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年55号
律师分析:
1、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2、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此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由医院提供有关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create_time]2023-05-09 20:04:11[/create_time]2023-05-23 04:15:5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台州雷蕾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4074316653,2352009107&fm=3012&app=3012&autime=1689612190&size=b200,200[avatar]超过3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税总发2013年55号
法律分析:1、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2、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此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由医院提供有关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create_time]2023-01-17 17:06:56[/create_time]2023-02-01 17:06:5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贾宝骅[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view_count]
国发2015年25号解读
法律分析:降低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主要目的是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虽然近两个月CPI略有回升,但主要是受猪肉价格明显上涨等结构性因素影响,总体物价水平仍处于历史低位,也为再次使用价格工具进一步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供了条件。人民银行近期完善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报价机制,并对过去中间价与市场汇率的点差进行了校正,外汇市场在趋近均衡的过程中,也会引起流动性的波动,需要相应弥补所产生的流动性缺口,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法律依据: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第三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create_time]2022-04-26 15:02:11[/create_time]2022-05-11 15:02: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付海滨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b3bd53a5f044f831fa14de47b3d5a843.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28[view_count]国发2015年25号文件内容
法律分析:
国发〔2015〕25号2015-5-10是针对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通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create_time]2023-03-28 17:04:18[/create_time]2023-04-08 13:36: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魏律师法律顾问[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5197880bea23e74185c94e5abd027a5c6983.jpeg[avatar]律师[slogan]有关法律实务、事务的探讨与分析。[intro]1[view_count]
如何看待 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
通知明确,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3.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原则。
在工作推进上,坚持明确范围、上下联动、分类规范、依法公开等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责任划分上,坚持“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4.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总体规定,一是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等。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逐步加以规范。
5.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步骤及时限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落实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三是认真清理。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将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市(含所辖县、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难及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等。四是督促检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财政局完成对本市和所辖县(区)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2015年3月15日前,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市、各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
6.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定期评估,并按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7.认真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扎实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清单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等,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
[create_time]2015-02-02 23:29:39[/create_time]2015-02-03 02:03: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3[alue_good]龙泉2007[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9d3fd1f4134970a525e665185cad1c8a7865d9a?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slogan]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intro]1120[view_count]
如何理解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历次关于改革的重大文献从未作出类似决定。本次会议首提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包括区域性政策、行业性政策、企业规模性政策和所有制性政策四大类。之所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点动因。
首先,遏制无序减税。长期以来,舆论总认为减税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助推器。因此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在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更是把向中央争取税收优惠视为促进区域发展的关键。如果争取不到,就自定政策,导致越权减免税、以支出代减税等现象频出,令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不断扩大。
比如企业所得税,单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就有十多条,除此以外,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还明文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由此派生出分别覆盖不同区域和产品的几十条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其他税种的税制都有国务院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文,因而大小税种均有几十条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削弱了税制的权威性,肢解了税制的完整性,几乎取代了一般条款的主体地位。因此,我国的结构性减税事实上成为优惠政策减税,受益主体是特定产业和区域,形成了为减税而减税的现象,减税本身难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今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要扭转这种无序减税格局,把部分有利于总体发展的税收优惠转换为一般条款,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益均沾,取消那些阶段性刺激意图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也可根据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简而言之,就是要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序出台,进而维护税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其次,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坚持税制全国统一、中央统掌税收立法权,就是要确保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面临同等税制条件。
然而长期以来,突出的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形成了多种政策洼地,打破了税收均衡,人为诱使要素低效流入某些区域,进而阻碍了区域经济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协调发展。这造成优惠区域内外企业的税负不均等,进而限制了非税收优惠区域的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劳务的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化来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实现区域间的税收公平,进而诱导要素按效率高低分别流入不同区域,这种做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上更为有利。因为在没有税制比较优势的条件下,资本更倾向于流入人工成本和资源成本更低的区域。近年来中西部经济增长率超出东部就说明了这点。
再次,促进社会公平。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完全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要在梳理、归类的基础上作出取舍,核心目的是真正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长效机制。
