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锦强

时间:2024-12-01 03:54:40编辑:奇闻君

聚众斗殴罪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南京“黑老大”曹锦强:为了维持那份累人的面子,而走上不归路,你怎么看?

曹锦强,绰号“曹猴”, 身高1.75米,肤白,微胖,嗓音低哑、讷言、安静。尽管,在他的脸上寻不见一丝“老大”的戾气。然而,从1995年到1998年间,建邺、白下和秦淮三区发生的重大恶性暴力事件都多多少少与他有关。2001年2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锦强黑社会团伙成员25人进行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锦强死刑。“小混混在战斗中成长”,曹锦强经常这般“教育”手下。然而,让他至今仍旧后悔不迭,却正是一场打出了太大“名气”和致命后果的“战斗”——“3.11”淮清桥聚众斗殴、故意杀人事件。1998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在暂住地睡觉的曹锦强突然接到该团伙成员刘玉康(“四老板”)的求救电话。原来,“四老板”在本市建康路“桥头大排档”与“金陵茶楼”老板发生争执,后者叫了数十人带板斧、砍刀欲“摆平”争端。曹锦强带上贴身打手叶祥林和陈少华,携带3支猎枪,乘专用桑塔纳赶到“桥头大排档”,一声枪响,朱某右肘部中枪,他立即捂住伤口瘫了下去。叶祥林又对朱某补上一枪,正中其左胸部……曹锦强等3人绝尘而去。朱某被击中心脏,心肺大出血死亡。曹锦强闻讯立刻带上叶、陈两人,乘红旗车奔到杭州,后又逃到深圳匿迹。同年7月7日,曹等人被警方押解回宁——从此,该团伙行霸一方,黑雾重重的内幕才被真正揭开,而曹锦强由一名无知少年到一个恶性流氓犯罪集团“老大”崎岖的心路历程也就此坦露于世人面前。曹锦强幼时的身材很瘦小,因此有了“曹猴”的绰号。父母对这个么儿极为疼爱,而曹锦强生性要强,时常与比自己大的男孩砸拳头斗狠。1994年,曹锦强还只是跟在“大哥”身后混的小“活闹鬼”,然而,警方一场打击黑势力行动过后,他的“大哥”给绳子以法。但曹锦强并未从中得到警示,反而纠集了一群“兄弟”,意欲趁此名震金陵。1995年初,魏俊(绰号“魏呆子”)和“老母牛”在海上世界打了叶祥林,曹锦强闻讯后喊了高峰、刘少成(另案处理)等9人,带上铁棍、叉子、小斧子、一把单管猎枪、健身球,乘一辆进口大巴冲到新门口附近。车未停稳,曹锦强就看到对方竟有20余人,持铁棍、叉子乌压压朝面包车冲来。一阵乱响,面包车给砸出道道伤痕,挡风玻璃也给铁棍捣碎,曹锦强等人立刻红了眼,拿上凶器冲下车。曹锦强拿上一把小斧子带头冲进对方人群中,长短叉子、长短斧子在头顶飞舞,健身球在耳边呼啸掠过,曹锦强已顾不上疼痛和恐惧,用手中的小斧子抡成一道风墙。看到这阵势,人数占优的一方不禁胆寒了,纷纷后退。而“老母牛”心有不甘,独自冲上去与曹锦强对打,但最终还是被其泼风般的斧子吓住,身上也莫名其妙地留下数处伤口。过了一会儿,给打蒙了的“老母牛”一伙突然觉得颜面丢尽,又鼓足勇气卷土重来,曹锦强则毫不客气地又抡一顿板斧,只身将来者逼退——在场的所有人都开始猜度曹锦强的力量。也正是因为新门口一架,曹锦强此后“名气”大震,不少人也正是从此开始追随曹,尤其是后来成为他的打手兼保镖的叶祥林。事后,曹锦强带着4名同伙躲到太平村的“二牛”家中数月,并且指挥人手去探查外界风声。其间,他们获知,那天械斗时“老母牛”共带了6帮人,基中不乏拳脚功夫硬郎的“专业人士”——当时,曹锦强欣喜地认为“我的日子终于到了”。殊料,短短两年后,曹锦强才真正意识到自己犯的是致命错误——徒有其表的“名气”将他从此送上的正是一条不归路。为了聚敛活动经费、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地位,曹锦强将触角广为延伸……从1995年初到1998年2月,多次生意失败,只能靠强取豪夺“致富”,曹锦强终于明白自己不是当大老板的料,于是开始涉足地下赌档、高利贷等。从1996年开始,曹锦强就自觉骑虎难下,他把四处搜刮来的钱均分给手下,自己每月只留给妻小1000元生活费,企望以此换回兄弟们知足常乐的生活。但是,他错了。1996年2月,陈少华与陈某一言不合,陈少华即率众冲进“中心大酒店”,一阵乱刀,陈某的头部落下18.5厘米伤痕。