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非政府组织?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你可以看一下中华慈善总会,那个包括的比较全面。
大型国际慈善组织:
1、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是独立的非政府的人道主义团体。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性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 国际红十字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持公正和不偏不依的立场,在世界各地工作,以帮助那些受武装冲突或国家内部动乱影响的人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人道组织,其总部在日内瓦。它的使命是由整个国际社会所赋予的,即:落实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监督者。它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创始机构。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国家始终保持对话,但它在任何时候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只有能独立于任何政府和权威以外,才能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的利益工作。而服务于战争受害者则是人道工作的核心
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于1948年,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其宗旨是:利用科学途径促进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便为人类目前和未来的利益服务;保护潜在的再生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未被特殊保护的土地或管辖的海域,使其自然资源得以保护;使其众多的动植物品种和数量得以保持在适当的数量范围内;保护幸存的、有代表性的或特殊性的动植物群体的土地和新鲜海域;制定特殊措施以保证植物和动物群体品种不受伤害或灭绝。
4、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是一个非牟利的组织,并在四十个地方设有分部,遍布欧美、亚洲及太平洋等地。
绿色和平独立于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并严格不接受政府、财团或政治团体的资助。
所有费用全赖于热心市民和独立基金的直接捐助,以维持独立性。
作为一个国际环抱组织,绿色和平致力于阻止任何威胁地球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并发起了一系列的环保运动,如制止气候变暖,保护原始森林,停止海洋污染,阻止捕鲸,反对基因工程,停止核威胁,减少有毒物质和促进可持续贸易等。
5、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CCF)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民间慈善机构,全国性社团法人,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拥有79个团体会员,他们均为地方慈善组织。
6、 中国福利会
中国福利会由孙中山夫人宋庆龄于1938年6月14日在香港创建。其前身是保卫中国同盟,1945年改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1950年8月15日,改名为中国福利会。中国福利会的工作方针是:在妇幼保健卫生、儿童文化教育方面进行实验性、示范性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同时进行国际交往和合作。
7、 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8、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于1989年3月联合创办。其宗旨是: 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9、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
海外中国教育基金会(曾称 "海外中国教育救援基金会" 或 SOS China Education Fund) 是于九二年十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注册,并于二零零一年四月在德克萨斯州重新注册(因更名)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其唯一使命是筹集资金援助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非政府组织有哪些基本特点
(1) 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活动是从事公益事业。NGOs的经费主要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或社会的捐赠。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性并不是说NGOs不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事实上在很多国家或很多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是营利的。其非营利性主要体现在所获利润必须用于其组织所从事的事业,不能在成员之间分红,法律也禁止它们的把营利分配给组织的经营者。
(2) 民间性。NGOs是来自民间、服务于社会或其成员的自治组织。民间性体现在它们是其成员为了表达、维护其群众的利益或社会公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根据NGOs是为其组织的内部利益或是为了社会公益的宗旨,NGOs可分为互益组织(又称相互利益组织)和公益组织(又称公共利益组织)。
(3) 志愿性。NGOs的成员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拿工薪的成员;二是征招的志愿人员,他们没有工薪,但是给一些工作和生活津贴。通常在NGOs中那些职位较固定的长期的工作人员是拿工薪的,而临时的工作人员则多是志愿性质的。NGOs的领导人主要来自前政府官员、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和专家学者,而一般工作人员多来自社会各方面,如热心社会事务者、大中专学生以及NGOs的服务对象等。
(4) 服务性。服务于社会边缘性弱势群体是NGOs的一个重要特征。大多数NGOs的活动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环境、人口、教育、生存与发展等问题有关,主要服务对象是被主流社会所忽视或排斥的边缘性社会群体。
(5) 民主性。NGOs没有严格的等级制度,虽然其组织上有分工,而且也存在决策权力的分层次,但由于NGOs本身所有的民间性和网络型结构,分工和分层并非导致不同角色之间严格的等级界限。NGOs的成员之间是平等地、自愿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的活动是通过民主的和非强制性的方式去开展的,每一个成员可以与任何一位领导直接对话,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在NGOs体系内部,各NGOs组织的地位也都是平等的,是自主地去开展活动的。
(6) 专业性。NGOs作为一个大的社会组织体系,形形色色,复杂多样,但具体到某一个NGOs时,它们又十分专业化。它们要么关注某一社会问题;要么关注某一社会群体。它们在成立之初,就明确为自己定位,明确活动的某一个特定领域。这样就使得NGOs在特定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甚至在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中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