龄婚育。过度的晚婚晚育,对人们的身体不好,并且对于晚婚晚育的人来说,在他们已经老年的时候孩子才能成家,这时候他们的经济负担会变得很大,在这个时候他们已经没有了经济来源。所以应该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对于一些已经怀孕的准妈妈们的服务已经开展了孕产期的保健服务。承担了咨询、指导和技术的内容,这样的做法无疑是确保母婴的一个健康状况。在孩子生下来之后,应该对他有一个良好的教育,让孩子们能够快乐的成长。这三个政策无疑是解决了现在深度老龄化的现象,同时也是帮助其他的孩子们在父母年老的时候可以有兄弟姐妹在一起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同时也会为我们的社会劳动力增加一个保障。优生优育也可以让我们可以看着孩子健康成长。
[create_time]2021-08-20 18:02:17[/create_time]2021-09-04 17:28:16[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17[alue_good]闫小六说娱乐[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af9860ac18a15c020891c16bee979d8.jpeg[avatar]娱乐有料,小六来说,不一样的内容[slogan]娱乐有料,小六来说,不一样的内容[intro]2094[view_count]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具体作出了哪些改变?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之后做出的最大改变就是开始鼓励国人生育三胎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国家鼓励的仅仅是二胎开放,还没有开放到三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后开放了三胎,并且对于生育三胎的家庭,有了相关的优待政策,积极的鼓励中国的家庭去生育三胎。甚至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为生育三胎的家庭进行补助了。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国家正式开放三胎在最初的计划生育法当中,要求我国公民实行独生子女的政策。在国家人口开始出现老龄化的情况之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做出了一次修改,鼓励,中国家庭能够生育二胎。在二胎政策放开之后,生育率并没有太大的提升,所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又一次进行了修改,正式开放了三胎,并且对于生育了二、三胎的家庭有了一定的政策补助。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补助二三胎家庭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当中提到了对于生育二、三胎家庭的基本保障。并且对完善相关设施以及政策有了明确的指导。四川的攀枝花就是首个开始实行补助二三胎家庭的城市,补助的政策是每个月补助生育了二三胎的家庭,500元的补助费。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成功的解决生育二三胎家庭的后顾之忧大多数人不愿意生二胎或者不愿意生三胎的原因是生育的费用和养育的费用以及教育的成本,过高让人无法承担,毕竟现在年轻人的生育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在这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当中提到了降低生育成本,降低养育成本,降低教育成本的政策。
[create_time]2021-08-23 17:45:26[/create_time]2021-09-07 11:54:44[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0[alue_good]祁誉佳[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7ea169c715460b198520a9e30f75c95.jpeg[avatar]法定代表人[slogan]谈古今教育事件,说中外教育趣事[intro]87[view_count]三孩政策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会在什么时候修改?
