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时间:2024-11-14 20:50:48编辑:奇闻君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法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审查第七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第九条 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第十条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第十七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若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标准有十二类,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若为专业承包企业的,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的申请。【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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