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防动员基本内容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其中武装力量动员是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国民经济动员是把国家和平时期的经济转入战时轨道;人民防空动员是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政治动员是围绕实施战争对全体军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政治鼓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国防动员又称战争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现代战争是立体战争、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非常巨大,不仅是军事力量的竞赛,而且是交战国综合国力的较量,战争动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1、武装力量动员是国家为适应战争需要,扩充和调整军队及其他武装组织所进行的活动。武装力量动员包括现役部队动员、预备役部队动员、后备兵员动员、民兵动员。2、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为保障战争的物质需求和稳定战时经济秩序,根据战争需求和经济动员计划,调整经济资源配置,增加武器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生产所进行的活动。国民经济动员包括工业动员、农业动员、贸易动员、财政金融动员、劳动力动员、战略物资储备、医药卫生动员、科学技术动员。3、人民防空动员是国家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袭,减少空袭损失,消除空袭后果所进行的活动。国外也称民防动员,或群众性防卫动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三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第十四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第十六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第二十二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颁布时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专门调整国防动员中社会关系的法律,已由2010年2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国防动员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中国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专门调整国防动员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该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中国国防动员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外动员工作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武干部服装样式
由于专武干部工作的特殊性,专武干部是唯一非现役人员可以日常穿着军装的群体,佩戴人武部的肩章,陆军领花,佩戴姓名牌(是干部,区别于战士),但不佩戴资历章(因为工作年限不计入军龄),佩戴“国防动员单位”臂章。在07式军服中,专武干部穿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服装(按照校尉官装备标准);佩戴专武干部肩章;根据地区、单位配置要求、装备采购渠道不同分别佩戴“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或“国防动员单位”臂章。专武干部不属于现役人员或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因不计算军龄,故不佩戴资历章;专武干部根据地区要求不同佩戴现役或预备役姓名牌;陆军或专武干部专用领花。专武干部的编制:1,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的专武干部为公务员编制。受当地区县人武部和当地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管理。职务一般由参加公务员招考合格者或部队复转干部担任。其工资来源于地方财政。2,在企业、院校人民武装部的专武干部为事业或企业干部编制。受上层人武机构和企业双重领导管理。职务一般由企业中干部担任,一般同时分管该企业消防保卫工作。其工资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