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福利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企业怎么注册?
法律分析: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 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 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 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 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 本企业章程;
(五) 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福利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及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国家有哪些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
国家有以下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免征营业税;其他。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与“非社会福利企业”相对。其作用在于提高残疾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使残疾人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有哪些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
一、减免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办法是: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关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二、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发布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目前施行的新税制对服务业范围的界定是: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租赁业、仓储业和其它服务业。其中其它服务业又包括:浴池、理发、洗染、照像、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打包、打捞、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复印、录音、录像、勘探、测绘及其它服务。三、先征后返还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下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范围和条件是: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具体办法是: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