三胎政策在2021年已经正式的实施了,为了能够激励更多的人生育三胎,也为了能够给更多生育三胎的人保障,我国将会依据现行的生育政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不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这也只是初步的计划,具体的修改日期还需要等各地区和各部门都准备之后,才能够正式进行修改。那么关于三孩政策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会在什么时候修改?以下是我的看法: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会陆续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的提议。接下来个各个部门将会根据我国人口的现实情况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修改法律条文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会陆续进行修改。二、这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是为了配合三胎政策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提案,主要是因为我国新实行了三胎政策。为了能够给生育三胎的群众带来更多的保障措施,减轻生育三胎的压力。所以我国才会修改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希望整个社会能够给想要生育的人,提供更多便利目前我国对于生育人员的福利保障还是有很多的欠缺的,在医疗或者是教育上都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能够给这个社会中想要生育的人,提供更多的便利,提供更多的保障。关于三孩政策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会在什么时候修改?以上是我的看法,你的看法是什么?欢迎留言交流。
[create_time]2021-07-29 10:46:33[/create_time]2021-08-12 18:04:16[finished_time]5[reply_count]1[alue_good]柯柯柯柯乐[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c6eddc451da81cb8a79a0b34266d01609243134?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中小学教师[slogan]专注、真诚、分享、进步。[intro]463[view_count]人口计生法修改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一、计划生育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等。
二、全面二孩元旦实施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单独二孩政策通过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修改,而是通过了一项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单独二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可生育子女数,旧人口与计生法是这样规定的: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前述的决议通过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办法,推动单独二孩实施。但由于细则出台时间不一,各地开始启动的时间先后也不一样。
此次全面二孩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新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面二孩在全国将按照统一时间表落地,即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二孩。
三、湖南省生三胎最新政策及奖励
一、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实行线下办理
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夫妻可按照现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方式,办理线下生育服务登记(最新版《生育服务登记表》附后)。完成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街道)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本《通知》出台前已经生育三孩的夫妻可按照上述程序补领《生育服务证》。
二、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落实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时,要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2021年5月31日以后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create_time]2022-12-18 23:33:34[/create_time]2022-12-29 15:24: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3360[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968847230,1323093677&fm=3012&app=3012&autime=1687935245&size=b200,200[avatar]超过14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就是开放了二胎。现在生二胎属于合法生育,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且国家鼓励夫妻生二胎,同时各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规定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create_time]2022-06-08 20:31:44[/create_time]2022-06-23 20:31: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您贴心法律顾问陈光[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6a5d16f7b1bad5ed1336cd85782ad64a.png[avatar]律师[slogan]认证资深专业律师陈光[intro]3[view_count]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出现一种潮流,这种潮流就是生孩子的,现在人的思想都是要男孩,所以有的人,就想生个男孩,所以导致一家两个孩子,甚至更多,所以,出现了计划生育法。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此外,有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并入第一条。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二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2、变化二生一孩 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变化三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4、变化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
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5、变化五“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记得,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朱发忠委员提出,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周天鸿委员说,“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再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围绕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禁止代孕”规定与“全面二孩”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这一意见被采纳后,获通过的修正案未涉及“代孕”条款,还相应地删去了草案中的“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
从上面内容中可以看出,国家对计划生育这方面也是比较重视的,计划生育法比之前的法律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考虑的。
[create_time]2021-08-07 19:48:56[/create_time]2021-08-22 19:45:22[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5[alue_good]承运辉[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83a2388.pR4jw-YCfY8WQPoRD1OPqQ.jpg?time=2842&tieba_portrait_time=2842[avatar]TA获得超过3320个赞[slogan]知识共享,共同探讨[intro]4044[view_count]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是什么?
2021年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发布,在新政策中,全民提倡三孩政策,并针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激励。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就是为了改变人口老龄化的格局,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给国家带来很大的难题,所以只能通过这种方法来促进新生人口的增加,以此达到一个和谐。虽然政策如此提倡,但是实际所达到的效果并不理想。那么大家是否知道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如此结果发生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简单的探讨一下吧。首先是,经济条件的压力。对于我们大家来说,绝大多数人不敢要小孩的原因就是因为经济压力。因为对于当下年轻人来说,他们所需要承担的压力非常的大。房贷,车贷,生活养老。这些问题摆在他们的面前都让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抚养一个小孩所需要的经济条件不是一点点,自然在如此大的压力之下。大家都非常的排斥,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比较抗拒让小孩。那么自然三胎政策就并不受大家所待见,也就起不到任何效果。其次,思想的变化。当今年轻人他们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他们看来小孩就是他们的一个累赘。会让他们有所束缚,并且影响他们的自由。所以为了减少这方面的影响,他们都不愿意要小孩。毕竟有了这个拖油瓶他们就无法像以前一样,想去哪就去哪。所以国家要想实现这种目的,可能就需要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个问题。让大家的意识发生改变,这样的话才能促进这种现象的达成。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关注,并且唧唧的调整对应的策略以及方法。
[create_time]2021-08-25 18:43:38[/create_time]2021-09-09 18:16:47[finished_time]8[reply_count]0[alue_good]职场导师小T[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e824b899a9014c083f07a636187b02087bf4f461[avatar]金融顾问[slogan]十年职场经验,精通企业管理、五险一金等[intro]4885[view_count]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具体做出了怎样的修改?
