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内容
旧金山和约内容如下: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对日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再次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什么是旧金山和约?
您好亲,所谓“旧金山和约”是二战之后美国纠集一些国家,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的情况下,对日单独媾和而发表的非法、无效的文件。【摘要】
什么是旧金山和约?【提问】
您好亲,所谓“旧金山和约”是二战之后美国纠集一些国家,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的情况下,对日单独媾和而发表的非法、无效的文件。【回答】
该“和约”违反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领土和主权权利的处置也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无效的,绝不承认。【回答】
《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回答】
背景是二战结束后,美英陷入冷战。美国凭借在战争中壮大起来的军事和经济实力,急于在世界上建立“美国式的和平”,充当世界霸主。1949年新中国成立,宣告罗斯福总统的“通过扶植中国以控制东亚”的战略构想失败。
为了平衡新中国的诞生给资本主义阵营带来的冲击,美国急于在远东地区重新扶植一个新的反共堡垒,以遏制共产主义的发展。加上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全球形势突变,美国对日策略作了180度转弯,由战时的打击削弱日本和战后的限制日本,迅速改变为扶植和重新武装日本,力图把日本打造成在东亚的反共先锋。
为此,美国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战后长达6年之久的军事托管日本的状态,恢复其主权,同时释放日本战犯,恢复日本军事工业,《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是在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回答】
《旧金山对日合约》的简要评价。
日本国承认朝鲜和韩国的独立,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的主权归韩国所有。日本国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 如果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占领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与日本签订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所以不能在日本随意地给予大赦的那样限制的条款被加进了。条约内容:第11条【战争罪刑】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联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联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联盟国政府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联盟国政府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第十条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第21条中国与朝鲜不受本条约第25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日本宣示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安定与福祉条件。
为什么会说《旧金山合约》的签订宣告二战的正式结束
没有这么一说。日本正式签署投降书标志二战结束,《旧金山合约》只是美国单方面对自己有利合约,对亚洲各国并没有带来实际利益的合约,对于日本占领的台湾归属问题只字未提。
《旧金山和约》却篡改了上述国际法文件的精神,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但只字不提这些领土的归属问题,为美日和台湾当时的蒋介石政权制造“两个中国”和缔结“日台和约”铺平了道路。美国为了当时的冷战需求,通过《旧金山和约》进一步地扩大了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分裂。
《旧金山对日和约》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操纵下部分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因和约在美国旧金山签订,通称《旧金山对日和约》。反法西斯国家签字的《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都规定同盟国家不得与敌国单独媾和,对日和约应先经中、苏、美、英四国外长会议准备,并采取大国一致原则签订全面对日和约。但美国背信弃义,违反盟国的合法利益,违反日本人民的意愿,在朝鲜战争遭到严重挫折时,于1951年 9月4~8日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单独对日缔结和约。1951年的9月8日,以美、英、法等四十八个国家为一方与日本为另一方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主要内容:盟国承认日本对其领土和领海有完全的主权;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日本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国可与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本驻军;盟国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
1951年9月4日,美国单方面邀请了52个国家,在旧金山举行对日和会。旧金山会议完全是美国力图扶持日本、打击和孤立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迅速在亚洲建立起冷战秩序的重要产物。由于对日和约草案的起草工作被美国所垄断,并几乎完全根据美国在二战后对日本的国际安排和角色期待来制定,旧金山和会曾引起了不少国家的强烈不满。例如,曾遭受日本侵略、并参加过对日作战的印度和缅甸就拒绝参加旧金山会议。9月8日,参加和会的49国代表在对日和约上签字,但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签字。
对此,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与会的越南、朝鲜、蒙古宣布不承认该条约。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也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在和约签订的当天,美国与日本还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