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乳制品行业的政策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乳品企业市场主体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发展活力。更好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支持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第二条基本原则: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强化科技创新,推动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节本增效,提高奶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种养结合,草畜配套,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奶业生产与生态协同发展。利益联结,共享共赢。坚持产业一体化发展方向,延伸产业链,建立奶农和乳品企业之间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格局,增强奶农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问题导向,重点攻关。针对当前奶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以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为突破口,着力提高奶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适应消费需求总量和结构变化。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乳品企业市场主体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发展活力。更好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支持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对乳制品行业的政策
乳品质量安全是奶业的“生命线”,国家要在强监管上下功夫,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加大违禁、违规添加风险物质的排查,有力地打击乳制品行业中的不法分子,规范当前乳制品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面对新形势,乳制品行业将大力发展其现代化建设,体现出乳制品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强大生命力和发展潜能。据悉,到2020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信誉度将显著提升,乳制品行业中的供给和消费需求将更加默契,到2025年,奶业将实现全面振兴,基本实现现代化,整体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法律依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第十三条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第十五条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第十六条乳制品工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5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第十一条列举省区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准入规模限制。第十七条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第十八条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北方地区(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在100公里以上,南方地区(第十一条列举省区)在60公里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