从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走势看,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转型,即从偏重发挥经济政策功能转向发挥社会政策功能。具体就是要使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从现实国情看,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对生活必需品采行低税率征收增值税,进而对冲食品价格上涨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压力;二是推进房产税改革时,对居民自住房采取免征房产税政策;三是扶持养老事业的发展,对60岁以上老人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护理老人的人员,可建立按小时计算劳务量与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挂钩的机制,以起到减轻政府养老支出的激励作用。
[create_time]2016-03-01 20:01:54[/create_time]2015-02-13 01:13:45[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3[alue_good]匿名用户[uname]https://iknow-base.cdn.bcebos.com/yt/bdsp/icon/anonymous.png?x-bce-process=image/quality,q_8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87[view_count]
国发(1986)22号文件是否废止
【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类别】建设业/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城字第4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
【发布日期】1992.02.02
【实施日期】199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10684
【全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45号文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污染治理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公用事业之一。城市集中供热是污染治理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城市集中供热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国务院以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以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在电力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随着我国热电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截止到一九九0年底,全国已有117个城市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达21263万平方米,三北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2%,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发展,在节约能源、治理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但是,集中供热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认识,许多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还远不能适应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建设资金短缺,规划、计划不落实,供热法规不健全,热价不合理,企业管理水平低,人才缺乏等。这些都制约着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
本办法就城市集中供热提出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对集中供热的发展、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生产供应等方面提出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实施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综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供热推行集中供热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要限制,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普及率。
2.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要贯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批准后,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3.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贷款、受益单位合理负担为原则,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等办法加以解决。
4.城市集中供热由建设部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城市供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会同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城市集中供热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展序列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是当前产业政策在城市集中供热行业中的具体化,是城市建设部门贯彻实施本办法的基本依据。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性质、地位、热负荷密度、气象条件、发展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并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目标相适应,与能源建设发展相协调。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重点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风景旅游城市、重点环境保护城市、沿海开放城市、边境、口岸城镇。
在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及配套的城市管网设施项目,现有热电厂的挖潜、革新、改造配置尖峰锅炉扩大供热能力的项目以及小型火电厂改造为以供热为主的热电厂项目;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公共建筑集中锅炉房建设项目;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地热实行集中供热项目;稳妥发展核能供热。
严格限制建设分散锅炉房和与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不符的供热项目的建设。
在技术改造方面,重点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应用,在确保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提高热网和热力站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对能耗高、效率低、性质差的供热设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更新改造和淘汰。
在生产供应方面,重点支持热电厂向市区供热,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大力支持工业余热、地热就近供热。
在专用设备的生产上,支持高效节能供热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制造、研制与应用。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
1.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要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节能建设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统计序列。
2.国发(1986)22号文件指出:“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热网建设;四是国家给予部分节能投资”。国家可采取无息、低息、贴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优惠政策,扶持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资金来源于:
(1)国家安排的节能投资(或贷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地方政府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环境污染治理费;
(5)受益单位集资;
(6)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
(7)地方政府的其它基金等;
3.城市集中供热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随建设项目下达,纳入地方物资和分配计划。集中供热所替代的小锅炉、小火炉的燃料计划指标,应划拨给集中供热企业,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商供热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落实。
4.在制定供热价格时要按照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统工字(1990)307号文发布的《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原则执行。要兼顾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热用户三者利益,以成本+税费+微利为定价原则。其中成本核算按建设部(1990)建综字第281号文《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执行。微利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5.完善城市集中供热法规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法规建设的进程。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度,实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热源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create_time]2008-01-25 13:39:20[/create_time]2008-01-31 18:10: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百度网友62b21967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6f79740.chpHXO-Eq7CX3nYsYovnYw.jpg?time=2883&tieba_portrait_time=2883[avatar]TA获得超过33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882[view_count]
政府引导基金是什么意思
政府引导基金的意思是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create_time]2022-03-01 09:29:45[/create_time]2022-03-16 09:29: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贝贝萌宠铲屎官[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98967c839ca5fd558a2f8f01f0e433f.jpeg[avatar]财务[slogan]爱生活,爱宠物,萌宠铲屎官![intro]458[view_count]
政府引导基金是什么意思?
