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

时间:2024-12-12 01:33:36编辑:奇闻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当于宪法的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普通法,普通法制定时不能违背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依据,普通法是宪法的细化。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内容简括电影院放映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打击票房造假;要求明星德艺双馨;防止盗版、鼓励国产电影;合理安排国产片的放映场次和时段。扩展资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用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百度百科

电影产业促进法影响

电影产业促进法影响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146 票赞成、1 票反对、8 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按照规划,该法规将于明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那么,这部法律将对电影产业和普通观众的生活将产生什么影响?   电影行业将迎来“二龙治水”   早在 2001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15 年后,这部法规将继续与和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一起生效。所以这两部法律/法规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权责是否分明?   首先,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着眼点不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制度规范,它确定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电影管理条例》是从《电影产业促进法》派生出来国务院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第二,关于涉外电影管理制度,仍将由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统筹解决。《电影管理条例》在规范涉外电影管理问题时,将援引《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内容审查标准、审批制度等共通性规定,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大部分都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换言之,拍摄电影的准入与审核门槛将有所降低。   但另一方面,该法也强调对电影行业的规范:“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为了完成保底而“偷票房”的公司,都请悠着点儿   目前国内电影市场过热,发行/出品方不惜以偷票房的手段来拉动口碑和票房成绩,或者完成“保底”。早在 2009 年,光线影业发行的《阿童木》就曝出偷票房丑闻而引发电影局关注;在今年 3 月,《叶问 3 》的发行方大银幕公司则以惊人的 5600 万元的偷票房规模,引来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的处罚。   而以后,针对任何“偷票房”行为的处罚都将有法可依。   关于电影票房存在泡沫的问题,《电影产业促进法》予以明确的规范与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这部法律早一年实施的话,那么《叶问 3 》发行方将面临最高将近 3 亿元的巨额罚款。   电影分级制仍无望,但对网络大电影的管理更严厉了   迄今为止,我们还难觅有关“电影分级”立法的踪影。   从理论上,电影的分级可以保证不同年龄、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但因为一些不可抗的因素,目前中国并未实行分级制,而遗憾的是,新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没有与分级相关的.明确规定。   但新法律对电影,尤其网络大电影内容的管理却更加细致了。   在上周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讨论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志军曾表示,网络电影有必要列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规范。“网络电影由视频网站自主立项,自审自播,准入门槛低,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对整个电影市场带来冲击,对守法拍摄的影院电影也是不公平的。”   这引起不少视频网站的警惕,开始自我审查,下架题材涉嫌违规的网络电影。有媒体统计,已经有包括《超能太监之黄金右手》、《大风水师》、《催乳大师》、《绝色之战》、《夜色惊魂》、《麻辣俏护士》等在内的超过 60 部涉嫌违规的网络大电影下架。从这些片名不难推测,下架原因可能涉及到封建迷信、性暗示和裸露镜头等问题。   不过,对比《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禁止拍摄内容还加入“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两项。这又回到电影分级的讨论范畴,是个死循环。   演员真的要德艺双馨?这个必须有   张元、张默、莫少聪、宁财神、傅艺伟、王学兵……如果朝阳区群众足够用力,这个涉毒艺人名单还将越拉越长。影视明星涉赌涉黄,虽然均已得到法律层面的应有处罚,但是“禁演、封杀”等民间呼声仍然很高。   所以这些艺人在电视和银幕间逃来逃去,只能逃到观众们的硬盘里吗?   对此,阿里影业 CEO 张强曾建议,应当慎重考虑对劣迹艺人作出从业禁止方面的规定。劣迹艺人触犯法律的,有法律约束;违反社会道德的,个人声誉必然遭受损失。不论哪种情况,投资方、制片人、导演都会慎用。   而此番《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提出直接的倡导性要求,“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和规范”。也就是此前网上所传的“德艺双馨”。其中,“德艺双馨”中的“德”,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德艺双馨”中的“艺”,就是艺术才华的高低,有行业共识,有群众口碑。   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对艺人、导演等从业人员的“德”与“艺”都提出了要求,但还没有明确一旦破律是否会一律封杀的规定。   有新的法律保驾护航,2017 年中国年度总票房会超越北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第五条 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第六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第十条 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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