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注册要求有哪些
一、国外商标注册要求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
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二、国外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国外商标注册条件有哪些?
在国外注册商标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电子版LOGO(JPG格式)。注:若注册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注册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一份《注册美国商标委托书》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5:本国注册商标证明文件、最早使用的日期及证据。
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国外的商标怎么注册
法律主观:外国国家名称不能够被注册为商标。外国国家名称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标记的权利,有损国家尊严,形成对这些标志的不公平占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法律客观: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共有40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缀附在该企业的商品上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要使这些商标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1)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申请国家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国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为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2)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立协定和协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书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的成员国为一年,在议定书的成员国为十八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国际注册商标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如法国、德国,则在该国际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上述二个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如注册后5年再提出要求西班牙予以保护时,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西班牙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西班牙了,该注册人即在西班牙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妹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按照协定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或者20年,两种有效期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当然所缴纳的费用是不同的;按照议定书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不管有效期是多年,期满时可以续展。否则,尽管国际注册有效,但领土延伸却会因没有续展而失效,使该商标失去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朗)、填写一份表格,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约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尚未加入协定或者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注册的方式。
如何在国外注册商标
中国企业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首先应该将其商标向国外申请注册。因为只有取得商标权,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权人才能在注册国放心大胆地做贸易,才能长期稳定地占领该国市场。尽管目前中国在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总量不足5万件,但是,在向国外申请注册中,发现被他人抢注的商标却很多,还有由于提供不出实际使用证据而不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很多。分析其原因,除了中国的某些企业商标意识不强,申请注册不及时以及不注意保存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原因,恐怕与中国大部分企业不了解国际上商标授权的两大原则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才造成了应该取得注册的商标而没有取得注册的结局。为了让中国企业在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方面少走弯路,多快好省地申请商标注册,全面、及时地使其商标得到法律保护,本文将介绍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中国企业应注意的国际上商标授权的两大原则。一是以大多数欧洲国家和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经登记编号,按照申请在先,编号在先的原则优先获准注册。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谁先注册专用权就归谁。“注册在先”的原则有许多优越性,它的主要特点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稳定性,注册后的商标今后就不会再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约有一半国家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这些国家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丹麦,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前捷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墨西哥,蒙古,利比亚,摩洛哥,尼泊尔,芬兰,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瑞典,叙利亚,多哥,土耳其,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西班牙,苏丹。除上述国家外,另一些国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用于同一品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或销售日期的先后,其生产和销售日期在先的,称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先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专用权。“使用在先”原则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其特征是,商标的专用权只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了首先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这就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稳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标,尽管后来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对使用在后,但已获得注册而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还有地区性的问题如果某一商标只在某一地区或某一城镇使用,并不涉及到整个领土,那么它的专用权地区的归属还须通过公众评论来作出决定。如果这个商标仅仅是在某一地区使用,其专用权就限于该地区,商标主如果想把它扩大到其它地区,则必须开展宣传,让其它地区的消费者也知道,才能扩大专用权覆盖面。最原始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可以理解为:要想在一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将其在该国进行了实际使用,否则,申请人无资格向该国递交注册申请。但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大循环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了最初僵硬的商标授权原则,使得这种原则变得柔和了。以美国为例,对外国申请人而言,可以基于四种基础向美国提出注册申请:①以实际使用为申请基础,以实际使用为基础申请商标注册对于申请人是最为有利的。有利之处在于:费用低、时间短、取得注册相对容易。②以打算使用为申请基础,采用这种基础提出申请的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还没有在申请的国家进行实际的商标使用,而是准备在一段时间后使用。基于这种基础申请商标注册,相对而言,费用高一些,时间长一些,审查标准严一些,申请手续复杂一些。为什么要这样呢,其原因是,审查官认为该商标尚未在美国使用,所以就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如果基于实际使用,审查官会认为,既然该商标已经在美国实际使用了,而且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审查该商标的显著性方面会稍微宽松。基于打算使用提出的申请,即使通过了审查,也过了异议期,注册证也不会马上发下来。这时就比基于实际使用多了一道程序,基于打算使用提出的申请,实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要等到其商标在美国进行了实际使用,然后必须签署一份使用宣誓书,同时提供两张实际使用标签,才能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注册证。从商标申请通过审查批准到申请人对其商标投人实际使用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如果在第一个半年内不能完成实际使用,必须要申请第二个半年的延期。也就是说,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申请四次延期。如果超过了两年的期限,还不能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商标申请就作废了。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打算使用申请既时间长,而且费用也多。③对外国人而言,可以基于本国的注册。基于本国注册提出的申请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本国商标主管当局出据的注册证明,而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商品必须与本国的注册完全一样。④对外国人而言,可以基于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基于本国的申请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也要提供本国商标主管当局出据的申请证明,而且只有申请人本国的申请取得注册后,美国专利商标局才能批准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群岛,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土登,马拉维,马来西来,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加纳,圭亚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群岛,塞拉利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多巴哥,突尼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新西兰,乌干达,扎伊尔,赞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象牙海岸,达荷美,加蓬,上沃尔特,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多哥)。了解“使用在先”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