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是哪一年哪一月成立的?
深圳特区是1980年8月成立的。深圳特区一般指深圳经济特区,于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深圳位于广东省的东南部沿海,东起大鹏湾边的梅沙,西至深圳湾畔的蛇口工业区,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2010年延伸到全市,2011年延伸至深汕特别合作区。深圳毗邻香港,交通便利,气候温和,风景优美,在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根据中央的指示,广东省深圳特区将建成以发展工业为重点的工、商、农、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2018年1月6日,国务院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历史沿革1978年6月,赴港澳经济考察组提出一个十分新颖的建议:利用宝安(即今深圳)和珠海毗邻香港和澳门的地域特点,建成新型的边防城市。1979年3月,中央和广东省决定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受广东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11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市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设置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中通过了由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批准在深圳设置经济特区。1981年3月,深圳市升格为副省级市。198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9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权力。2018年1月6日,国务院同意撤销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深圳特区
网上办理深圳居住证详细流程指南
现在申办深圳居住证全程都不需要到现场办理哦!可以在微信上提交办证资料(身份信息、图像信息等),通过认证并办理好后邮政快递会将证件送上门哦~今天为大家详细介绍个人用微信办理深圳居住证的方式。一、申办居住证的条件 1、以社保条件申请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2、以学历证明申请的,需已办理居住登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2)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3)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注: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直接申领居住证需要先进行学历认证哦! 3、在校学生办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正在深圳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已在深圳市办理了居住登记。二、办理须知 1、办理费用: (1)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 (2)原深圳市居住证换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3)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收取20元工本费。 2、首次申办的时间: 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发送制证数据,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整个流程需要15个工作日。 3、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时间: 需10个工作日。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获取社保卡照片图像号 微信搜索“DT证件照出回执”小程序,进入首页选择“社会保障卡-深圳市”,拍照(不限背景拍摄哦)上传,通过检测处理后选择电子版下单支付15元即可,强调:不需要纸质版哦!在去办理前的6个月内的数字相片回执都有效,不用专程跑照相馆了。 第二步: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政务服务”后点击“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完成实名认证。第三步:查看办理条件,点击下一步第四步: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后面的申请流程
深圳是哪一年定为特区的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位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深圳经济特区。 我国1980年把深圳、珠海、汕头及厦门确定为经济特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