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_第二章_登记机构_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
法律分析:1、分类和标签信息2、物理、化学性质3、主要用途4、危险特性5、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期限年满之后公司可以申请延期。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