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

时间:2024-11-16 13:10:16编辑:奇闻君

林业局和林草局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区别如下: 1、级别不同:林草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林业局是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2、职能不同: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林业局履行植树造林、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与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等职能。法律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省林业局还是林业厅?国家林业局还是林业部?

现在已经改为:国家林草局。归自然资源部管。省林草主管单位,各有不同。大部分改为省林草局,也有叫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 ,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历史沿革: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成立。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为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垦务工作交给农业部管理。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1954年1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合并为林业部。1970年5月1日,农业部、林业部和水产部合并成立农林部。1978年4月24日,国家林业总局成立。1979年2月16日,农林部撤销,成立农业部和林业部。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林业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陕西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造林绿化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省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陕西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省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省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五)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六)负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开展重大沙尘暴灾害监测,制定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七)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省境。负责濒危物种进出省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审批工作。(八)负责省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九)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十一)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十二)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林业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建设资金。(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及宣传、新闻发布、机要、保密、档案、车辆、安全、保卫、信访及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三)政策法规处。 草拟本省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执法听证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省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科教外事处。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及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林农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六)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重点林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七)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各项林业资金及省级林业基金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指导建立和实施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监管厅直单位林业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全省林木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全省森林、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监测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省境;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九)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十)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省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协调、督促、承担全省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纪检组、监察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

河北省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和指导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三)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管理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的培育;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四)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果品质检机构资质审核认定、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与划分、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五)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河北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的政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信息统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直属单位资产;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指导山区综合开发。(七)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石家庄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荒漠化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及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驻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北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林业厅设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信访、保密、保卫、行政后勤及财务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和省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二)植树造林处组织拟定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经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程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等)、风景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果桑花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三)果树蚕桑管理处组织拟定有关果树、蚕桑、花卉的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管理和干鲜果品、蚕桑、花卉基地(场、圃)的建设工作;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生产经营;负责果树、蚕桑、花卉品种改良和品质提高。(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和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区木材的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治荒漠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林业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五)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研究拟定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和宏观管理林产工业和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六)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研究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和专利工作,负责林业适用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七)林业公安处贯彻执行林业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全省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林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森林火灾的重大案件;指导全省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八)人事教育处研究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教育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劳动人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石家庄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研究提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河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湿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核工作,国家及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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