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

时间:2024-11-02 06:43:26编辑:奇闻君

宾阳县属于哪个市

宾阳县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位于广西中南部,南宁市东北部,东邻贵港市覃塘区,南偏东与横州市接壤,南与兴宁区、青秀区交界,西与武鸣区相连,西北衔接上林县,东北与来宾市兴宾区相邻。介于北纬22°54′—23°27′,东经108°32′—109°15′之间,总面积2308平方千米。宾阳被誉为“广西小五金之乡”。稻藕套种栽培技术全国首创,得到“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10位院士高度评价和农业部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袁隆平院士还亲笔题词“稻藕套种之乡——广西宾阳”。宾阳的地方文化居住在宾阳县的25个民族,大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在县内的社会交往中,宾阳话和普通话是通用语言。学校教学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交际一般使用普通话。除普通话外,县内使用的汉语方言主要有宾阳话(本地话,语音介于平话与粤语白话之间)、新民话(客家话)、白话(粤语)、西南官话(桂柳话),此外还有福建话、下乡话、思陇话、甘棠平话等。讲宾阳话的几乎遍及全县各地,占全县总人口的70%左右。县内各地宾阳话基本相同,只有语调上的差异。讲新民话约占全县总人口的15%左右,以新桥、芦圩、武陵等镇居多。壮族讲壮话(属广西北部壮语方言),讲壮话的占全县总人口的19%左右,主要分布在甘棠、露圩、王灵、黎塘、和吉、洋桥、邹圩等乡镇。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宾阳县

宾阳什么时候成市~????

截止2021年8月宾阳还是县级行政区,还未升为市级行政区。宾阳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位于广西中南部,南宁市东北部,东邻贵港市覃塘区,南偏东与横县接壤,南与兴宁区、青秀区交界,西与武鸣区相连,西北衔接上林县,东北与来宾市兴宾区相邻。介于北纬22°54′—23°27′,东经108°32′—109°15′之间,行政区域面积2308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宾阳县常住人口为801407人。宾阳县近代变化1949年12月宾阳县解放后,属南宁专区管辖。1951年11月南宁专区改称宾阳专区。1952年8月改为邕宁专区。同年12月属桂西壮族自治区管辖(1956年3月自治区改为自治州)。1958年1月自治州撤销,宾阳县属邕宁专区辖;同年9月,邕宁专区改称南宁专区;同年12月,宾阳县与上林县合并,称宾林县。次年5月恢复原两县建置。1971年,南宁专区改称南宁地区。2003年6月27日,南宁地区撤销,宾阳县划归南宁市管辖。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宾阳县

宾阳撤县设市吗?

法律分析:
目前宾阳县还处于待申报阶段。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宾阳撤县设市吗

法律分析:
目前宾阳县还处于待申报阶段。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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