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对象包括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1.计算机程序,即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2.文档。主要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3.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其他对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按照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法律主观: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法律客观:《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
法律主观: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 法规 保护。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计算机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 著作权法 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 著作权 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