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具体包括的部分如下所示: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和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和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或者读物等制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和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create_time]2022-06-17 14:04:04[/create_time]2022-07-02 14:04: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惠企百科网是一家科普类综合网站,关注热门中文知识,集聚互联网精华中文知识,本着自由开放、分享价值的基本原则,向广大网友提供专业的中文知识平台。[intro]737[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create_time]2022-05-29 01:50:38[/create_time]2022-06-13 01:45: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020[view_count]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第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第七条 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第九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第十二条 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第十三条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create_time]2022-06-01 04:51:20[/create_time]2022-06-16 04:50: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92[view_count]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create_time]2022-05-31 01:10:54[/create_time]2022-06-15 01:10: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0[view_count]
公司代款法人担保,公司破产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企业破产,法人需要对企业的 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法人承担 债务 的清偿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公司法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create_time]2023-02-21 18:11:51[/create_time]2023-03-08 18:11:4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宇小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cb0bc63b64f4c161176c39f95056a994.jpeg[avatar]实习律师[slogan]你身边应该有一个懂法的朋友。比如我。[intro]48[view_count]借款公司破产,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借款主体破产,担保人是需要需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reate_time]2022-01-26 15:10:44[/create_time]2022-02-10 15:10: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建设工程范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f0486c23c179f347aac9b061f83993f.jpeg[avatar]律师[slogan]一级建造师、国家监理工程师、建筑房产律师[intro]94[view_count]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你认为有这个必要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断完善,更是为了能进一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如今结合近几年层出不穷的关于未成年人上网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这一项,对此广大网友和众多家长纷纷支持。大家都表示这项法规的增加,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一项举措,我认为这项新规的出台非常有必要,主要原因如下。一、近些年未成年人网络事件频发,亟需得到解决近些年来有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的各种不良事件频频发生,包括网络打赏、网络游戏充值、网络诈骗等等,很多未成年人因为年纪太小,缺乏辨别能力,就导致这些事件的发生。这种事件的发生正是因为各大网络平台没有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区别对待。这种事情的发生也亟待解决,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无疑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做出了积极保护。二、网络环境太复杂,未成年人需要正确引导与保护之所以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因为现在网络环境太过复杂,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必须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的保护,以免不良的网络信息影响他们的心智,从而影响他们的未来。三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为成人健康上网,同时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视力也有积极作用。网络现在已经全面深入到每家每户的生活中去,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网络,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弊端也很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出台,真正能帮助未成年人肃清网络环境,真正还他们一片干净的上网环境。各位如有其他想法,欢迎留言讨论。
[create_time]2020-12-30 16:24:35[/create_time]2021-01-13 15:26:11[finished_time]6[reply_count]5[alue_good]温暖标签[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b3b7d0a20cf431ad820061aa5936acaf2fdd9856[avatar]电子商务[slogan]人生海海,山山而川。看见具体的风景,做具体的事,爱具体的人。[intro]3158[view_count]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保险公司承保后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2、积极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防灾宣传和灾前检查;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财产、家庭、身体健康等状况保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create_time]2021-11-14 10:04:03[/create_time]2021-11-29 10:04: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辩护律师胡文学[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b4f00f887d7992dab0f22e69ce98697f.jpeg[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intro]740[view_count]
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哪些?
(一)欺诈行为保险方欺诈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欺骗或诈骗等违法行为。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1)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利益;
(5)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非法营业行为保险方的非法营业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险公司设立、变更、解散以及经营规则的规定所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中:1.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的,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2.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规定以外业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还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违反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行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包括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提取或转结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和公积金、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未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超额承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擅自变更有关保险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未按照规定报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违反信息披露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1)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未按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3)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4)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前两种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款。后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create_time]2022-12-12 23:58:52[/create_time]2022-12-21 09:42: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周业恳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4fbb2fb43166d222eede501542309f79152d28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事务、民商事诉讼事务[slogan]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事务、民商事诉讼事务[intro]0[view_count]
个人责任书的内容
法律分析:承诺书主要是指承诺人把对他人的承诺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通常是要求通过书面订立合同。比如工地施工的安全责任承诺书、个人业绩承诺书、诚实守信承诺书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create_time]2022-05-12 19:19:18[/create_time]2022-05-27 19:19: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张彬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67733ac0cc39fc3a4491949c1f62b202.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7[view_count]个人责任书怎么写
责任书和责任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性质不同。责任书是写清楚责任的书面文件,需要双方当事人写清楚具体的责任范围和职责。责任状一般是责任人对自己所担负责任的一种态度和状态,是一种保证书。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状属于执行者的一种表态,通常适用在急重关键的工作之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https://pan.baidu.com/s/1JHTybQ6arV5V6EyDu3iQuA 提取码: 5vkp
[create_time]2022-06-15 11:15:16[/create_time]2020-11-19 14:59:12[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airvdqlt036816[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f648374.ahJQcRvOEwpwszDrMEiCxQ.jpg?time=4688&tieba_portrait_time=4688[avatar]TA获得超过34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67[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