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法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法律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create_time]2023-03-04 12:53:05[/create_time]2023-03-19 05:49: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手机用户5909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a401090.DderMjITCrDEBsQoQYaSXQ.jpg?time=7912&tieba_portrait_time=7912[avatar]贡献了超过6.7万个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0[view_count]
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针对性优惠政策包括什么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create_time]2022-03-09 16:39:25[/create_time]2022-03-24 16:39:2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上海法和[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6b1198a2d7782392793ebdfcdf9674f.jpeg[avatar]百度认证:上海法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36[view_count]
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针对性优惠政策包括
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针对性优惠政策包括:1、免税;2、减税;3、退税;4、优惠税率;5、起征点;6、免征额;7、缓缴税款;8、其他如税额扣除等。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1、组织财政,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形式;2、调节经济,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3、监督经济。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增值税优惠;2、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3、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create_time]2022-01-18 12:01:03[/create_time]2022-02-02 12:01: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张莹莹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7472a3eb4aebbdcb43c46918101d5aa.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471[view_count]
优惠政策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2020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将所得税起征点由月销售总额3万元提升到10万元,且容许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法律依据:《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create_time]2022-01-21 19:49:50[/create_time]2022-02-05 19:49: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4141362110,2638743400&fm=3012&app=3012&autime=1690836808&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03个赞[slogan]在线法律咨询[intro]79[view_count]什么是政策优惠
亲亲您好,政策优惠是指政府为了促进特定行业、地区或群体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补贴、贷款利率优惠等,以鼓励相关方面的投资和发展。【摘要】
什么是政策优惠【提问】
亲亲您好,政策优惠是指政府为了促进特定行业、地区或群体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补贴、贷款利率优惠等,以鼓励相关方面的投资和发展。【回答】
政策优惠包括税收减免、贷款利息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等,通常来说,政策优惠只针对满足特定要求的企业。【回答】
残疾卡享受国家哪些政策【提问】
亲。持有残疾证或残疾人优待证的人可以享受以下国家政策:公共交通优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可享受半价或免费优惠。医疗保障优惠: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门诊挂号费减免等优惠。教育优惠: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普通高中学费减免等优惠。就业优惠:享受就业歧视禁止、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生活补贴:享受生活补贴、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优惠。税收优惠:享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车辆购置税减免等优惠。【回答】
衣食住行【提问】
持有残疾证(或残疾人优待证、残疾军人证等)的人可以享受以下国家政策:就业优惠:享受就业歧视禁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安置、职业指导等服务。教育优惠:享受义务教育免费、高中阶段学校免试招生、高等教育加分、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门诊挂号费减免、住院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交通出行:享受公共交通优惠、购买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停车位优先等优惠政策。生活补贴:享受生活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居家护理服务补贴等政策。其他优惠:享受文化娱乐场所优惠、购房优惠、助残设施优先使用等优惠政策。【回答】
[create_time]2023-03-17 10:06:13[/create_time]2023-04-01 10:03: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生活导师小影老师[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b8dd2d3.cs0HKRpNO8K2RIfbMNhLvg.jpg?time=9588&tieba_portrait_time=9588[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46[view_count]
如何应对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充分关注的三类优惠政策在本次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将着重对于不规范(违法或违规)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或正在享受如下类型的税收或财政性的优惠政策。
企业应对机制和优惠政策的战略管理对于企业而言,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本次优惠政策清理的内容后,应进一步分析本企业的实际享受或适用的优惠政策的归类,明确合法合规的、可能保留的、逐步调整的、确定会被取消的等多个类型,以便尽快做好进一步的经营决策。
1、谨慎期待过渡政策,严格申请优惠的类型。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为保证经济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中国出台了很多的过渡性政策。但本次清理工作,我们认定不会存在太多的“过渡性政策”。其原因在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政策,继续“过渡适用”缺乏法律依据。从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规划来看,税收优惠将逐步的法律、法规化,企业更多的应该申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优惠政策。
2、集团组织架构的调整。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管理往往要重点考虑集团整体税负。在不合法或合规的优惠政策被清理后,集团需考虑现存税收优惠享受主体能否承担更多的经营职能,将相关业务向此类公司转移,以期合法合理的稳定税负,避免过大的税负负担波动。
3、产业优惠成为趋势,区域性优惠递减。根据《通知》的精神,本次所谓的优惠清理,其重点对象是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而如新兴产业如TMT行业等等,依然是国家税收、财政优惠政策所支持的重点行业。因此,产业优惠政策逐步替代区域性优惠政策,成为国家财政和税收优惠体系的重点内容。
