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公布下列事项:(一)预(销)售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时间,现售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六)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式;(七)物业管理方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商品房的用地方式及坐落位置;(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五)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六)商品房的结构、设备及质量标准;(七)物业管理方式;(八)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廉租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并在交付购房款总额的25%后,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证明等材料到原预售合同备案部门备案。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付足购房款和住房交付使用之前,不得将购买的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再行转让。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擅自改变结构或者设备位置造成商品房质量受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年内,购买人认为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其购买的面积不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测。售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复测面积的误差值超过测量规范允许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售房价格退还多收的房款;购买人要求退房的,应当予以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在设区的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在县级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资质等级证书;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所有建设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29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15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7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第十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晋升资质等级;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年检时,不得收取年检费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何构建房产信息管理系统_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房产信息管理系统主要以房、客、人为主,构建需要围绕这三大点展开。房:房源信息管理、楼盘字典、房源采集、交易合同等客:客源信息管理、客源带看、客源跟进等人:账号管理、人员晋升、人员档案等如果要自己开发可以参考市面上比较好的,不过需要注意自己开发费用少者几百万多者上千万。也可以直接使用软件商开发的比如房在线、房友等。
房屋管理系统?
房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背景----1995年初起,川大软件与成都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展开全面合作,从事房屋产权产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早期的系统是基于Foxpro数据库和Novell网络平台进行研究开发的。截止1997年初,该版本的应用系统已在四川近30个市、县的房屋管理部门投入了使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其管理的功能及内涵也随之改变,管理职能已从管理部门自身扩展到对市场的主体,如房地产开公司等全方位的管理。为此,川大软件从1997年初开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致力于应用平台的升级和新系统的研究开发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川大软件与四川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IBM公司通力合作,目前已开发成功不同规摸的全新应用解决方案HouseOffice系统。该系统既可是基于IBM AS/400 DB2的大型管理系统,也可是针对中小城市,基于UDB和NT组成的小型应用系统。其功能基本包含了房屋管理部门的所有内容。尤其是“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更是在全国率先使用,管理摸式独具一格,其相关经验已得到国家建设部有关部门的认同。目前,成都市400家房地产开发商已纳入该系统管理中,能够进行实时联网售房备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房地产综合管理系统----Houseoffice系统是遵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适应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发而成的。该系统方案由“房产交易管理系统”、“房产交易信息发布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房屋地籍图形管理系统”、“公房租金管理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触摸屏查询系统”、“商品房合同备案语音查询系统”、“房地产评估系统”、“信息咨询系统”等子系统组成。由于系统采用了模块化设计的思想,因此它们既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组合在一起,构成一套完整的流程化房屋产权交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它具有适应面宽、业务涵盖全、适用性强、管理业务流程化等特点,为房产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目前,Houseoffice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了系列产品,其版本可适用于从多台AS/400构成的大型网络系统,到由PC服务器组成的小规模局域网络系统。其用户以成都为中心,遍及四川30余个大中城市及县区,并逐步拓展西南及全国市场。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为了规范商品房购销市场,提高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管理水平和力度,川大软件密切配合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遵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精神,在全国率先成功研究开发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在成都市的应用证明,它不但可以提高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管理水平和力度,杜绝在房屋销售活动中出现“一房多卖”、“非法销售”等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为开发商和消费者搭起信任的桥梁,并使商品房的销售行为更加规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