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回访制度
一、回访对象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的申请人。二、回访时间每周随机选择一个工作日,回访时间为上午10点至12点,下午3点至5点,各两小时,节假日不进行回访。三、回访内容应在中心受理的事项是否在中心受理;受理事项是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性告知、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对中心的意见、建议等。四、回访形式在内网系统“电话回访”栏目中,随机抽取某一天的办件。窗口某天办件10件以下的,全部抽取;窗口某天办件1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10件。督查科每日负责对随机抽取到的办件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并作好详细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电话回访制度
法律分析:一、回访对象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的申请人。 二、回访时间每周随机选择一个工作日,回访时间为上午10点至12点,下午3点至5点,各两小时,节假日不进行回访。 三、回访内容应在中心受理的事项是否在中心受理;受理事项是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性告知、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对中心的意见、建议等。四、回访形式在内网系统“电话回访”栏目中,随机抽取某一天的办件。窗口某天办件10件以下的,全部抽取;窗口某天办件1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10件。督查科每日负责对随机抽取到的办件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并作好详细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什么是回访确认制度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确认是让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所投资的私募产品从自身所能够承担的风险、产品的费率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等进行考量,从而对投资的私募产品更加了解,也加深了自身对投资的理解,在选择新发行的产品能够更加的谨慎。实际上这也是给客户一个解约的时间。在新规出台下的回访制度,不仅能确保投资者为理性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意味着私募机构必须更专业化,使得私募市场更健康。因为目前存在着很多金融诈骗,而回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现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公司融资的方式有:
1.银行借款。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
2.P2P融资。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借钱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以及借款的多少,而放贷人则利用互联网搜寻可靠的借款对象,借贷双方经过互相匹配认证,便可完成借贷过程。
3.证券融资。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最严,要求最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4.股权融资。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
5.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中如何制定股份回购条款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资金进入融资方的模式通常为两种,一种是资金全部进入注册资本,一种是部分资金进入注册资本,部分资金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股份回购条款的效力仅及于股权对应的投资额,因此,投资者在通过股权回购条款安排资金退出时,
务必明确投资金额所对应的股权比例,对其他不占股权的资金通过其他方式安排资金退出渠道。
投资者在以股权回购作为资金退出方式时,要审慎选择回购主体,公司回购股权可能因侵害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执行,
在确定回购主体时,第一选择是信用较高的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什么叫回访确认制度?
回访确认制度在私募基金活动的范畴内指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投资人进行投资回访的行为。我国《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