如果企业属于新兴类行业,则应考虑如何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好相关税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类优惠政策,并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严格的内控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4、经营地点调整。虽然区域性优惠政策可能面临大幅度的删减,但考虑到部分政策制定本身合法合规,企业可酌情向此类地区迁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区的不少优惠政策是满足合法和合规性要求的。从税收角度考虑,此类地区在本次优惠政策清理后,或将可能成为备受关注的境内投资首选地区。
此外,随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多个区域性优惠的文件出台,典型的区域性优惠将逐渐淡出视野,国家层面的“行业性”优惠以及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行业优惠”将成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主要模式。
[create_time]2015-09-08 15:48:40[/create_time]2015-01-22 23:05:46[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alue_good]qznalzc[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public.1.e723e5ea.cV5xLIFOnZ57ISymReJR4A.jpg[avatar]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slogan]从事办公事务、党务、社会事务10年,兴趣社会新闻、时事政治、军事历史等。[intro]530[view_count]
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1.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
通知明确,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3.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原则。
在工作推进上,坚持明确范围、上下联动、分类规范、依法公开等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责任划分上,坚持“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4.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总体规定,一是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通知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严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等。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逐步加以规范。
5.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步骤及时限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落实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三是认真清理。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未按程序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将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的清理情况表和清理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市(含所辖县、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难及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等。四是督促检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财政局完成对本市和所辖县(区)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2015年3月15日前,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市、各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的督查验收。
6.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定期评估,并按程序提出、上报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取消、延续等意见。二是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对各地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7.认真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扎实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支持小微企业,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清单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等,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
[create_time]2016-07-14 00:16:21[/create_time]2015-02-03 03:01: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龙泉2007[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9d3fd1f4134970a525e665185cad1c8a7865d9a?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slogan]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intro]926[view_count]
62号文件对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国发[2014]62号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create_time]2015-02-03 20:21:51[/create_time]2015-02-18 16:42: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心动惹旨[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7f1d3ff.tQks6zz7VO8L1jo0gx2Mag.jpg?time=3392&tieba_portrait_time=3392[avatar]TA获得超过31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财政部为什么总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一、组织结构层次不同
财政部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两者都归属于国务院管辖。
二、职能有区别又有联系
财政部主要制定并执行国家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包括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等多个方面。税务部门只管理税收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税收管辖范围的区别
财政部对税收问题的管辖是宏观上的管辖,主要:
(1)从宏观上拟定和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2)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3)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4)参加涉外税收和国家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具体执行税务工作,具体包括:
(1)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4)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5)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create_time]2017-09-06 14:12:33[/create_time]2017-09-06 15:43:5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cyberdarkwind[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37d1278.D9U2rwHvTZGwHOPzBJV1AQ.jpg?time=3042&tieba_portrait_time=3042[avatar]TA获得超过483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30[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