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胎产假2023年最新政策
山东省二胎产假2023年最新政策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山东生三胎最新政策2022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山东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生育调节方面1.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2.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2.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3.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4.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5.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三、在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上1.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2.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3.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山东二胎生育条件
法律主观:山东二胎生育条件: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法律客观:山东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据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袭燕介绍,单独两孩政策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即日起即可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至2014年5月30日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不予处罚。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交: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存档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外省)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山东省生育二胎政策
看看你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这是山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公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劳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第两人一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