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具体做出了这几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个方面的修改,大多数省份都增设了育儿假,一般在5天到15天之间。比如山西省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孩子不满3岁,夫妻双方都可以有15天的育儿假。这个育儿假时间还是非常长的,要知道一般的单位,年休假只有5天。即使是福利比较好的单位,年休假也只有15天。所以,这次人口计生条例的修改,对于假期这块,还是给予了非常大力度的支持。当然,由于孩子的父母双方都要给予这么长的假期,会增加单位的负担,所以可能会降低有生育需求的员工的职场竞争力,不利于他们就业。第二个方面的修改,延长育儿假的同时,还给男方提供了陪产假。比如北京市,女方如果生育孩子,生育假可以从之前的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而且男方还可以拥有十五天的陪产假。虽然延长生育假,对于女方来讲,是能够提高她们生育孩子的积极性,但一下子增加了三十天,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会增加较多的用人成本。尤其是私营企业,他们很可能会对准备生育的女性职工区别对待,甚至不愿意招聘未婚未育的女性,从而增加了这些女性人员的就业压力。第三个方面的修改,有些省份会给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的用工成本。考虑到延长生育假会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部分财政实力比较强的省份为了鼓励企业严格执行生育假政策,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来补贴企业,而这些资金主要来自于儿童抚养、教育基金。当然,这个政策不是所有省份都有能力实施的,还是要结合自己省份的财政情况来决定。
[create_time]2021-12-04 17:34:53[/create_time]2021-12-19 16:10:46[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0[alue_good]情感专家洪老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56997754,1148547759&fm=3012&app=3012&autime=1689902526&size=b200,200[avatar]专注挽回感情[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3[view_count]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于2023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计划生育1.实行以夫妻双方自愿、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2.支持和引导适龄婚育人群就医咨询,提供社会支持和家庭服务。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戒和奖励并举的约束措施。二、人口保健1.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孕育、生育和育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强普及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三、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1.强化人口普查工作,完善统计资料和人口信息收集。2.组建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3.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四、人口问题研究和应对1.开展人口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应对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2.针对人口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高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黑龙江省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以上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摘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提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于2023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计划生育1.实行以夫妻双方自愿、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2.支持和引导适龄婚育人群就医咨询,提供社会支持和家庭服务。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戒和奖励并举的约束措施。二、人口保健1.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孕育、生育和育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强普及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三、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1.强化人口普查工作,完善统计资料和人口信息收集。2.组建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3.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四、人口问题研究和应对1.开展人口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应对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2.针对人口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高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黑龙江省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以上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回答】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对三胎政策补贴,像伊春市,还有七台河市等都有实行,但是齐齐哈尔我咨询了,齐齐哈尔不按这个政策给予支持和补贴,回复说不是强制执行所以不执行此条例,这个是允许的吗,条例不是法律,可以不执行是吗?【提问】
关于齐齐哈尔市是否实行三胎补贴,目前并没有全面实施三胎政策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国家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并提出鼓励生育措施,但并未提到任何与三孩相关的政策。因此,目前齐齐哈尔并没有与三胎补贴有关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回答】
[create_time]2023-04-28 07:47:33[/create_time]2023-05-13 07:42:5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帐号已注销[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a8f16d3.dCrkkolK_NYZfKM7nIv5jw.jpg?time=8319&tieba_portrait_time=8319[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00[view_count]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第十三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十八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再生育的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create_time]2022-06-04 01:46:41[/create_time]2022-06-19 01:45: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8[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