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等级怎么确定的
法律分析: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烈度和房屋高度四个因素确定,而采用不同抗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结构的抗震等级是混凝土结构设计的重要指标,依据结构类型、结构的重要性程度、抗震设防要求和场地条件见不同的建筑物划分为四个抗震等级。对框剪结构,在基本振型下若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剪力墙结构适当降低。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衍生问题:地震损失的房子怎么办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受损房屋难以得到政府补偿。但当地政府有责任组织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房屋抗震等级
4.0-4.7级左右、五级以上、六级以上。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中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断烈度的大小,是根据人的感觉、家具及物品振动的情况、房屋及建筑物受破坏的程度以及地面出现的破坏现象等。影响烈度的大小有下列因素:地震等级、震源深度、震中距离、土壤和地质条件、建筑物的性能、震源机制、地貌和地下水等。例如,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震级越高,烈度也越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3)建筑各相邻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2、高层钢筋砼房屋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第一项框架结构房屋规定数值的70%,剪力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第一项框架结构房屋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小于70mm。(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3、设置防震缝时,应将建筑物分隔成独立,规则的结构单元,防震缝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防震缝与伸缩缝、沉降缝应综合考虑,协调布置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沉降缝的宽度尚应考虑基础内倾使缝宽减小后仍能满足防震缝的宽度,防震缝宽度按房屋高度和设计烈度的不同,一般可取50-100mm。房屋抗震等级:1、抗震等级其实就是设计部门依据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建筑物的重要性分类与设防的标准”,根据设防的类别、结构的类型、烈度和房屋的高度四个因素而进行确定的,而采用了不同的抗震等级进行的相关具体设计,普通的房屋级别为4.0-4.5级。2、房屋抗震性能一是要看房子的结构,目前常见的住宅结构会有砖混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的结构这两种,其中钢筋混凝土的抗震能力相对要比砖混结构的好。二就是要看抗震力。在国际上,地震的震级一般所采用的是里氏震级的指标,分别为1-8.9级,1-3级对建筑物没有损坏,4级对建筑物会有十分轻微的破坏,达到5级以上就会开始破坏建筑物了,因此,5级以上的地震区在住宅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要考虑到防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1 抗震等级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2 抗震等级建筑物的场地类别有关,按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及场地类别确定用于确定抗震等级的烈度.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