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Ⅰ》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但是其所确立的监管标准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各国在放松国内金融规则的同时,也面临着对国际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需要和挑战,要协调国际银行的监管。为促进世界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立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规定12个参加国应以国际可比性及一致性为基础制定各自的银行资本的标准和规定。《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资本的组成。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即0、10%、20%、50%和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第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巴塞尔协议Ⅰ》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它是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并没有考虑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银行业更加需要一个对于风险更加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这也就是俗称的《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核心内容,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实现最低资本要求的有力保障,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了对银行全面风险监管的完整体系。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巴塞尔协议Ⅱ》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巴塞尔协议Ⅱ》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新标准,这一系列文件便构成了《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突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即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引入杠杆率、提出超额资本、建立流动性最低标准。
简述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过程
法律分析:《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演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第一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第二 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第三 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法律依据:《巴塞尔协议I》 主要内容:一、界定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二、界定了风险资产。三、界定了资本。《巴塞尔协议II》 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巴塞尔协议III》 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内容有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各国反周期缓冲资本要求、针对特定银行的反周期缓冲资本、符合监管定义的零售资产组合中的债权、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相关的其他问题的处理、监管部门确定的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法律依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巴塞尔协议三在巴塞尔协议二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在这以下几个内容上做了补充和调整:
一是加强资本框架并明确资本定义。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并且对资本构成进行详细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同时提出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二级资本工具将统一,仅能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将被取消。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必须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协调。
二是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实施了更为具体的管理措施,为扩大风险的资产覆盖范围,委员会对交易风险管理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提高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所谓“再证券化”提出更高资本要求;
提高第二支柱下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以及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
提出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措施。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交易,监管措施提高对这些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亲周期性,为衍生品交易由场外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集中交易提供了额外激励;
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性。
三是引入并更新整体杠杆比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在危机最为严重的时期,银行体系在市场压力下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格下行压力,进一步恶化了银行资本下降和信贷收缩之间的正反馈效应。因此,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限制银行体系杠杆率的累积,避免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体的破坏作用;
用简单、基于无风险的防御措施增强基于风险的要求措施。
四是提出前瞻性的拨备、资本留存及逆周期超额资本。委员会通过三项相互关联的措施促进更稳健的拨备,主要包括:积极倡导会计准则拨备模型向预期损失方法转变、使监管指引与预期损失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和制定监管资本框架强化拨备的激励机制。同时委员会推动资本留存的框架,建立充足、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用于吸收压力时期的损失。
五是全球流动性标准。在这一部分主要强调流动性监管要求,为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具有足够的、不受阻碍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抵御短期压力状况下的现金净流出。净稳定资产比率旨在限制市场流动性充足时对短期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鼓励对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同时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