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

时间:2024-10-29 14:26:43编辑:奇闻君

崔英杰案件的辩词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北京崔英杰案辩护词内容有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两个方面。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 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摘要】
崔英杰案件的辩词【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北京崔英杰案辩护词内容有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两个方面。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 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回答】


崔英杰案件的辩词

崔英杰的律师夏霖当庭为崔英杰发表了声情并茂的辩护,他在法庭上说:“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摘要】
崔英杰案件的辩词【提问】
崔英杰的律师夏霖当庭为崔英杰发表了声情并茂的辩护,他在法庭上说:“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回答】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回答】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回答】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回答】
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回答】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回答】
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回答】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回答】
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回答】
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回答】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回答】
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回答】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后来怎么样了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后来入狱了。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是夏霖,云本事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后因诈骗罪入狱。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夏霖在开庭一天在看守所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审判结束后,夏霖因诈骗犯罪收到刑事处罚,并且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2016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以诈骗罪判处夏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15二中刑初字第1626号)。在法定上诉期内,夏霖提起上诉。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6京刑终210号),撤销二中院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夏霖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崔英杰律师现在怎么样了

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2016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以诈骗罪判处夏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15二中刑初字第1626号)。在法定上诉期内,夏霖提起上诉。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6京刑终210号),撤销二中院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夏霖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生效。崔英杰案(海淀刺死城管案)夏霖律师经典辩护词(节选):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崔英杰的介绍

崔英杰,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退伍军人,名柜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员工,籍贯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2006年8月11日下午,与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及其同事发生冲突,崔英杰手持小刀将李志强刺伤,后不治身亡,崔英杰随后逃走。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崔杰的人物简介

及简介   主讲课程:《微生物学》、《现代生物技术》   学习经历   1986年 哈尔滨师范大学生物系 获理学学士学位   1989年 东北农业大学农学系 获农学硕士学位   2003年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访问学者   2008年 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 获工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9 - 1992 哈尔滨工业大学糖业研究院 助教;   1992 - 1998 哈尔滨工业大学糖业研究院 讲师;   1998 - 2003 哈尔滨工业大学糖业研究院 副教授,研究室主任;   2003 - 至今 哈尔滨工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主要学术兼职   1、黑龙江省天然产物工程学会理事;   2、国家甜菜品种鉴定委员会委员;   3、中国作物学会理事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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