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

时间:2023-04-26 14:44:20编辑:奇闻君

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 之间的关系。所以, 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 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 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 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德国票据法解释为:票据行为无因性, 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 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 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 票据来转让。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 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日本著名商法学者龙田节解释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 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 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 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台湾学者李钦贤解释为: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成立、发生, 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 为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 因此, 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 系个别独立存在的, 相互间不发生影响。

台湾学者梁宇贤解释为:无因证券者, 乃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上之权利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 其权利即行成立, 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 在所不问。

中国大陆票据法解释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 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 票据权利就成立, 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 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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