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合保税区的贵阳综合保税区简介
建设中的贵阳综保区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规划面积为3.01平方公里,围网区域2.69平方公里,一期建设面积1.02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及配套区(总规划范围)面积10.83平方公里。贵阳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是围绕贵阳市“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方针,依托山地自然形态,将贵阳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国内首个山地生态型综合保税区,园区产业布局主要是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为重点产业,以产城一体化互动发展为目标,建设具有国内特色的生态保税新城。目前,贵阳综合保税区已签约入驻企业18家,其中拟于园区内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企业9家,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企业6家,开展保税展示业务企业3家,项目计划总投资122905万美元;入区企业占保税区规划面积的66.7%,项目均符合贵阳综合保税区规划。2013年9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贵阳贵阳综合保税区,根据批复,贵阳综合保税区位于该市白云区都拉乡,区东至都拉乡火石坡,南至环城高速路,西至盐沙线,北至云环路延伸段,规划面积为3.01平方公里,享受保税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保税区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三大核心功能,将开展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等9方面的业务。批复还要求,贵州省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定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贵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贵州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有利于提升该省开放型经济水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与周边地区的合作,有利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承接产业转移、加快与东部地区经济的对接。此外,贵阳综合保税区还将被建设成为全国首个山地生态型综合保税区,根据山地自然地理条件,保税区在空间布局上体现“一区多园”特点。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第四条 综保区位于本市白云区,范围是东至都拉乡火石坡,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盐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综保区配套区域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东邻乌当区、南至绕城高速路、西至都拉营编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护区以内的区域。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创新发展、开放带动、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实体化、差异化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域联动、跨越发展的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型保税新城。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域内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录,统筹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作出决定,并且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一个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第八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 综保区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超出法定权限的,报请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第十条 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在综保区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 综保区实行财政单列,收支纳入市级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三条 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综保区内企业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议, 按照规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申办相关许可手续。第十六条 在综保区内可以依法开展新型贸易业务,鼓励发展大数据、医药健康等产业。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争取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