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时间:2024-07-25 15:34:53编辑:奇闻君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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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reate_time]2022-05-30 22:55:08[/create_time]2022-06-14 22:50: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41[view_count]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目前已投入使用。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3)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拓展资料:1.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3)为举报人保密。2.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2)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3)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create_time]2022-01-06 11:25:26[/create_time]2022-01-21 11:25:2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保险解读官[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3b60c80dd339e4dae2dbac981762b14.jpeg[avatar]理财师[slogan]一句话共享知识,简单说保险,[intro]53[view_count]

社会保险稽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滨州市社保局对于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定的很明确,在滨州,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是3269元,最高缴费基数是
16,346元,参保单位到社保局申报了社保缴费基数的,按照本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即可。


[create_time]2022-12-13 01:18:51[/create_time]2022-12-13 11:12:3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李俐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faedab64034f78f0e8456a666b310a55b2191cd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事务[intro]3[view_count]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哪些内容呢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 ,作风正派 ,公正廉洁;(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 ,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 ,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 ,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 ,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 ,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 ,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 ,存在违反法规行为 ,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 ,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reate_time]2021-09-12 23:35:00[/create_time]2021-09-27 23:35: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硕果财知道[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3fe454da6321d8c103b2d0861bb9b97.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硕果果科技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0[view_count]

社保缴费基数稽查内容

你好,就是检查你们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包括:(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一般被社保稽查了的,说明你们没有正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该立即改正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reate_time]2020-06-08 04:23:47[/create_time]2020-06-23 04:02: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ABC保险网[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5c27d1ed21b0ef4472cc788d3c451da80cb3e1b?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800,h_450,limit_1/quality,q_85[avatar]保险行业的深耕者,保险知识学堂[slogan]凡声科技是一家浙大系、阿里系的互联网创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专注于互联网保险科技进步。[intro]95[view_count]

社保稽核科都干什么

(一)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二)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三)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四)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

(五)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摘要】
社保稽核科都干什么【提问】
你好,你的问题已经收到,很高兴为你解答。【回答】
(一)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二)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三)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四)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

(五)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回答】


[create_time]2022-05-16 18:21:12[/create_time]2022-05-31 18:20: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未老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470d4bd8a20d1bfee1000f82c988a21.jpeg[avatar]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slogan]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intro]746[view_count]

社保稽核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社保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create_time]2022-05-24 21:25:59[/create_time]2022-06-08 21:25:59[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李文琦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118c4b6bfd802f2f01a9483868a53c52.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427[view_count]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办

社保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缴;2、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保险险种通常包括哪些1、财产保险。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进行承保的保险;2、责任保险。以被保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4、运输工具保险。以载人、载物或从事一种特殊作业的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5、工程保险。承保在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同一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或安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6、保证保险。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想投报单位保证雇员会履行职责,这两项担保内容称为保证保险;7、信用保险。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债务人信用,万一债务人发生信用危机对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人赔。


[create_time]2022-08-23 09:50:05[/create_time]2022-09-06 10:51: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宗辉律师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cce7ee594a21a6a4499467bec623441.jpeg[avatar]律师[slogan]团队化处理区域性重大疑难案件。[intro]403[view_count]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办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查询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等等。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查询存款账户3、申请有关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create_time]2022-01-22 22:26:00[/create_time]2022-02-06 22:26: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郑州律师席贯明[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c5bd3193971656e2d515676510b0607c.jpeg[avatar]律师[slogan]法治在完善、律师有信念,再好一点点!![intro]463[view_count]

社保稽核立案流程

法律分析: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然后工作人员前往稽核对象处进行稽核即可。具体稽核内容、稽核对象、稽核时间由各地社保机构自行制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如下: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create_time]2022-01-26 15:10:44[/create_time]2022-02-10 15:10: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合肥秋菊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d31c9603ccf7df53664aaad9c7034f3.jpeg[avatar]律师[slogan]张秋菊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intro]333[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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