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一、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1、学生自杀学校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1)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因个人原因自杀,根据学院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的是无法律责任;(2)如果学院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采取措施,那么学校是要负侵权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如下: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因个人原因自杀,根据学院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的是无法律责任,如果学院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采取措施,那么学校是要负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师范大学女生宿舍上吊自杀,家属给出什么回应?
湖南师范大学一名在校女生在校内宿舍上吊自杀,究竟是何原因,让这名年轻的女孩早早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湖南师大这名女生婷婷(化名),以极端的方式来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给家人留下了无尽的悲痛,家人为此伤心欲绝。生前未留下遗书,却留下一堆“工作”事出必有因,湖南师范大学这名女生,原本可以拥有大好的人生,美好的未来,但是却选择以这样的方式来告别世界,确实是让人感到十分惋惜,而在背后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据婷婷的家属称,“婷婷在学院团委时常忙到凌晨,而且老师不让辞职。”婷婷生前并没有跟自己的同学家长告别,也没有在朋友圈中留下遗书,但却留下了一大堆待处理的工作,而这些工作主要是院团委交代她完成的,直至婷婷去世之前还有很多的工作未完成。婷婷在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担任团委学生副书记的工作,原本以为在团委负责相关的学生工作,能够让大学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但却没有想到却因此断送了自己美好的生命。婷婷的母亲杨梅表示:孩子过于忙团委的工作,没有时间学习,导致功课都跟不上,这是她走上不归路的主要原因。据了解,湖南师范大学学院老师肖某,曾多次拒绝了婷婷想要辞职的要求,而且还时不时督促婷婷要尽快完成相关的工作,在与老师肖某的聊天当中,出现最多的词就是“马上”、“抓紧”、“必须”、“赶快”,这些学习之外的工作负担,让婷婷忙得喘不过气来。湖南师范大学学院老师肖某目前还没给出相关的回应对于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婷婷在校内宿舍上吊自杀一事,老师肖某目前还没有给出相关的回应,只是或多或少也跟其脱离不了关系,也期待湖南师范大学后续的相关调查结果,也希望能够给家长一个交代。家长:孩子,快快从院团委退出!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学业,如果因为负责院团委的工作,导致自己的学业跟不上,成绩下滑,那么就应该当断立断,从院团委退出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自己的学业上,不能够本末倒置。湖南师范大学在校女学生婷婷在校内至少一次曝光后,有些家长表示“孩子,快快从院团委退出来!”在这一起事件当中,我们也要反思2个问题:1、学校院团委的工作是否安排妥当?如果院团委的工作没有安排妥当,给学生造成过多的工作压力,那么就应该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不要给学生造成过大的工作压力。2、学生参加院团委有没有必要呢?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连自己的学习问题都兼顾不上,那么参加院团委的没有必要,如果因为参加院团委后学习成绩出现下滑的情况,也应该选择退出,毕竟学习才是第一要务。生者已逝,也希望婷婷的家人能够节哀顺变,对于湖南师范大学会给出如何的调查结果,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对此,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欢迎发表观点和看法。
湖南师大一女生校内宿舍自杀,对于她自杀一事其家属是如何认为的?
认为这和学校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老师对学生的漠不关心。该名女生出事之后,学校并未做出任何回应,而且还不让女生的父母进入学校,女生的父母提出了三大质疑,学校都没有任何回复。女生父母提出的之一:第一、为什么孩子在宿舍上吊之后,一天没上课,老师却不关注,寝室老师也没有任何关注;第二、女孩子因为工作的事情是有轻生的想法,并且老师都是知道,为什么不和家长联系,并且疏导女孩子的心理情绪;第三、女生父母家属来到学校之后,学校没有任何人来和女生家属沟通。截止目前学校都没有对这些做出任何回应。这名女孩子在湖南师大担任团委学生副书记一职,担任这个职位可以看的出来女孩子的学习非常好,并且工作能力非常强,但是为什么偏偏会走上不归路呢。这个女孩子的父母认为这是和最近她担任的团委工作有关,经常工作到凌晨,导致自己的学业更不上,并且负责的老师经常都是有事情找她,导致她不得不每天带着笔记本,随时接受工作,负责团委工作的老师也并未出面。这名女生曾经提出三次辞职,但是都被这个老师驳回了,这让这个女孩子心理压力更重,一度走上天台才换来了同意辞职,但是为什么之后女生还是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个负责的老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情发生后学校未出面说明,记者电话咨询也并未得到任何回复。由于学校不出面导致很多信息都不得而知,在同学院的学生说,在这个女生轻生之前的前一天晚上有一个老师曾经打过电话给她,但是具体说了什么就不得而知,这个女生曾经有一封遗书留下,但是遗书并未到到女孩家属手里,具体写了什么也不得而知。希望导致她去世的罪魁祸首得到应有的惩罚。
湖南师大自杀女生的家属在学校受阻,学校为何这样做?
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地方,是为国家培养国之栋梁的地方,是祖国百年教育大计的根本所在,应该是学生们的成长基地,是学生们的欢乐园。家长们放心地把孩子送到校园,希望孩子能够成长成才,成为一个对祖国对家庭有用的人,家长们对孩子抱有很大的期望。如果孩子在学校里面因为学校的原因,选择自杀,那么这个学校就有很大的失职,学校的师生就有很大的失职,这是对许多家长、许多学生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国家教育大计的不负责任。近日湖南师大有一名女生自杀,该女生家长跑到学校去说理,但是在学校中却遭到了阻拦,这件事引起了网友的广泛热议。那么这个学校为什么要阻拦家长跑到学校中去说理呢?我想这样做不外乎有以下几点。首先这个学校的声誉会受到影响,因为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去了。其次学校担心教育部门的追责,因为所有学校都是由教育部门统一管辖,如果发生了这种事情,教育部是一定会找学校的。第一学校担心名声的影响一个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地方,它应该尽其所能地保护学生,保护学生的成长,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里面自杀了,那么不管学校的原因有多大,它一定都会被冠上失职的罪名,它的名誉都一定会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学校这样做也是担心教育部门的追责毕竟教育部门是统管所有学校的存在。如果一个学校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学生的自杀,那么这个学校的制度或者教育方面,或者教师方面就有很大的问题,那么教育部门为了祖国百年教育大计,为了不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为了让群众保持对学校的信任,是必定要追责这个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