同年7月,陈炜和陈少华的女友在曼哈顿广场坐台时与田某、张某发生矛盾,二人立刻带人前往,并买了数瓶啤酒,对田、张猛砸,陈炜持菜刀猛砍两人,致田某右食指、中食指损伤,张某颈部被砍伤。1997年2月,皇甫跃宁与曹锦强的儿时伙伴陆某发生矛盾,他再三要求曹亲自出马打陆某。曹锦强觉得面子挂不住,派陶忠、陈少华等人带砍斧、砍刀、铁叉等凶器赶到拉斯维加门口,围追殴打陆某,陆某被打得遍体鳞伤,仅头部条形疤痕累计就长达26.5厘米。同年4月10日凌晨,曹锦强为了帮叶祥林出头,带上六七人,携砍斧、砍刀,自制手枪冲进“景达大酒店”,打“魏呆子”报复。魏正在和朋友吃饭,当即被乱斧砍中,尔后他拼命逃跑,被曹等人围住乱砍——其间,魏的一桌朋友曾朝曹等人扔啤酒瓶,但曹等人头也不回地接着砍魏。在这伙人离开时,服务小姐还清楚地看到他们的斧子上滴着血——魏被送到医院后,心跳和血压几乎没有了,左手手腕快要掉下来,头皮被砍翻了,全身伤疤共计151.8厘米。左手除拇指之外的四指挛缩畸形,不能握物,魏的朋友几乎都不敢相信他能被抢救过来。同年8月,潘刚因其姐夫与张某有隙,即纠集数人在曼哈顿门口欲打张某。谁知,张某没等到却碰上了其朋友孙某,这伙人转而追砍孙某,致使其颅骨骨折及左腓总神经完全性损伤,左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全身疤痕累累,构成重伤——直至孙某出院后,他才知道自己为何被砍伤,而此事的确与他一点关系都没有。同年11月,潘刚、李宝顺等二十余人与陈少玉(另案处理)相约在草场门械斗,他们臂扎白巾,携带枪支、砍刀、铁叉与对方二十余人战作一团,双方均开枪;1998年1月14日晚,薛强因争枪洗头女与人发生冲突,曹即带领十余人携带枪支、铁叉等凶器、乘三辆汽车奔到“八方客”附近,将对方的中巴车玻璃砸烂后开枪四射,击伤多人……1998年8月,高峰因其女友在周某身边吸毒,即带上数人驾车窜到大厂,将周某及其朋友蒋某劫至本市石头城新村5号,在屋内,高峰等人用狗链将周某捆住,用打火机烤他的脖子,高峰踢、打周的脸部,还让周喝他的尿,周的背部也给砍了两刀。最终,周某赔给高峰25万元。朋友的面子、兄弟的面子、自已的面子……曹锦强不得不承认自己是为了维持那份累人的面子而将普通纷争升级为大型的械斗、枪战、随之而来的后果也逐渐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他尽力维持着自己的冷静,但却清楚地意识到,最终的结果已离他越来越近。2001年2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锦强黑社会团伙成员25人进行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锦强死刑。

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

  一、聚众斗殴罪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三、聚众斗殴罪在客观上有哪些表现?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  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四、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众斗殴1次,双方参与人数达到5人,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众斗殴3次的;  聚众斗殴双方达到20人以上、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1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1人,可以增加3个月-6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次数超过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其他要件  1、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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