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有哪一些?
(一)分类
1.按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分类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
2.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应当根据介质特征,按照压力容器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和容积划出类别:Ⅰ、Ⅱ、Ⅲ。
4.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贮运容器。
(二)制作与安装技术
1.安装许可
(1)未获得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压力容器安装。
(2)应办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单》。
2.塔式容器(简称塔器)
(1)塔器的结构形式
塔器为长细圆筒形结构的直立式工艺设备,由筒体、封头(或称头盖)和支座组成,是专门为某种生产工艺要求而设计、制造的非标准设备。塔是用于蒸馏、抽提、吸收、精制等分离过程,器是用于各类反应过程。
(2)塔器的到货状态
到货状态分为整体到货、分段到货、分片到货。
(3)开箱检验
塔器设备安装前,应按照装箱单核对检查设备或半成品、零部件的数量和外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方可验收。
(4)基础验收
复测基础并对表面进行处理,应符合要求。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应设有沉降观测点。确认安装基准线,有明显标识。
(5)安装程序和方法
1)
整体安装:吊装就位找平找正灌浆抹面内件安装检查封闭。
2)分段(片)安装方法:
采用卧装法或立式正装法施工。
5.钢制球形储罐(简称球罐)
(1)散装法:适用于各种规格形式的球罐组装,是目前国内应用广泛、技术成熟的方法。其施工程序为:支柱上、下段组装赤道带安装下温带安装下寒带安装上温带安装上寒带安装上、下极安装调整及组装质量总体检查。
(2)分带法:可用于公称容积不大于1500m3的球罐组装。
(3)球罐的焊接顺序
1)焊接程序原则:先焊纵缝,后焊环缝;先焊短缝,后焊长缝;先焊坡口深度大的一侧,后焊坡口深度小的一侧。
2)焊条电弧焊时,焊工应对称分布、同步焊接,在同等时间内超前或滞后的长度不宜大于500mm。焊条电弧焊的第一层焊道应采用分段退焊法。多层多道焊时,每层焊道引弧点宜依次错开25~50mm。
(4)球罐的焊后整体热处理
球形罐根据设计图样要求、盛装介质、厚度、使用材料等确定是否进行焊后整体热处理。球形罐焊后整体热处理应在压力试验前进行。
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吗
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压力容器的用途极为广泛,它在工业、民用、军工等许多部门以及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标准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的定义:(1)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体的气瓶;(3)氧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为: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