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遗体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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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
  捐献执行人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第四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医学事业。第五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捐献人应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有义务执行委托,不得更改捐献人的意思表示。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以及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第八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应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器官、组织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接受委托的意见;
  (四)捐献的遗体接受和利用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六)其他事项。
  除捐献人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或者采取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
  遗体捐献登记结束后,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志愿卡。第九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后,捐献人可以变更捐献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第十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2小时内依捐献志愿卡接受遗体。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开具遗体捐献证明,并通知原登记机构。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捐献的遗体经鉴定不适宜用于医学事业的,在征得捐献执行人同意后,由遗体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第十一条 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其他医疗科研单位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
  接受遗体捐献单位在开展接受工作前应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接受遗体后十日内应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者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的意思表示。
  接受单位应尊重捐献人的遗体,妥善保存捐献人的遗体。
  接受单位在首次利用同一遗体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在利用过程中,每具遗体应分别存放。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火化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商业活动。
  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组织。
  禁止违背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提取遗体器官或组织。第十五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遗体利用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真实、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第十六条 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的捐献人姓名镌刻于遗体捐献纪念碑上或将其照片、生平简介陈列于遗体捐献纪念馆内。


在重庆如何办理遗体捐献?

捐献志愿者需要征得本人直系亲属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然后携带3张2寸正面半身照片以及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本县(市、区)驻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登记。
登记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捐献人去世后,捐献执行人(捐献人近亲属或生前指定的人)通知接收单位接受遗体。实现捐献后,接收单位应通知红十字会,由其向捐献人家属发放荣誉证书。
捐献遗体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扩展资料
捐献意义
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种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
人死了之后,身体对本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无论人死后有没有灵魂,遗体捐献却都具体意义。一方面,人想着在死后还为社会为人类做贡献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高的社会道德。
另一方面,某些相信人死后可以通过器官的使用而使自己的生命光辉也照亮别人的生命。(更有甚者认为自己的器官进入了别人身体并发挥作用时,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了重生,而愿意遗体捐献。当然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

  捐献执行人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第四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医学事业。第五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捐献人应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有义务执行委托,不得更改捐献人的意思表示。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以及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第八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应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器官、组织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接受委托的意见;

  (四)捐献的遗体接受和利用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六)其他事项。

  除捐献人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或者采取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

  遗体捐献登记结束后,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志愿卡。第九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后,捐献人可以变更捐献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第十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2小时内依捐献志愿卡接受遗体。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开具遗体捐献证明,并通知原登记机构。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捐献的遗体经鉴定不适宜用于医学事业的,在征得捐献执行人同意后,由遗体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第十一条 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其他医疗科研单位是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

  接受遗体捐献单位在开展接受工作前应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接受遗体后十日内应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者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的意思表示。

  接受单位应尊重捐献人的遗体,妥善保存捐献人的遗体。

  接受单位在首次利用同一遗体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在利用过程中,每具遗体应分别存放。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火化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商业活动。

  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组织。

  禁止违背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提取遗体器官或组织。第十五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遗体利用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真实、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第十六条 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的捐献人姓名镌刻于遗体捐献纪念碑上或将其照片、生平简介陈列于遗体捐献纪念馆内。


遗体捐献怎么申请

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法律分析: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第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第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第四,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第五,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第六,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第七,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第八,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遗体捐献怎么申请

遗体捐献申请流程如下:1、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2、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3、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4、捐遗志愿者需要告知是否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遗体捐献需要什么条件遗体捐献需要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3、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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