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王老吉之争

时间:2024-11-07 09:53:32编辑:奇闻君

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之争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之争,到底是怎么回事?1、王老吉商标是广药的,许可给加多宝用的,2017年到期了,王老吉要收回,不再授权了,这无可厚非。2、王老吉商标以前不温不火,加多宝投入大量广告营销,产品销量提高很多,品牌价值大幅度上升,这不得不说加多宝够意思。3、加多宝卖王老吉的时候营销用了句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王老吉的包装是红罐,大量宣传让王老吉产品的广告语和红罐包装有较大知名度。4、王老吉商标许可即将到期的时候,加多宝不想失去巨大商业利息,不想自己的大量投入“打水漂”。5、于是做了些动作,比如宣传“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王老吉商标权之争1、王老吉凉茶是在清朝道光年间(约1830年)就由王泽邦初创的,1949年,王老吉被一分为二,广州王老吉凉茶被归入国有企业,香港的王老吉则依然由王泽邦家族后人把持经营。2、鸿道集团也就是加多宝公司从广药手中购买了王老吉商标权,开始以王老吉秘方生产王老吉及经营王老吉,十几年了,把王老吉经营地风生水起,成了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3、这时,广药站出来,说这个商标是我的,要收回来,加多宝不敌广药败诉了,就开始推出自己的凉茶品牌加多宝,而广药为了享受加多宝多年经营的结果,就也借机推出了红罐王老吉,其实并非以前的王老吉。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摘要】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的法律关系有哪些【提问】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以下是我以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通常这种侵权的行为就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权利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被他人侵害的权利。【回答】
法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侵权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是其余干扰或者阻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的一些行为。【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回答】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谁赢了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最后王老吉赢了。加多宝和王老吉打官司,最后王老吉赢了官司,并且夺回了王老吉品牌的商标的注册权。这两家凉茶公司打了三年官司,截至目前,所有案件的一审或终审加多宝都败诉了,加上“七连冠”广告语案,王老吉已经十连胜。王老吉是王老吉凉茶的品牌,创立于清道光年间,创始人王泽邦,被公认为凉茶始祖,采用本草植物材料配制而成,有“凉茶王”之称。产品形式经历了水碗凉茶——凉茶包——凉茶粉——凉茶饮料等载体变化。加多宝是“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简称,主要从事饮料、矿泉水生产及销售。王老吉品牌故事王阿吉一生嗜医好药,从白云山采药归来,就在自己开的药材铺里卖药诊症,一般病人服下他的三五味药便可病除身健。他的医德又好,不分贫富,不摆架子,只求为人医病。于是,大家都当他是自己人,惯叫他的乳名——阿吉。他年纪大了,自然就成了“王老吉”。清道光年间,广州疫症蔓延,为挽救患者,王老吉历尽艰辛,寻找良药,最终得一秘方,研制出一种凉茶配方,这种凉茶不仅解除了乡民的病痛,也帮助乡民躲过了很多灾难。王老吉从此声名大振,被誉为岭南药侠,还被清道光皇帝召入皇宫,封为太医院院令。1828年,王老吉在广州十三行开设第一间“王老吉凉茶铺”,深受街坊欢迎,被誉为“凉茶王”。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王老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王老吉和加多宝什么关系

王老吉是广药集团的一个商标,并把商标租赁权给了鸿道集团生产凉茶。由于商标租赁合同到期后,鸿道集团由于无法使用王老吉商标,所以改用了“加多宝”这个名字。作为占据国内凉茶市场半壁江山的两大品牌,“加多宝”与“王老吉”因商标侵权纠纷已缠斗多年。双方此番侵权纷争始于2014年5月,加多宝方面曾一度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反诉,但其相关主张最终均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扩展资料针对该案的赔偿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吉方面请求按照加多宝方面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且尽到了其举证能力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加多宝方面不仅未尽举证责任,且一再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负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在案证据及加多宝方面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法院认定加多宝方面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间的净利润为29亿元。因为双方对该案被诉行为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给予相应考量,赔偿数额宜以加多宝方面在被诉侵权期间所获利润的一半即14.5亿元为宜。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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