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时间:2024-10-06 19:42:54编辑:奇闻君

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 债权人 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 债务人 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三、其他内容拓展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解释在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公司目前都采用这种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也是有一定弊端的,适用范围较小并且可以使用的案件的类型比较单一,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升华。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所以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所以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以致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分歧很大。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
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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