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内阁形成于18世纪前期,初始于英国。是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1937年以后,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从此以后,这一形式,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
内阁总理或首相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签署才能生效。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
国家元首不论是世袭君主或选举产生的总统,不担负实际政治责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与行为均由内阁负责,元首只是名义上的国家领袖。
元首对议会负责,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
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