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服务热线
江苏税务服务热线主要有以下几个:1. 江苏省税务局热线:122588(免长途费)这是江苏省税务局的专属热线,提供诸如缴税申报、备案登记、政策咨询等全部税务服务。2. 各地税局热线:南京:25176677 镇江:25793751 苏州:851922683. 国税服务热线:全国统一的国税服务热线:96549(免长途费)提供全国统一的税务政策解读、发票管理、征管创新措施等全国性税务信息咨询服务。4. 企业信用代码查询热线:95327(免长途费) 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代码查询关于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如税收年度、所属税务机关等。5. 个税服务热线:全国个税服务热线:95105105 属地办税机构也可能提供个税相关咨询服务。6. 国家税务局APP:"中国税务"APP提供实时的税收政策解读、税费计算器、缴税约定、征管提醒等便民服务。希望以上信息能够满足您查找江苏税务服务热线的需求。如果仍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提出,我会尽量提供帮助。【摘要】
江苏税务服务热线【提问】
江苏税务服务热线主要有以下几个:1. 江苏省税务局热线:122588(免长途费)这是江苏省税务局的专属热线,提供诸如缴税申报、备案登记、政策咨询等全部税务服务。2. 各地税局热线:南京:25176677 镇江:25793751 苏州:851922683. 国税服务热线:全国统一的国税服务热线:96549(免长途费)提供全国统一的税务政策解读、发票管理、征管创新措施等全国性税务信息咨询服务。4. 企业信用代码查询热线:95327(免长途费) 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代码查询关于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如税收年度、所属税务机关等。5. 个税服务热线:全国个税服务热线:95105105 属地办税机构也可能提供个税相关咨询服务。6. 国家税务局APP:"中国税务"APP提供实时的税收政策解读、税费计算器、缴税约定、征管提醒等便民服务。希望以上信息能够满足您查找江苏税务服务热线的需求。如果仍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提出,我会尽量提供帮助。【回答】
江苏税务局电话
江苏税务局电话是12366。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税务局主要职责包括: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3、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4、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6、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7、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8、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10、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11、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12、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江苏电子税务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章 子女教育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之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三章 继续教育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四章 大病医疗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